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补偿机制(英文名:Eco-compensation Mechanism),是以保护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为目的,根据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生态保护成本、发展机会成本,综合运用行政和市场手段,调整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相关各方之间利益关系的一种制度安排。主要针对区域性生态保护和环境污染防治领域,是一项具有经济激励作用、与“污染者付费”原则并存、基于“受益者付费和破坏者付费”原则的环境经济政策。
作为中国生态文明建设八项制度之一,生态保护补偿的制度建设最早始于1998年建立的国家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后来逐渐扩展到其他更多领域。截至2024年,中国已基本建成世界上覆盖范围最广、受益人口最多、投入力度最大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覆盖包括森林、草原、湿地、荒漠、海洋、水流、耕地和水生生物资源、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等生态环境要素在内的八大领域。
定义
生态补偿机制是以保护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为目的,根据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生态保护成本、发展机会成本,综合运用行政和市场手段,调整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相关各方之间利益关系的环境经济政策。主要针对区域性生态保护和环境污染防治领域,是一项具有经济激励作用、与“污染者付费”原则并存、基于“受益者付费和破坏者付费”原则的环境经济政策。
历史沿革
1990年,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首次确立了生态补偿政策。
1998年,建立国家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
1999年,推行退耕还林还草工程。
2006年,中国环境与发展国际合作委员会启动了全国首个关于“生态补偿机制与政策研究”课题。
2007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出台《关于开展生态补偿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2008年,中国设置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
2011年,在财政部和生态环境部推动下,浙江省、安徽两省开始在新安江流域试点生态保护补偿,至2023年,已完成三轮试点。
201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明确提出要“开展跨地区生态补偿试点”。
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提出了我国生态补偿机制建设的目标任务。
2019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启动生态综合补偿试点,支持安徽、福建省等10个省区的50个试点县生态旅游、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为绿色发展“筑巢引凤”。
2021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的意见》,明确提出进一步推进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
2022年,中央财政生态保护补偿资金投入达2200亿元;2023年,仅在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方面,中央财政就下达资金1061亿元。
2023年6月,浙皖两省签署《共同建设新安江-千岛湖生态保护补偿样板区协议》,开启第四轮试点,范围扩大至安徽省黄山市、宣城市全域以及浙江省省杭州市、嘉兴市全域。
2024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出台《生态保护补偿条例》。
2025年6月,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出台《进一步健全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
建立起因
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推动环境保护工作实现从以行政手段为主向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行政手段的转变,有利于推进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加快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实现不同地区、不同利益群体的和谐发展。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是落实新时期环保工作任务的迫切要求,党中央、国务院对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提出了明确要求,并将其作为加强环境保护的重要内容。《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要求:“要完善生态补偿政策,尽快建立生态补偿机制。中央和地方财政转移支付应考虑生态补偿因素,国家和地方可分别开展生态补偿试点。”国家《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也明确要求改进和完善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机制,开展跨流域生态补偿试点工作。
为探索建立生态补偿机制,一些地区积极开展工作,研究制定了一些政策,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生态补偿涉及到复杂的利益关系调整,目前对生态补偿原理性探讨较多,针对具体地区、流域的实践探索较少,尤其是缺乏经过实践检验的生态补偿技术方法与政策体系。因此,有必要通过在重点领域开展试点工作,探索建立生态补偿标准体系,以及生态补偿的资金来源、补偿渠道、补偿方式和保障体系,为全面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提供方法和经验。
生态补偿方式
纵向生态保护补偿
纵向生态保护补偿指的是国家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等方式,对开展重要生态环境要素保护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在依法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等生态功能重要区域开展生态保护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补偿。
