《云南省阳宗海保护条例》是为了有效保护和改善阳宗海水域及其周围环境的自然生态,科学开发利用水资源,促进当地社会经济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条例。并于1997年12月3日经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7号公布,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1998版本
(1997年12月3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1997年12月3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7号公布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有效保护和改善阳宗海水域及其周围环境的自然生态,科学开发利用水资源,促进当地社会经济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阳宗海保护范围内从事活动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阳宗海的保护、开发利用,实行科学规划、统筹兼顾、统一管理、永续利用的方针。
第四条 阳宗海执行下列控制水位:
(一)最高运行水位1770.75米(海防高程);
(二)最低运行水位1767.00米(海防高程)。
第五条 阳宗海保护范围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一、二级保护区内的大气环境。
一级保护区范围为阳宗海水域及阳宗海最高运行水位1770.75米(海防高程)水平距离30米内的区域。
二级保护区为一级保护区以外的阳宗海集水区域。
一级保护区内必须严格保护原有的自然景物,除按规划统一设置的保护、游览设施和必要的码头、抽水站外,不得建设其他永久性建筑设施。
二级保护区内需要开发的项目,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景观影响评价,并按规定报批。不得新建改变地貌,影响景观、污染环境的设施。
一、二级保护区的界限,由阳宗海管理机构树立界桩、标明界区。
第六条 阳宗海保护范围执行下列环境质量标准:
(一)水质按国家《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Ⅱ类标准保护;
(二)大气质量按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二级标准保护。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阳宗海管理机构,归口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阳宗海的统一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条例;
(二)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和实施阳宗海总体规划、专业规划,组织阳宗海保护、治理、开发、利用的科学研究;
(三)制定阳宗海水量年度高度计划和年度取水总量控制计划,审批发放取水许可证,征收水资源费;
(四)对阳宗海管理范围内的有关水资源和水产资源的保护开发、水域和滩地的利用以及改变水质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确保水质保持国家《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Ⅱ类;
(五)主管阳宗海保护范围内的水土保持工作;
(六)编制阳宗海防洪调度、抗灾抢险实施方案;
(七)批准和管理入湖船舶,确定封湖禁渔日期,办理捕捞许可证,征收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八)行使水政、渔政、航政行政处罚权。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所属有关部门、沿湖乡以上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及其所属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管辖范围和分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履行对阳宗海的保护、管理职责。
第九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阳宗海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阳宗海设施、污染损害水环境、造成水土流失以及其它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检举、控告。
对在阳宗海保护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为适应阳宗海保护开发利用的需要,应当加强阳宗海的治安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治安管理机构。
第十条 阳宗海保护范围的总体规划和专业规划由阳宗海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专业规划报省级有关部门批准。
专业规划必须服从总体规划。
第十一条 在阳宗海保护范围内开发建设项目必须经阳宗海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后,方可按有关程序报批。
需要使用阳宗海水面、直接从阳宗海取水的,必须提出使用计划,经阳宗海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后,方可按有关程序实施。
第十二条 开发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水体和生态环境不受污染和破坏。施工结束时,应当及时清理场地并进行绿化。
第十三条 向阳宗海水域排放热水,必须经过降温处理,保证水域的水温符合《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
第十四条 阳宗海周围湖盆地区范围内的污水逐步实施环湖截污工程,集中处理,统一排放。
第十五条 阳宗海水域禁止使用燃油机动船捕鱼。确需使用燃油机动船从事科研、管理、旅游的,须严格控制并经阳宗海管理机构批准,取得准行证后方可在湖内行驶。经批准使用的燃油机动船必须有垃圾、污水收集设施,不得向水体排放、倾倒有毒有害污水、污物和废油等。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阳宗海保护范围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倾倒有毒、有害废水及其他废弃物。
第十六条 支持、鼓励一切单位和个人承包治理阳宗海集水区的荒山、荒沟、荒丘,按照“谁治理谁受益”的原则,签订承包治理合同。