对于重点生态功能区,综合考虑生态功能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生态保护成效等因素确定补偿水平,加快建立反映生态功能状况的差异化补偿标准,结合中央财力状况逐步增加相关地区转移支付规模。实施以财政奖补为主的生态综合补偿方式,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对于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根据生态效益外溢性、生态功能重要性、生态环境敏感性和脆弱性等特点,加大对生态保护红线覆盖比例较高地区的支持力度,参照生态产品价值核算结果,完善生态保护红线区域生态补偿资金分配机制。
建立健全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对开展自然保护地保护的单位和个人分类分级予以补偿,根据自然保护地类型、级别、规模和管护成效等合理确定转移支付规模。着力构建以生态综合补偿制度为主导的生态补偿制度体系,对相关县市实行生态综合补偿。加强对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的监管,资金应优先用于自然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治理和修复等。建立生态保护补偿成效考核评价机制和标准,严格开展相关考评。
横向生态保护补偿
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指的是生态受益地区与生态保护地区人民政府通过协商等方式建立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开展地区间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横向生态保护补偿的重点是解决跨省跨区协商难、横向补偿推进慢等问题。在长江、黄河全流域,新安江、西江等重要流域,南水北调等重大引调水工程水源地,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等重点区域建立健全跨流域横向补偿机制,开展跨区域联防联治。
综合考虑生态产品数量和质量等因素,在重点流域横向生态补偿制度设计时,将出入境断面的水质和水量监测结果等作为重要的依据。健全粮食主产区利益补偿机制,完善对粮食主产区和产粮大县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完善耕地保护补偿机制,推动耕地保护补偿标准与耕地质量、数量及耕地生态系统变化幅度相挂钩,统筹耕地保护分类专项补偿和综合项目补偿。探索异地开发补偿模式,在生态产品供给地和受益地之间相互建立合作园区,建立对口协作、产业转移、人才培训等多种补偿方式,健全利益分配和风险分担机制。严格规范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的使用范围,对保护成效进行监督评价。
市场机制补偿
国家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生态保护补偿中的作用,推进生态保护补偿市场化发展,拓展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模式。国家鼓励企业、公益组织等社会力量以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市场规则,通过购买生态产品和服务等方式开展生态保护补偿。国家建立健全碳排放权、排污权、用水权、碳汇权益等交易机制,推动交易市场建设,完善交易规则。
国家鼓励、支持生态保护与生态产业发展有机融合,在保障生态效益前提下,采取多种方式发展生态产业,推动生态优势转化为产业优势,提高生态产品价值。发展生态产业应当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居民参与方式,建立持续性惠益分享机制,促进生态保护主体利益得到有效补偿。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加快培育生态产品市场经营开发主体,充分发挥其在整合生态资源、统筹实施生态保护、提供专业技术支撑、推进生态产品供需对接等方面的优势和作用。国家鼓励、引导社会资金建立市场化运作的生态保护补偿基金,依法有序参与生态保护补偿。
补偿额度
1997年,Robot·Costanza等将全球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划分为气候调节、水调控、水土流失控制、物质循环、污染净化、文化娱乐价值等17种功能。通过测算,得到如下基本结论:整个生物圈每年产生的价值平均最少为33万亿美元,为全球GNP的1.8倍。这种价值构成全球社会经济价值的一部分。这是目前最有影响的对生态系统服务类型的研究结果。生态系统服务价值评估方法为生态补偿提供了量化标准,有利于制定合理的生态补偿价格。
2000年后,中国在林业系统先后实施了退耕还林(草)政策、生态公益林补偿金政策、天然林保护工程等三大生态政策;在农业系统实施了退牧还草政策。四个现有的项目预算,考虑了生态补偿因素,但在计算生态补偿标准时,实际上只计算了农民原来种植粮食的机会成本,没有补偿发展机会成本的损失,与瑞典等发达国家对退耕造林实行50%的补助率相差甚远。为此,有些被补偿地方的政府认为,他们不仅需要生态建设和保护的资金,更需要提高当地发展能力和社会福利水平的资金援助,这往往是处于贫困阶段的当地群众更为关心的一个问题。
生态补偿机制在制定生态补偿标准时,美国和欧盟的标准值得借鉴。美国的退耕补偿政策,政府主要是借助竞标机制和遵循农户自愿的原则来确定与各地自然和经济条件相适应的补偿标准,通过农户与政府博弈,化解了生态补偿中的潜在矛盾。欧盟在生态补偿机制中,广泛采用“机会成本法”,即根据各种环境保护措施所导致的收益损失来确定补偿标准,然后再根据不同地区的环境条件等因素制定出有差别的区域补偿标准。
基本原则
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受益、谁补偿,谁污染、谁付费。要明确生态补偿责任主体,确定生态补偿的对象、范围。环境和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者要承担环境外部成本,履行生态环境恢复责任,赔偿相关损失,支付占用环境容量的费用;生态保护的受益者有责任向生态保护者支付适当的补偿费用。
生态补偿机制是一种制度:
1.生态保护属公共产品,保护生态环境的责任理应归属于公共部门;
2.生态保护为社会提供的生态效益具有正外部性,需要通过一定的政策手段实行生态保护外部性内部化,让生态保护成果的“受益者”支付相应的费用;
3.生态补偿背后反映了人与人的利益关系,建立利益相关者责任机制,才能真正体现“谁受益谁付费”的原则;
4.生态补偿标准需要科学量化,生态系统服务价值评估方法为生态补偿提供了量化标准,有利于制定合理的生态补偿价格。
重点领域
从中国情及环境保护实际形势出发,中国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的重点领域有4个方面,分别为:
要理顺和拓宽自然保护区投入渠道,提高自然保护区规范化建设水平;引导保护区及周边社区居民转变生产生活方式,降低周边社区对自然保护区的压力;全面评价周边地区各类建设项目对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破坏或功能区划调整、范围调整带来的生态损失,研究建立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标准体系。