承包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十七条 在阳宗海引进、推广水生动植物必须进行科学论证,由阳宗海管理机构审查后按规定程序报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阳宗海保护范围内已建成的单位,其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的污染物总量控制达不到要求的,必须按规定实行限期治理,到期仍达不到要求的,由有关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或者搬迁。
新建、扩建、改建各种建设项目,必须遵守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法规和本条例,符合阳宗海总体规划和专业规划,项目建成后,经阳宗海管理机构组织有关部门检查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九条 禁止在阳宗海保护范围内引进和兴办下列项目:
(一)国家及本省产业政策禁止的污染环境的项目;
(二)其他污染或者破坏生态环境的项目。
第二十条 在阳宗海保护范围内允许建设和引进下列项目:
(一)文化娱乐和游乐项目;
(二)旅游宾馆、餐馆、度假别墅及其他度假设施项目;
(三)旅游商品经营和旅游商品进出口贸易项目;
(四)旅游交通项目;
(五)荒山、园林绿化项目;
(六)国家特许的其他项目。
第二十一条 禁止向阳宗海和汇入阳宗海的河道倾倒尾矿、垃圾、废渣等固体废弃物及排放超过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废水。
第二十二条 在阳宗海从事渔业捕捞作业的,必须向阳宗海管理机构申请渔业捕捞许可证,按规定缴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并按照捕捞许可证核准的作业类型、场所、时限、渔具进行作业。
第二十三条 在鱼类产卵繁殖季节实行封湖禁渔。封湖、开湖日期由阳宗海管理机构公告。
禁止炸鱼、毒鱼、电力捕鱼和使用不利于鱼类生长的渔具、网具捕鱼。
禁止在阳宗海围湖造塘、围湖造田、围湖开发和网箱养殖、围栏养殖。
第二十四条 禁止在阳宗海沿湖面山开山采石、毁林开垦。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阳宗海保护范围内从事有关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的,必须限期进行治理,逾期不治理的,由阳宗海管理机构组织治理,所需费用由责任者承担。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阳宗海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已建成的项目,可以组织强制拆除,费用由责任者承担,可以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阳宗海管理机构分别没收养殖、捕捞工具、违法所得及水产品,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阳宗海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除本条例另有规定的外,由有关的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拒绝、阻碍阳宗海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二条 阳宗海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的工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具体运用中的问题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2013版本
云南省阳宗海保护条例
(2012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5次会议通过 2012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2号公布 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阳宗海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开发利用,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阳宗海保护区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阳宗海是受人工控制的集城镇生活用水和工农业用水为一体的多功能高原淡水湖泊,最高运行水位为1769.90米(1985国家高程基准,下同),最低运行水位为1766.15米。
阳宗海保护区是指昆明市宜良县汤池街道办事处、呈贡区七甸街道办事处和玉溪市澄江市阳宗镇所辖546平方公里的区域,其中阳宗海流域192平方公里的径流区为重点保护区。
第四条 阳宗海保护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科学规划、统一管理、合理开发的原则,实现生态环境和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第五条 阳宗海水体水质按照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Ⅱ类标准保护;阳宗海保护区大气质量按照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二级标准保护。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阳宗海保护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将阳宗海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保护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阳宗海保护的综合协调机制和生态补偿机制,处理有关阳宗海保护和管理的重大问题,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第七条 鼓励社会力量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阳宗海的保护;鼓励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投资兴办科技研发机构,针对阳宗海的保护、治理和合理开发利用,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
省人民政府、昆明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阳宗海保护和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九条 昆明市人民政府全面负责阳宗海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将阳宗海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保护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履行保护和管理职责;
(二)建立保护投入和生态补偿的长效机制;
(三)安排下达综合治理工作任务,建立并组织实施保护和管理目标责任制、评议考核制、责任追究制;
(四)组织实施水污染防治规划及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五)负责国土、森林资源的保护和管理。
第十条昆明阳宗海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阳宗海管委会),由昆明市人民政府直接领导和管理,对阳宗海保护区实行统一保护、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统一开发,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与阳宗海保护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有关管理制度和措施;
(二)编制并组织实施阳宗海保护区的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保护区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
(三)负责阳宗海保护区的经济、社会事务和城乡建设等各项行政管理工作,具体办理涉及澄江市阳宗镇的国土、森林资源等审批事项,并按照程序依法报批;
(四)负责阳宗海保护区水污染防治及生态环境的保护治理;
(五)组织开展阳宗海保护、治理和合理开发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
(六)负责阳宗海保护区社会管理和为民服务体系的建设;
(七)上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阳宗海管委会在阳宗海保护区内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相对集中行使水务、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工业、农业、林业、旅游、规划建设、交通运输、民政等部分行政处罚权。
相对集中行使部分行政处罚权的工作方案由昆明市人民政府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 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阳宗海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三章 保护措施
第十三条 重点保护区实行分级保护,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保护区:
(一)一级保护区为阳宗海水体及最高运行水位1769.90米向外水平延伸100米以内的区域,以及主要入湖河道和两侧外延20米的区域;
(二)二级保护区为一级保护区东西向外水平延伸500米、南北向外水平延伸1200米的区域,以及主要入湖河道两侧20米各外延50米的区域;
(三)三级保护区为一级、二级保护区以外的阳宗海径流区。
第十四条 在三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向河道、沟渠等水体倾倒固体废弃物,排放未经处理或者处理未达标的工业废水、生活污水;
(二)在河道滩地和岸坡堆放、贮存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三)将含有汞、镉、、铬、氰化物、白磷等有毒有害废液、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四)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物品的设施;
(五)堆放、弃置、处理废渣、尾矿、含病原体污染物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六)毁林开垦或者违法占用林地资源;
(七)盗伐、滥伐林木或者破坏与保护水源有关的植被;
(八)伤害或者猎捕野生动物;
(九)销售、使用高残农药和含磷洗涤用品;
(十)损毁、移动界桩,损毁水利、水文、科研、气象、测量、环境监测等设施。
第十五条 在二级保护区内,除三级保护区禁止的行为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和工业项目,新建、扩建两周王陵、墓地;
(二)弃置、处理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三)爆破、采矿、取土、挖砂、采石、烧砖瓦;
(四)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和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排放、倾倒、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五)规模化畜禽养殖、放牧。
第十六条 在一级保护区内,除二级、三级保护区禁止的行为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向阳宗海水体、河道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等废弃物;
(二)新建、改建、扩建与阳宗海保护无关的构筑物、建筑物和设施;
(三)填湖、围湖、造田、造地;
(四)在湖岸滩地搭棚、摆摊、设点经营;
(五)擅自取水或者违反取水许可规定取水;
(六)围堰、网箱、围网养殖,暂养水生生物;
(七)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或者不符合规定的网具捕捞;
(八)使用机动船、电动拖网或者污染水体的设施捕捞;
(九)擅自采捞对净化水质有益的水草和其他水生动植物;
(十)乱扔垃圾,设置、张贴商业广告;
(十一)在阳宗海水体、河道中清洗生产生活用具、车辆和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物品。
前款第二项规定的建设项目,确需建设的,应当报经昆明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建设项目应当同时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对产生的污水进行预处理后接入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处理水质达到环保标准后,向流域外排放。
第十七条 阳宗海管委会应当加强重点保护区内环境保护和湿地生态系统建设,在湖滨带建设、管护环湖风景林带;在一级、二级保护区内逐步推行退耕还林、还草、还湿地,防治水土流失,逐步提高生态修复和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
第十八条 阳宗海保护区实施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阳宗海管委会应当采取措施,严格控制排污总量,加强水质监测,建立水质评价体系,确保水质符合规定的水环境质量标准。
向阳宗海水体排放含热废水,应当经过降温处理,水温、水质符合水环境质量标准。