推动建立健全重要生态功能区的协调管理与投入机制;建立和完善重要生态功能区的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体系,加大重要生态功能区内的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力度;开展重要生态功能区生态补偿标准核算研究,研究建立重要生态功能区生态补偿标准体系。
全面落实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做到“不欠新账、多还旧账”;联合有关部门科学评价矿产资源开发环境治理与生态恢复保证金和矿山生态补偿基金的使用状况,研究制定科学的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标准体系。
各地应当确保出界水质达到考核目标,根据出入境水质状况确定横向补偿标准;搭建有助于建立流域生态补偿机制的政府管理平台,推动建立流域生态保护共建共享机制;加强与有关各方协调,推动建立促进跨行政区的流域水环境保护的专项资金。
推行力度
2013年到2023年,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从423亿元增加到1091亿元,累计投入7900亿元。水污染防治资金从2015年的130亿元增加到2023年的257亿元,基本翻了一番。
截至2023年底,累计成交额约320亿元。截至2024年,全国已有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
生态补偿机制存在的问题
1.由于社会宣传普及不够,生态补偿还远没有得到社会的认识和认同。
2.由于经济发展欠发达,现有的生态补偿基本以政府财政专项补偿为主,资金来源单一且有限,难以对生态补偿进行长期大量投入,生态补偿难以落实。同时,补偿范围极为有限,没有惠及广大农民。
3.生态补偿法律法规不健全,缺乏严格的法律依据。管理不严格,资金的收取和使用存在较大漏洞,补偿经费并没有完全用于生态恢复和补偿等,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公众和相关单位保护生态环境的积极性。
4.生态补偿的技术支撑不到位,缺乏统一、权威的指标体系和测算方法,使得生态补偿政策、资金的征收、发放范围不统一。这些都影响了生态补偿建设的进一步强化。
实施措施
建立和完善生态补偿机制,必须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统筹区域协调发展为主线以体制创新、政策创新和管理创新为动力,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因地制宜地选择生态补偿模式,不断完善政府对生态补偿的调控手段,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动员全社会积极参与,逐步建立公平公正、积极有效的生态补偿机制,逐步加大补偿力度,努力实现生态补偿的法制化、规范化,推动各个区域走上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
加快建立环境财政
把环境财政作为公共财政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大财政转移支付中生态补偿的力度。按照完善生态补偿机制的要求,进一步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资金的安排使用,应着重向重要生态功能区、水系源头地区和自然保护区倾斜,优先支持生态环境保护作用明显的区域性、流域性重点环保项目,加大对区域性、流域性污染防治以及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开发和应用的资金支持力度。积极探索区域间生态补偿方式,从体制、政策上为欠发达地区的异地开发创造有利条件。加大生态脱贫的政策扶持力度,加强生态移民的转移就业培训工作,加快农民脱贫致富进程。
完善现行保护环境的税收政策
增收生态补偿税,开征新的环境税,调整和完善现行资源税。将资源税的征收对象扩大到矿藏资源和非矿藏资源,增加水资源税,将现行资源税按应税资源产品销售量计税改为按实际产量计税,对非再生性、稀缺性资源课以重税。通过税收杠杆把资源开采使用同促进生态环境保护结合起来,提高资源的开发利用率。同时,加强资源费征收的使用和管理工作,增强其生态补偿功能。进一步完善水、土地、矿产、森林、环境等各种资源税费的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加大各项资源税费使用中用于生态补偿的比例,并向重要生态功能区、水系源头地区和自然保护区倾斜。
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全社会支持生态环境建设的投资融资体制
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投融资体制,既要坚持政府主导,努力增加公共财政对生态补偿的投入,又要积极引导社会各方参与,探索多渠道多形式的生态补偿方式,拓宽生态补偿市场化、社会化运作的路子,形成多方并举,合力推进。逐步建立政府引导、市场推进、社会参与的生态补偿和生态建设投融资机制,积极引导国内外资金投向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支持鼓励社会资金参与生态建设、环境污染整治的投资。积极探索生态建设、环境污染整治与城乡土地开发相结合的有效途径,在土地开发中积累生态环境保护资金。
积极探索市场化生态补偿模式
引导社会各方参与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培育资源市场,开放生产要素市场,使资源资本化、生态资本化,使环境要素的价格真正反映它们的稀缺程度,可达到节约资源和减少污染的双重效应,积极探索资源使(取)用权、排污权交易等市场化的补偿模式。完善水资源合理配置和有偿使用制度,加快建立水资源取用权出让、转让和租赁的交易机制。探索建立区域内污染物排放指标有偿分配机制,逐步推行政府管制下的排污权交易,运用市场机制降低治污成本,提高治污效率。引导鼓励生态环境保护者和受益者之间通过自愿协商,实现合理的生态补偿。
为完善生态补偿机制提供科技和理论支撑
建立和完善生态补偿机制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尚有很多重大问题亟需深入研究,为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提供科学依据。例如,需要探索加快建立资源环境价值评价体系、生态环境保护标准体系,建立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统计监测指标体系以及“绿色GDP”核算体系,研究制定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价值的量化评价方法,研究提出资源耗减、环境损失的估价方法和单位产值的能源消耗、资源消耗、“三废”排放总量等统计指标,使生态补偿机制的经济性得到显现。还应努力提高生态恢复和建设的技术创新能力,大力开发利用生态建设、环境保护新技术和新能源技术等,为生态保护和建设提供技术支撑。
加强生态保护和生态补偿的立法工作