第十九条 在阳宗海保护区内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采取脱硫、脱硝、除尘、防尘等有效措施,符合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二十条 阳宗海保护区内的河道综合整治应当符合河道水系防洪要求,兼顾生态、景观的综合统一,建设生态河堤,种植生态防护林。
阳宗海管委会应当负责阳宗海保护区内主要出入湖河道截污、治污、疏浚、河道交界断面水质达标等保护工作,组织开展河道(岸)保洁、绿化、美化等景观改善工作。
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展底泥资源化的研究和利用工作,推进底泥减量和无害化、资源化处置。
第二十一条 阳宗海管委会应当对宜林荒山统一规划,组织植树造林,绿化荒山,提高森林覆盖率,保护森林植被、植物资源和野生动物,防治水土流失。
鼓励社会力量以资金、技术、知识产权等形式参与植树造林、湿地建设等,改善流域生态环境。
第二十二条 阳宗海管委会应当按照阳宗海保护区有关专项规划,设立阳宗海保护区界桩、路标和安全警示等标牌、标识。
第二十三条 阳宗海管委会应当优化产业结构及布局,鼓励实施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生态农业和使用清洁能源。
阳宗海管委会应当建设生产、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提高污水收集处理率,削减城镇生活污染,防治面源污染。
第二十四条 设立阳宗海生态资源补偿费,由昆明市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 阳宗海管委会负责组织编制阳宗海保护区总体规划,报昆明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阳宗海水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水资源保护和利用、旅游、环湖景观、综合交通、市政基础设施、绿化等专项规划应当符合保护区总体规划的要求,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第二十六条 阳宗海保护区内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当符合保护区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产业政策,经阳宗海管委会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有关程序报批。
第二十七条 在阳宗海保护区的建设项目应当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和旅游设施在规划布局、设计风格等方面,应当与周围景观和环境相协调。
第二十八条 开发利用阳宗海水资源,应当维持阳宗海的合理水位,保持良好生态环境和自然景观,优先保证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农业、工业、生态与环境用水以及航运等需要。阳宗海处于最低运行水位以下需要取用湖水的,应当经昆明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组织实施。
阳宗海管委会应当结合阳宗海保护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年度水量控制计划,管理出海口节制闸,并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审批、核发取水许可证,征收水费、水资源费等费用,但农业生产用水和农村生活用水除外。
第二十九条 阳宗海管委会应当制定阳宗海保护区地下水保护利用规划,建立和完善阳宗海保护区地下水监测系统及信息共享平台,对地下水实行动态监测。
在阳宗海保护区开采地下水(含地下热水、矿泉水),应当符合地下水保护利用规划,在报经阳宗海管委会批准后,方可实施,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阳宗海管委会征收水资源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等费用。
第三十条 阳宗海管委会应当建立和完善阳宗海保护区范围内的环境、水文等监测体系,定期组织开展监测活动。
第三十一条 阳宗海管委会负责阳宗海保护区的水土保持工作,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全面规划、综合治理的原则,将水土保持工作纳入阳宗海保护区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安排专项资金治理水土流失。
在阳宗海保护区内对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办理其他有关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开工建设。
第三十二条 阳宗海管委会应当根据本地区渔业资源和渔业生产的实际情况,依法确定并公布禁渔区、禁渔期。
在阳宗海从事渔业捕捞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阳宗海管委会申请捕捞许可证,并按照规定缴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从事捕捞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捕捞许可证核准的作业方式、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进行作业。
第三十三条 在一级保护区开展科研、考古、影视拍摄、大型水上活动和其他涉及资源保护和利用的活动,在确保环境和水体不受污染的前提下,经阳宗海管委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三十四条 阳宗海管委会应当公布投诉举报电话、通信地址等联系方式和途径。阳宗海管委会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不属于职责范围的,应当依法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
第三十五条 因突发事件造成阳宗海水体污染或者危及阳宗海水利设施安全的,阳宗海管委会、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排除或者减轻危害。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阳宗海保护和管理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实施行政审批的;
(二)未按照本条例的要求,履行管理职责和法定义务的;
(三)对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或者查处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巡查、检查,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行为或者应当移交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而未移交的;