环境财政税收政策的稳定实施、生态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生态环境管理的有效开展,都必须以法律为保障。为此,必须加强生态补偿立法工作,从法律上明确生态补偿责任和各生态主体的义务,为生态补偿机制的规范化运作提供法律依据,完善环境污染整治的法律法规,把生态补偿逐步纳人法制化轨道。
加强组织领导,不断提高生态补偿的综合效益
建立和完善生态补偿机制是一项开创性工作,必须有强有力的组织领导。应理顺和完善管理体制,克服多部门分头管理、各自为政的现象,加强部门、地区的密切配合,整合生态补偿资金和资源,形成合力,共同推进生态补偿机制的加快建立。要积极借鉴国内外在生态补偿方面的成功经验,坚持改革创新,健全政策法规,完善管理体制,拓宽资金渠道,在实践中不断完善生态补偿机制。
健全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
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推动建立覆盖更加全面、权责更加清晰、方式更加多元、治理更加高效的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实现生态产品供给地与受益地良性互动,真正让保护者、贡献者得到实惠。健全奖罚分明的制度机制,坚持“谁污染、谁治理,谁保护、谁受益”,强化激励约束,吸引更多社会资本参与生态文明建设。
到2027年,长江、黄河干流统一的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成,各地基本建立覆盖辖区内重点河流的跨区域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跨流域重大引调水工程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设稳步推进,森林、草原、大气、湿地、荒漠、海洋、水流、耕地等生态环境要素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设得到有益探索。到2035年,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设深入推进,全面覆盖长江、黄河等重点流域干流及其重要支流,并向更广范围、更深内涵、更丰富形式拓展,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提升,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不断增强,城乡人居环境明显改善,国家生态安全得到有效保障,生态环境治理体系更加健全,美丽中国建设成效显著。
重点任务
(一)中央层面统一建立大江大河干流补偿机制。对长江、黄河等重点流域干流,中央层面建立统一的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依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干流入境、出境国家地表水考核断面(以下简称断面)水质变化以及本省干流全部断面水质较以前年度变化情况,统一核算各省出资或受偿金额,实现经济利益省际合理横向转移,体现生态产品价值导向。
(二)地方层面自主深化重点流域补偿机制建设。流域省可在中央层面建立统一机制基础上,选择具备重要生态服务价值、受益主体明确的流域,自主协商开展跨省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设,并积极开展覆盖全辖区的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设。已经建立机制的,要按照协议要求,细化责任义务,强化精准保护,抓好协同合作,推进长效化运行,不断巩固成效。
(三)拓展补偿领域。鼓励地方在总结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有效经验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对其他具有外溢性的生态环境要素开展横向生态保护补偿的实现路径。加快探索其他生态环境要素指标设定、数据监测、保护成本核算、量化考核等,因地制宜拓展森林、草原、大气、湿地、荒漠、海洋、水流、耕地等生态环境要素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四)丰富补偿要素。对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流域省可从流域系统性、完整性出发,以持续改善水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稳步有序推动将常规水质指标以外的特征污染物、水量、水生态指标以及流域功能定位、供水安全等列为补偿要素,同时鼓励有条件的流域将入海河流总氮指标纳入生态补偿。对其他生态环境要素的横向生态保护补偿,要结合各自特点,科学研究评估方法。
(五)完善补偿标准。流域省可结合水生态环境保护修复成本和发展机会成本、水污染责任划分、水质改善收益、水资源使用量、资源性收益、受益地区支付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补偿标准,更好体现激励与约束。鼓励生态产品供给地和受益地按照自愿协商原则,探索将生态产品价值核算结果、生态产品实物量及质量作为确定补偿标准的参考依据。
(六)创新补偿形式。鼓励上下游、左右岸在明确各自权责的基础上建立三方或多方参与的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推动补偿方式从财政补偿向市场化补偿拓展,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开发利用和保护修复的不同环节,建立开发利用主体和保护修复主体利益连接机制。推动补偿方式从资金补偿向多元化补偿拓展,鼓励地方通过联建生态产业园区、技术援助、智力支持、定向人才培养、定向招工等丰富补偿方式。
(七)夯实平台支撑。充分发挥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管理平台服务功能,督促开展工作、及时发布数据、强化沟通协商、跟踪补偿资金使用等。充分利用平台数据综合集成、全面系统的优势,探索开展生态产品价值计量,推动横向生态保护补偿逐步由单一生态环境要素向多生态环境要素转变,丰富生态补偿方式,加快探索“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多种现实转化路径。
组织保障
(一)落实地方主体责任。各省人民政府要在组织好省内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设的同时,积极开展省际协商谈判,并不断向多元化、市场化等补偿方式拓展。协商过程中,可由下游省负责提出协议方案,涉及左右岸共同作为上下游的,可由右岸省负责提出协议方案。协议签署后,要及时开展资金清算和效果评估,尽早谋划续签工作。
(二)强化业务协调指导。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等部门要联合建立稳定的业务协调指导工作机制,推动资金预算执行、水质监测、水资源监测等信息共享。要加强对地方工作的指导,规范跨省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协议文本,建立省间相互通报机制,共同研究解决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设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三)优化激励约束政策。坚持结果导向,进一步突出奖励差异性。中央财政安排资金对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设工作质效高的省给予奖励。财政部要会同相关部门完善中央奖励资金的使用范围和方式,各地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按规定用于与流域保护相关的自然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治理修复、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改善等方面。要加强补偿资金全过程绩效管理,强化绩效结果应用,对因落实保护治理责任不力、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等影响下游省的,中央财政可采取扣减资金等措施。
(四)完善基础研究支撑。深入开展流域生态保护补偿相关技术研究。加强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监测支撑能力建设,健全调查体系和长效监测机制,加快推进水生生物资源和环境本底调查。加强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修复领域科研成果交流。鼓励开展大气污染、海洋污染溯源,危险废物跨区域转移处置以及其他生态环境要素机理、权责界定、生态价值评估等相关研究,为进一步健全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提供有力支撑。
生态保护补偿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加强和规范生态保护补偿,调动各方参与生态保护积极性,推动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开展生态保护补偿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例所称生态保护补偿,是指通过财政纵向补偿、地区间横向补偿、市场机制补偿等机制,对按照规定或者约定开展生态保护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补偿的激励性制度安排。生态保护补偿可以采取资金补偿、对口协作、产业转移、人才培训、共建园区、购买生态产品和服务等多种补偿方式。
前款所称单位和个人,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以及其他应当获得补偿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生态保护补偿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调节相结合,坚持激励与约束并重,坚持统筹协同推进,坚持生态效益与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态保护补偿工作的组织领导,将生态保护补偿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构建稳定的生态保护补偿资金投入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可以通过多种方式拓宽生态保护补偿资金渠道。
第五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行政、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林业草原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生态保护补偿相关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工作的相关机制,督促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开展生态保护补偿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生态保护补偿相关工作。
第七条 对在生态保护补偿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财政纵向补偿
第八条 国家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等方式,对开展重要生态环境要素保护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在依法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等生态功能重要区域开展生态保护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补偿。
第九条 对开展重要生态环境要素保护的单位和个人,中央财政按照下列分类实施补偿(以下称分类补偿):
(一)森林;
(二)草原;
(三)湿地;
(四)荒漠;
(五)海洋;
(六)水流;
(七)耕地;
(八)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的水生生物资源、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等其他重要生态环境要素。
前款规定的补偿的具体范围、补偿方式应当统筹考虑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生态保护成效等因素分类确定,并连同补偿资金的使用及其监督管理等事项依法向社会公布。中央财政分类补偿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分领域制定。
第十条 在中央财政分类补偿的基础上,按照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建立分类补偿制度,对开展重要生态环境要素保护的单位和个人加大补偿力度。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要求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出资实施分类补偿或者由地方财政出资实施分类补偿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及时落实资金。
第十一条 中央财政安排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结合财力状况逐步增加转移支付规模。根据生态效益外溢性、生态功能重要性、生态环境敏感性和脆弱性等特点,在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中实施差异化补偿,加大对生态保护红线覆盖比例较高地区支持力度。
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管理办法,明确转移支付的范围和转移支付资金的分配方式。
第十二条 国家建立健全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对开展自然保护地保护的单位和个人分类分级予以补偿,根据自然保护地类型、级别、规模和管护成效等合理确定转移支付规模。