(五)不按照规划进行开发或者擅自调整规划的;
(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在三级保护区范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阳宗海管委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的,由阳宗海管委会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向河道、沟渠等水体倾倒固体废弃物,排放未经处理或者处理未达标的工业废水、生活污水的,予以警告,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二)在河道滩地和岸坡堆放、贮存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或者直接埋入地下的,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三)将含有汞、镉、砷、铬、化物、白磷等有毒有害废液、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四)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物品设施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五)堆放、弃置、处理废渣、尾矿、含病原体污染物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没收违法所得,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六)损毁、移动界桩,损毁水利、水文、科研、气象、测量、环境监测等设施的,责令改正,赔偿损失,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在二级保护区范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阳宗海管委会予以处罚:
(一)新建、改建、扩建工业项目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二)新建、扩建两周王陵、墓地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三)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责令限期拆除,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四)弃置、处理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五)从事爆破、采矿、取土、挖砂、采石、烧砖瓦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六)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或者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限期采取治理措施,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由阳宗海管委会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七)规模化畜禽养殖、放牧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在一级保护区范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阳宗海管委会予以处罚:
(一)向阳宗海水体、河道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等废弃物的,限期采取治理措施,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由阳宗海管委会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二)未经依法批准新建、改建、扩建与阳宗海保护无关的构筑物、建筑物和设施的,责令限期拆除,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依法批准的建设项目未建设污水处理设施,或者产生的污水未向流域外排放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三)填湖、围湖、造田、造地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四)在湖岸滩地搭棚、摆摊、设点经营的,责令限期拆除,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五)使用禁用的捕捞设施、捕捞方法或者不符合规定的网具捕捞的,没收违法所得及水产品,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六)擅自采捞对净化水质有益的水草和其他水生动植物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七)乱扔垃圾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八)在阳宗海水体、河道中清洗生产生活用具、车辆和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物品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向阳宗海水体超标排放热废水的,由阳宗海管委会予以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所称阳宗海主要入湖河道包括:阳宗大河、七星河、鲁西冲河、东排浸沟。
第四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1997年12月3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云南省阳宗海保护条例》同时废止。
修订草案的说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省人民政府的委托,就《云南省阳宗海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修订条例的必要性
阳宗海是云南省九大高原淡水湖泊之一,岸线长约34公里,最高运行水位1769.90米,相应湖面面积为31.9平方公里、最大水深30米、平均水深20米、总蓄水6.04亿立方米,具有城镇、工农业用水、调蓄、防洪、旅游景观、水产养殖、调节气候等多种功能,对维护区域生态系统的平衡起着重要作用,是云南省重点保护水域之一。