第十三条 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获得的生态保护补偿资金应当按照规定用途使用。
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将生态保护补偿资金及时补偿给开展生态保护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
由地方人民政府统筹使用的生态保护补偿资金,应当优先用于自然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治理和修复等。
生态保护地区所在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稳步推进不同渠道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统筹使用,提高生态保护整体效益。
第三章 地区间横向补偿
第十四条 国家鼓励、指导、推动生态受益地区与生态保护地区人民政府通过协商等方式建立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开展地区间横向生态保护补偿。
根据生态保护实际需要,上级人民政府可以组织、协调下级人民政府之间开展地区间横向生态保护补偿。
第十五条 地区间横向生态保护补偿针对下列区域开展:
(一)江河流域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所在区域;
(二)重要生态环境要素所在区域以及其他生态功能重要区域;
(三)重大引调水工程水源地以及沿线保护区;
(四)其他按照协议开展生态保护补偿的区域。
第十六条 对在生态功能特别重要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跨自治州、设区的市重点区域开展地区间横向生态保护补偿的,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可以给予引导支持。
对开展地区间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取得显著成效的,国务院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可以在规划、资金、项目安排等方面给予适当支持。
第十七条 开展地区间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签订书面协议(以下称补偿协议),明确下列事项:
(一)补偿的具体范围;
(二)生态保护预期目标及其监测、评判指标;
(三)生态保护地区的生态保护责任;
(四)补偿方式以及落实补偿的相关安排;
(五)协议期限;
(六)违反协议的处理;
(七)其他事项。
确定补偿协议的内容,应当综合考虑生态保护现状、生态保护成本、生态保护成效以及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
生态保护地区获得的生态保护补偿资金,应当用于本地区自然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治理和修复、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改善等。需要直接补偿给单位和个人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补偿,不得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
第十八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严格履行所签订的补偿协议。生态保护地区应当按照协议落实生态保护措施,生态受益地区应当按照约定积极主动履行补偿责任。
因补偿协议履行产生争议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必要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可以作出决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执行。
第十九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在补偿协议期限届满后,根据实际需要续签补偿协议,续签补偿协议时可以对有关事项重新协商。
第四章 市场机制补偿
第二十条 国家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生态保护补偿中的作用,推进生态保护补偿市场化发展,拓展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模式。
第二十一条 国家鼓励企业、公益组织等社会力量以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市场规则,通过购买生态产品和服务等方式开展生态保护补偿。
第二十二条 国家建立健全碳排放权、排污权、用水权、碳汇权益等交易机制,推动交易市场建设,完善交易规则。
第二十三条 国家鼓励、支持生态保护与生态产业发展有机融合,在保障生态效益前提下,采取多种方式发展生态产业,推动生态优势转化为产业优势,提高生态产品价值。
发展生态产业应当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居民参与方式,建立持续性惠益分享机制,促进生态保护主体利益得到有效补偿。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加快培育生态产品市场经营开发主体,充分发挥其在整合生态资源、统筹实施生态保护、提供专业技术支撑、推进生态产品供需对接等方面的优势和作用。
第二十四条 国家鼓励、引导社会资金建立市场化运作的生态保护补偿基金,依法有序参与生态保护补偿。
第五章 保障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下达和核拨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确保补偿资金落实到位。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资金用途的监督管理,按照规定实施生态保护补偿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完善生态保护责任落实的激励约束机制。
第二十六条 国家推进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完善生态保护补偿监测支撑体系,建立生态保护补偿统计体系,完善生态保护补偿标准体系,为生态保护补偿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第二十七条 国家完善与生态保护补偿相配套的财政、金融等政策措施,发挥财政税收政策调节功能,完善绿色金融体系。
第二十八条 国家建立健全统一的绿色产品标准、认证、标识体系,推进绿色产品市场建设,实施政府绿色采购政策,建立绿色采购引导机制。
第二十九条 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对生态保护补偿政策和实施效果的宣传,为生态保护补偿工作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第三十条 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公开生态保护补偿工作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审计机关对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十一条 截留、占用、挪用、拖欠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的,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缓拨、减拨、停拨或者追回生态保护补偿资金。
以虚假手段骗取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的,由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生态保护补偿工作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以上内容参考:
地方试点
在探索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方面,浙江省一直走在全国前列。继2005年出台《关于进一步完善生态补偿机制的若干意见》、2006年出台《钱塘江源头地区生态环境保护省级财政专项补助暂行办法》之后,2008年又出台了《浙江省生态环保财力转移支付试行办法》,成为全国第一个实施省内全流域生态补偿的省份。
2008年1月,《江苏省太湖流域环境资源区域补偿试点方案》正式实施,规定:建立跨行政区交接断面和入湖断面水质控制目标,上游设区的市出境水质超过跨行政区交接断面控制目标的,由上游设区的市政府对下游设区的市予以资金补偿;上游设区的市入湖河流水质超过入湖断面控制目标的,按规定向省级财政缴纳补偿资金。
成功案例
安吉县(试点)
2022年,安吉县出台《安吉县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改革实施方案》,成立黄浦江源生态保护基金,对产业发展帮扶、流域生态保护、耕地生态保护、绿色低碳生活方式等12个方面进行补偿。安吉县委改革办 (县委生态文明办)副主任叶志强在接受《中国经济周刊》记者采访时表示,安吉的生态补偿已从过去较为单一的河流、公益林、耕地等自然资源保护补偿向地区均衡发展综合补偿、生态资源保护分类补偿、生态环境治理激励补偿等领域全面拓展,方式更加综合化。
“七山一水二分田”的安吉县,森林覆盖率超过70%。2023年,安吉着眼于这一生态优势,启动林地空间综合治理项目,在杭垓镇、孝丰镇、章村镇、报福镇4个试点乡镇实施造林项目,累计完成新增造林2万亩。同时,建立了县内林地指标交易机制并推进林地占补平衡指标跨县市调剂交易,实现生态治理与保护可持续发展。此外,安吉在土地出让领域引入项目级GEP(生态系统生产总值)核算与应用,通过土地出让同步征收生态环境增值金专项用于生态保护补偿。对“高能耗”“高排放”的工业项目,实行差异化地价管理,实现土地使用权人对生态环境附加值付费买单的目标。截至2024年5月,安吉县已出让附带生态增值补偿金的土地106宗,筹集生态增值补偿金8.86亿元。
坐落在安吉县西北的夏阳村,因风景秀丽,有着“小瑞士”之称。该村与安徽省广德市卢村乡接壤,可谓“一步踏两省,鸡鸣闻两镇”。除了地理上的毗邻外,它们之间还有一条连接纽带——夏阳溪,自上游的广德市卢村乡石峻村、石狮村、高庙村,汇入夏阳村的赋石水库,维系着浙皖4个村庄老百姓的生活饮用水。
为了解决上游村庄排放的工业废水和生活垃圾给夏阳村的溪水带来的污染问题,安吉县建立了村级跨省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夏阳村和上游的3个村分别签订了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协议,承诺只要上游村庄和夏阳村水域交汇断面水质达标,并且通过跨省断面水管理考核,夏阳村就向上游村庄支付生态补偿金。如今,上游的3个村庄不仅如约获得了生态补偿,还学习了夏阳村的乡村旅游模式,村民收入得到了大幅增加。
黄河流域(豫鲁段)
2021年4月,在财政部、生态环境部的积极推动下,豫鲁两省签订了《黄河流域(豫鲁段)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协议》 (以下简称《协议》),搭建起黄河流域省际政府间首个协作保护机制,迈出了黄河流域省际横向生态保护补偿第一步。协议签署两年以来,黄河干流入鲁水质持续保持在Ⅱ类标准以上,主要污染物指标稳中向好,按照协议约定,山东省作为受益方,累计兑现河南省生态补偿资金1.26亿元。
2024年1月,山东、河南两省签订了第二轮《黄河流域(豫鲁段)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协议(2023—2025年)》。与第一轮相比,续签协议在指标设置上实现陆海统筹,补偿因子在原来地表水指标基础上增加了总氮指标。水质类别补偿也由原来的年度达标调整为月度达标。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有关负责人回复《中国经济周刊》记者采访时表示,第一轮协议中1亿元的协议总额,是在多次征询财政部意见、结合两省财力状况的基础上确立的,并根据协议的具体条款,细化为水质基本补偿6000万元、水质变化补偿最高限额4000万元。第二轮协议中,原则上保持了协议总额基本不变,将水质基本补偿的每年6000万元调整为每月500万元,将水质指数变化补偿的每年限额4000万元调整为每月限额200万元,增加总氮指标,年度限额确定为1000万元。
为保证黄河干流水质的稳定改善,河南省不断探索省内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据河南省生态环境厅介绍,2021年起,河南省设立并每年安排黄河流域横向生态补偿省级引导资金1亿元,对沿黄九市一区给予资金激励,支持引导沿黄市县有序建立横向生态补偿机制。截至2023年年底,金堤河沿线的长垣市、滑县、濮阳市,南洛河沿线的三门峡市、洛阳市、郑州市,蟒沁河沿线的济源市、焦作,均已签订协议,建立横向生态补偿协议。
新安江流域
作为华东地区重要生态屏障和长三角地区重要战略水源地,新安江水质的优劣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千岛湖水质的好坏,关乎长三角生态安全。”安徽省生态环境厅相关负责人对《中国经济周刊》记者介绍称,千岛湖70%的入库水量来自新安江。2010年,受新安江上游沿岸工业化发展影响,污水和垃圾顺流入湖,千岛湖水域水质恶化、蓝藻泛滥,威胁鱼类生存。在国家相关部委和浙皖两省共同发力下,2012—2014年、2015—2017年、2018—2020年三轮试点接续开展,形成了全流域生态环境共同保护的“新安江模式”。
三轮试点中,皖浙两省建立了以P值(由高锰酸盐指数、氨氮、总磷、总氮4项污染物指标,以及水质稳定系数、指标权重系数组成)为主要内容的补偿考核体系。第一轮试点中,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皖浙两省每年共同出资5亿元(中央财政出资3亿元、皖浙两省各出资1 亿元),年度水质达到考核标准(P≤1),浙江拨付给安徽1亿元,反之则安徽拨付给浙江1亿元。后续两轮试点中,中央财政转移支付逐步退坡(第二轮试点中,中央财政三年按4亿、3亿、2亿元方式退坡补助,第三轮试点中继续予以支持),皖浙两省出资额度提高至各2亿元,根据P值实行分档补偿,水质考核标准进一步提高。截至目前,黄山市累计获得生态保护补偿资金和合作发展专项资金 61.5 亿元。