1997年12月3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云南省阳宗海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的实施对阳宗海的保护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在阳宗海的保护和管理工作中,也出现了很多难点和问题:一是长期以来阳宗海管理体制不顺,阳宗海管理机构职责单一,难以协调有关地区和部门共同做好阳宗海的保护和管理工作。二是保护区范围的划定不够科学,难以对阳宗海实行分级保护。三是对阳宗海生态环境保护和环境污染防治措施的力度不够,对违法行为惩治不力。2008年出现严重的砷污染事件后,使阳宗海的保护和管理形势更为严峻。为切实加强对阳宗海区域的保护和治理,实现阳宗海区域的统一规划、统一保护、统一开发、统一管理(以下简称“四个统一”)以及资源、生态和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省委、省政府果断决策,对阳宗海的管理体制作出重大调整,于2009年10月成立昆明阳宗海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阳宗海管委会),明确呈贡区、宜良县、澄江市分别将七甸街道办事处、汤池镇、阳宗镇委托阳宗海管委会实行统一管理,履行省、市人民政府授予的经济社会管理权限。为了使阳宗海的管理与执法主体合法化,2010年5月28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作出决定,将《条例》的执法主体由原来归口省水利行政主管部门领导的阳宗海管理机构变更为昆明市人民政府设立的阳宗海管理机构。因此,为了适应新的管理体制需要,充分发挥阳宗海管委会的职能职责,进一步加大对阳宗海的保护、治理和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对《条例》进行全面修订已刻不容缓。
二、条例修订草案的起草和审查过程
根据省委、省政府领导的指示及省人大常委会和省人民政府2011年立法计划的安排,昆明市人民政府高度重视《条例》的修订工作,成立了领导机构和修订班子,按照立法程序,在借鉴省内外湖泊治理经验的基础上,对《条例》进行了认真修改,形成了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上报省人民政府。省法制办按照立法程序规定,征求了16个州(市)人民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的意见,赴昆明市、玉溪市开展了立法调研,并通过召开座谈会、协调会、论证会、听证会、上网公开征求意见等形式广泛听取了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在此基础上,对送审稿进行了反复研究修改,充分吸收和采纳了合理的意见和建议,形成条例修订草案报批稿,经省人民政府领导审批同意后,已经2011年11月30日省人民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形成省人民政府议案,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三、主要内容
条例修订草案共6章,45条,包括总则、机构和职责、保护措施、管理和监督、法律责任和附则。主要内容为:
(一)关于管理体制和职责
为促使有关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切实履行管理职责,密切协作,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条例修订草案明确了有关政府及其阳宗海管委会的职责。一是对省人民政府的职责作了明确。二是规定了昆明市人民政府全面负责阳宗海保护工作职责,具体负责组织实施保护目标责任制、评议考核制、责任追究制、水污染防治规划及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三是依据《云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设立昆明阳宗海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的批复》(云编〔2009〕8号),明确和细化了阳宗海管委会的职责。四是为有效解决澄江市阳宗镇国土、森林资源的保护和管理问题,实现管理体制、机制的创新,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阳宗海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设立方案(暂行)的通知》(云政办发〔2009〕205号)规定,明确由阳宗海管委会履行阳宗海保护区546平方公里范围内经济和社会事务的管理职权,由昆明市人民政府负责国土、森林资源的保护和管理,涉及澄江县阳宗镇的国土、森林资源的审批事项,由阳宗海管委会具体办理,并按照程序依法报批。(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
(二)关于保护范围和措施
现行《条例》将保护区分为一级、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范围为阳宗海水域及阳宗海最高运行水位1770.75米(海防高程)水平距离30米内的区域;二级保护区为一级保护区以外的阳宗海集水区域。这样的划分难以覆盖阳宗海流域的范围,不能有效地实现对阳宗海区域的“四个统一”的要求。条例修订草案借鉴《云南省抚仙湖保护条例》、《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湖泊保护法规的做法,采用了经昆明市人民政府同意的《阳宗海分级保护划界方案技术报告》提出的保护区范围界定,并从立法的角度进一步作了确定和规范,即:阳宗海保护区实行分级保护,将重点保护区划分为三级,其中一级保护区为阳宗海水体及最高运行水位1769.90米向外水平延伸100米以内的区域,以及主要入湖河道和两侧外延20米的区域;二级保护区为一级保护区东西向外水平延伸500米、南北向外水平延伸1200米的区域,以及主要入湖河道两侧20米各外延50米的区域;三级保护区为一级、二级保护区以外的阳宗海径流区。这样规定符合《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阳宗海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设立方案(暂行)的通知》(云政办发〔2009〕205号)要求,没有超越阳宗海管委会的管辖范围和职责权限,有利于从制度上彻底解决阳宗海多头管理的现状,实现阳宗海区域资源、生态和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条例修订草案还设专章对重点保护区的保护措施、保护控制要求、禁止性行为作了较为具体的规定,增强了其可操作性。(第三条、第十五至第二十六条)
(三)关于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
条例修订草案借鉴了滇池、抚仙湖保护和管理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的成功经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明确规定“阳宗海管委会在阳宗海保护区内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相对集中行使水务、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工业、农业、林业、旅游、规划建设、交通运输、民政等部分行政处罚权”。建立精简、统一和效能的行政执法模式,彻底解决长期以来“多龙治水”的局面。(第十三条)
(四)关于设立阳宗海生态资源补偿费
条例修订草案规定了设立阳宗海生态资源补偿费,由昆明市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程序履行报批手续。通过立法开征此费,有利于增强保护阳宗海的意识;有利于引导企业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以最小的环境成本获得最大的社会效益;有利于形成以政府为主导、以企业为主体、全社会共同参与阳宗海保护治理的新格局;有利于建立稳定长效的投入机制。(第二十六条)
(五)关于法律责任
条例修订草案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对有关违法行为予以了明确规定和细化,并根据社会各界和专家的建议,结合阳宗海保护和管理的实际,进一步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第四十条至第四十四条)
条例修订草案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
审议意见的报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省人大常委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工作委员会的委托,向会议作《云南省阳宗海保护条例(修订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
《云南省阳宗海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经省人民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11年11月30日作为省政府议案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环资工委2012年1月20日收到议案后,立即对审议工作进行研究安排,于2012年3月13、14日,组成调研组到昆明市、玉溪市进行了实地调研,并召开市及县区相关部门参加的会议听取意见;3月20日召开了省级有关部门征求意见会和专家论证会;4月25日与阳宗海保护区涉及的阳宗镇,七甸、汤池街道办事处进行了座谈;4月26日召开了在昆部分常委会委员的论证会。累计收集到修改建议近100条。我委对收集到的意见进行了认真疏理和研究,在反复研究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5月9日,委员会召开会议对(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意见报告如下:
一、修订的必要性
1997年12月3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云南省阳宗海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的实施对阳宗海的保护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条例》在管理体制、保护范围、保护措施、法律责任等方面已严重不适应,阳宗海砷污染事件发生后,从立法层面加强阳宗海的保护和管理显得更加迫切。《条例》的执法主体由原来归口省水利行政主管部门领导的阳宗海管理机构变更为昆明市人民政府设立的阳宗海管理机构后,各层面的法律关系需要重新理顺、明确、规范,对条例的全面修订已经刻不容缓。
二、几个可行性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管理体制
修订草案确定的阳宗海管理体制分为三个层次,一是省人民政府领导阳宗海保护和管理工作,建立阳宗海保护的综合协调机制,处理有关阳宗海保护和管理的重大问题,做好监督检查工作;二是昆明市人民政府全面负责阳宗海的保护和管理工作;三是昆明阳宗海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由昆明市人民政府直接领导和管理,对阳宗海保护区实行统一保护、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统一开发。经过多方调研和反复论证,我们认为目前的管理体制实事求是、权责明确,既从宏观上加强了对阳宗海保护管理的领导,又规范了相关行政层级和行政主体的职责,有利于形成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密切协作、齐抓共管的管理格局。(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二)关于保护范围划分
关于阳宗海保护区546平方公里的区域和阳宗海192平方公里的径流区的关系。由于阳宗海跨行政区域的特殊地理位置决定了阳宗海保护必须采取特殊手段和方法,现行管理采取托管方式进行管理,保护区的范围有必要扩大到阳宗海径流区有重要关系的行政区域,为更好保护192平方公里的径流区域,必须把546平方公里的行政区域纳入保护范围。条例草案将径流区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保护区,这样划分是根据《阳宗海分级保护划界方案技术报告》拟定的,也符合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云政办发〔2009〕205号)文件的要求(第三条、第十五条)。
三、几点修改意见和建议
(一)考虑到阳宗海保护不仅限于阳宗海保护区各行为主体的活动,还涉及到全省行政管理和社会经济生活方方面面,建议修订草案第二条“在阳宗海保护区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修改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阳宗海的保护及其管理适用本条例”。
(二)修订草案关于一、二、三级保护区禁止性行为规范、相关条款之间的内容应当作适当的梳理和归并。一级保护区关于禁止“使用机动船、电动拖网或者污染水体的设施捕捞”的内容和第三十四条第三款“禁止使用燃油机动船、电动拖网或者污染水体的设施及其他限制使用的网具及捕捞方法捕捞”的规定重复,在一级保护区禁止“伤害、猎捕鸟类、蛇类、蛙类等野生动物”的规定和三级保护区禁止“伤害或者猎捕野生动物”的规定有交叉(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三十四条)。