经过三轮试点,新安江流域总体水质为优并稳定向好,跨省界断面水质连续12年优于补偿考核标准,保持地表水Ⅱ类标准以上。据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评估,新安江生态系统服务价值总计246.5亿元,水生态服务价值总量64.5亿元。真正实现了青山有“价”,绿水含“金”。
黄湖镇青青山村
黄湖镇青山村靠近浙江省北部山区,过去当地村民的收入主要依靠依山傍水的大片毛竹林。为提高竹笋和竹材的产量,在种植过程中使用了大量化肥和除草剂,造成附近龙坞水库的氮磷超标和面源污染,为青山村及周边村庄的饮用水安全带来威胁。青山村党委书记、村委会主任林红告诉《中国经济周刊》记者,水源地周边山林属于村民承包或自留山,仅仅依靠宣传教育对村民使用化肥农药进行管控收效甚微。为了改善水库水质,当地政府进一步引进社会力量进村治水。
2014年,生态保护公益组织大自然保护协会联合几家企业与青山村合作,通过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形式,组建了“善水基金”信托,通过林权流转,与43户农户签订协议,集中管理化肥、农药施用最为集中且对水质影响最大的孟宗竹林地。据林红介绍,村民作为投资人并与“善水基金”签署信托合同,将林地承包经营权以财产权信托的方式,委托给“善水基金”集中管理,评估后确定其份额。村民的身份不再是单纯的生产者,而是生态保护者和信托的投资者。“善水基金”信托每年平均支付给村民的补偿金约为172元/亩,相比村民自营时提高了20%。伴随着农药、化肥的减少,水库周边的林下植被被修复,龙坞水库的水质大幅提升,从2014年的III类、IV类提升并稳定在I类水质标准。水质改善后,青山村周边山林里记录到了包括白鹇、猪獾、小麂在内的9种哺乳动物和13种鸟类。
年扶持合作结束后,青山村和“善水基金”运营方便开始不断拓展项目外延,因地制宜发展绿色产业,构建水源地保护与乡村绿色发展的长效机制。在青山村,村民通过销售生态农产品、介绍民宿客源等方式,收入有了显著增加。村民还将每年收益的5%~10%回馈给“善水基金”,持续投入龙坞水库小水源地保护项目。此外,青山村将废弃20多年的小学改建成“青山自然学校”,与100家企业、学校合作,开发15种特色志愿者服务和自然体验产品,带动年均访客增加4万人以上,向“善水基金”输送自然保护资金超30万元。值得一提的是,青山村还发起首个小流域者“受益者付费”模式,按照“谁受益、谁付费”原则,将生态产业发展带来的收益,通过捐赠方式反哺至“善水基金”,扩大基金资金来源渠道,累计募集反哺基金超100万元。
价值意义
实施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有利于推动地区之间成本共担、效益共享、合作共治,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是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的重要路径。健全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是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推进生态综合补偿,健全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统筹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实施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受益地通过经济补偿等方式,享受到良好生态产品;供给地因提供生态产品接受补偿,用于自然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治理修复、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改善等方面。这一机制公平合理兼顾了不同利益诉求,真正让保护者、贡献者得到实惠,有利于促进生态产品供给地与受益地良性互动,完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推动生态文明体制改革迈出重要步伐。
流域上下游以水为纽带,不同区域贯通一体,天然不可分割,是生态功能互补、经济依存紧密的命运共同体。以长江、黄河等大江大河流域为重点,健全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有利于激发全流域参与生态保护的积极性,推动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实现省际共商、生态共治、全域共建、发展共享,更好打造生态共同体。
健全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是深度参与全球环境治理的有益探索。跨界流域治理是全球性难题,也是全球环境治理的重要议题。中国是雅鲁藏布江、怒江傈僳族自治州、澜沧江、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等多个国际大江大河的发源地或上游,在全球跨界流域治理中承担着重要职责。健全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进一步积累实践经验,建立一批制度性公共产品,形成可复制的治理模式,将为探索解决全球跨界流域治理难题提供中国智慧、中国经验、中国方案,更好推进全球生态文明建设。
参考资料
每日一词 | 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cross-basin ecological compensation mechanism.中国日报中文网.2025-07-26
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进入法治化新阶段,有效解决区域间合作难点.界面新闻.2025-07-26
完善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光明网.2025-07-26
环保总局关于开展生态补偿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国政府网.2025-07-26
什么是生态补偿机制?.台州市生态环境局.2025-07-26
生态保护补偿:谁来补,补给谁.微信公众平台.2025-07-26
专家解读之一 全面开启生态补偿新篇章保驾护航生态文明新征程.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2025-07-26
进一步激发全流域参与生态保护积极性.北京日报客户端.2025-07-26
健全生态补偿机制实现山有“价”水含“金”.中国发展改革.2025-07-26
生态保护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79号).生态环境部.2025-07-26
关于进一步健全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国家公园管理局.2025-07-26
市场机制补偿的内容有哪些?.靖远县人民政府.2025-07-26
关于开展生态补偿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生态环境部.2025-07-30
生态补偿机制存在的问题.百家号.2025-07-30
健全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加快“绿水青山”向“金山银山”转化.求是.2025-0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