(三)增加两条:一是为了与《风景名胜区条例》和《云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相统一,建议增加“阳宗海省级风景名胜区区域的规划、建设、经营和管理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报批。阳宗海546平方公里保护区含34平方公里的阳宗海风景名胜区。”的内容;二是为了全面解决托管管理体制运行中出现的一些操作层面上的问题,如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选举和相关工作归属,民政事务管理,城市规划的编制等,建议增加一条“本条例具体实施细则由云南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通过实施细则对相关问题作出界定和规范。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审议结果的报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今年5月,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云南省阳宗海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进行了第一次审议,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修订条例的必要性给予了充分肯定,并提出了一些很好的修改意见和建议。常委会领导对条例的修改高度重视,常委会会议刚结束,应楠副主任就带领法制委、环资工委、法工委和省政府法制办到昆明市对阳宗海保护条例进行专题调研;在条例进入二审期间,友琼常务副主任、应楠副主任多次听取汇报,就进一步做好条例的修改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根据常委会领导的要求,按照立法程序,法制委、法工委对一审后昆明市新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开展了针对性调研;召开了部分在昆常委会组成人员及专家论证会;会同环资工委、省政府法制办和昆明市政府进行了多次研究;7月12日,向第六十二次主任会议汇报了条例修改完善的主要内容以及对个别核心条款的修改存在较大分歧意见的情况。第六十二次主任会议根据立法条例的有关规定,为确保立法质量和条例的可操作性,决定暂缓对条例进行第二次审议,由昆明市政府对有关问题作进一步研究处理后再启动条例的二审立法程序。7月23日,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根据主任会议的决定向昆明市政府发出函件;9月6日,昆明市政府向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作了复函,提出了进一步修改完善的意见。根据昆明市政府复函的意见,法制委、法工委会同环资工委、省政府法制办、昆明市政府进行了认真研究。目前,各有关方面对条例个别核心条款的修改已取得了共识。11月13日,法制委员会召开第五十次会议,对条例进行了统一审议,形成了修订草案修改稿。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关于一级保护区内的有关禁止性行为
(一)针对昆明市政府提出的建议删除条例第十八条(条例修改稿第十六条)第二项的意见,根据法制委、法工委与环资工委、省政府法制办和昆明市政府研究后形成的共识,对条例第十八条(条例修改稿第十六条)作如下修改:一是对在一级保护区内确需建设的项目,按照事权与责权相统一的原则,增加了相应的规定;二是对在一级保护区内依法批准建设的项目,在治污、排污措施方面作了强制性规定。即将该条修改为:“第十八十六条在一级保护区内,除二级、三级保护区禁止的行为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
(二)新建、改建、扩建与阳宗海保护无关的构筑物、建筑物和设施;
……
前款第二项规定的建设项目,确需建设的,应当报经昆明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建设项目应当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对产生的污水进行预处理后接入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处理水质达到环保标准后,向流域外排放。”
(二)对上述强制性规定,在条例修改稿第三十九条(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项中增设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即“依法批准的建设项目未建设污水处理设施,或者产生的污水未向流域外排放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二、关于水资源费的征收
调研中有的部门提出,当地群众生产、生活一直以来都是依赖阳宗海的水源,条例第二十九条(条例修改稿第二十七条)规定收取水资源费,不符合当地的历史和现实情况,也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建议从实际出发进行修改。经研究,采纳了这一意见,将该款修改为:“阳宗海管委会应当结合阳宗海保护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年度水量控制计划,管理出海口节制闸,并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审批、核发取水许可证,征收水费、水资源费等费用,但农业生产用水和农村生活用水除外。”
三、关于实施保护规划方面的法律责任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增加对阳宗海风景名胜区管委会等有关部门不按规划开发或者随意变动规划方面的法律责任。据此,增加一项,作为条例修改稿第三十六条第五项:“(五)不按照规划进行开发或者擅自调整规划的”。
四、关于罚款的幅度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法律责任中罚款的幅度多为10倍,造成执法中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建议作适当调整。经研究,采纳了这一意见,根据行政处罚设定的合法性、合理性原则,逐条逐款地比对了有关法律、法规,作了如下修改:一是对于参考有关法律法规设定处罚的行为模式以及本条例设定处罚的行为模式,原则上将修订草案中规定的10倍处罚修改为5倍处罚;二是对行为模式与有关上位法完全一致的,仍然按照上位法规定的10倍幅度进行处罚。
五、关于实施细则的制定
根据环资委的审议意见以及调研中提出的意见,在附则中增加一条作为条例修改稿第四十三条:“省人民政府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以妥善解决条例在实施中涉及的国土、林地、森林资源的审批管理以及司法、民政、社会事务管理等方面的诸多具体问题,增强条例的可操作性。
此外,还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环资工委的审议意见以及调研收集的意见和建议,对部分条款的逻辑顺序作了调整,对部分文字作了修改和完善。
法制委员会认为,经过常委会会议一审后形成的修订草案修改稿,充分采纳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环资工委的审议意见以及其他各方面的意见,一些重要的修改已同有关方面取得了共识,修改情况已向主任会议作了汇报。修订草案修改稿已基本成熟,建议经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后提交表决。
以上报告和修订草案修改稿,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