贱籍是中国古代社会中的一种法定社会等级,主要指不属于士、农、工、商四民之列的特定群体。贱民是等级社会中社会地位世代低于普通人的特殊的阶层,一般不能和普通民众通婚,且与奴隶制度有关。贱籍制度自古已有,沿袭千年,直至清朝雍正年间才被废除 。

贱籍的社会地位非常低下,不得参加科举,不能做官,不许购置土地产业,不能和普通民众通婚,且从事当时社会所谓的“贱业”,备受社会歧视。主要包括浙江省惰(也作堕)民、陕西省乐籍、山西省乐籍、北京乐户、广东省疍(dàn)户、浙江九姓渔船、安徽的伴当、世仆、江苏省丐户等 。贱籍的产生大致分为两种:一是历史遗留,如因政治问题遭到迫害的达官贵人的子孙后代;二是生活环境,如广东疍户等以船为家、捕鱼为业的群体。

雍正帝在位期间,认为贱籍是相沿之恶习,应开豁为良,下圣旨令各地督抚查明具奏,废除贱籍,使上百万地位极度低下的贱民重归良民 。这一举措在当时社会中具有重大意义,为贱民争取到了相对平等的生存权利,推动了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

贱籍由来

中国封建时期,平民分四个阶层:士、农、工、商。士指士宦,农指农作,工指百工,商指商贩,士最高而商最末,统称四民。四民之下,还有一等,就是贱籍,亦称贱民,而四民则称良民。

贱籍制度据说始于唐朝。贱籍除了官奴和私奴之外,还包括从事社会最低层工作的人群,与其从事的职业有关,如娼妓、皂隶、倡优、乐户、丐户、堕民、疍民等。

有相当一部分贱籍是被作为一种惩罚手段由平民贬为贱民的。在天宝法典《唐六典》中有「凡反逆相坐,没其家为官奴婢」的典律,其中的「官奴婢」就属于贱籍。

贱籍不能报捐,不能科试,不能香港置地,即使与平民结婚,其所生后代亦从贱不从良。因此,一旦为贱,则世代为贱,很难脱离。

由于出头无望,很多贱籍或谋反或为盗寇,一些规模较大的贱籍部族,比如著名的建德市「九姓渔户」,甚至受地方控制,成为对抗中央集权的地方势力。为了解除隐患,清代雍正帝推出了「开豁贱籍」政策,即废除贱籍制度,豁免所有贱籍。由此,中国的贱籍制度开始逐渐消亡。

贱籍特点

在传统中国社会中,良贱制度是一种严格的社会等级划分,它在国家的法律和民间习俗中都有所体现。贱民作为社会最底层的群体,其身份和权利受到严重限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社会地位低下

贱民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极为低下,他们只能从事被指定的低贱职业,如娼妓、乐户、衙役等。这些职业往往是终身和世袭的,贱民的户籍不得随意变更,其子孙也继承贱籍,难以脱籍。在日常生活中,贱民与良民的交往受到严格限制,包括称谓、礼节、服饰、居住区域和出行方式等方面,都有明确的区分和规定。

法律诉讼不平等

在法律诉讼方面,贱民不具备独立人格,因此也不具备独立主体的地位,他们不能作为诉讼的主体,而只能成为诉讼的对象。在官司中,贱民的辩驳往往不被重视,而且在良贱之间的纠纷中,官吏通常会偏袒良民,贱民很难获得公正对待。法律还对贱民的行为施加更重的处罚,如奴婢殴打家长的刑罚就比普通人重。

婚姻限制

贱民在婚配上受到严格限制,他们只能在贱民之间通婚,法律严禁良贱联姻。一旦发生良贱通婚,将面临严重的法律后果。良民通常也不愿意与贱民婚配,因为一旦与贱民结婚,良民就会失去其良民身份,转变为贱民。因此,贱民之间的婚姻形成了一种封闭的循环,使得贱籍身份得以延续。

教育与仕途的限制

贱民被剥夺了受教育和参加科举的权利,这使得他们无法通过科考进入官僚体系。直到清朝乾隆,才有所放宽,允许部分贱民在报官改业后,经过审查,其子孙可以参加科举。但即便如此,只要有近亲属仍从事贱业,贱民的应试权利仍然受到限制。此外,即使贱民有足够的财富,法律也禁止他们通过纳捐的方式获得官职或功名。

贱籍分类

衙役皂吏

衙役的社会地位较低,他们没有官方身份,属于衙门自行召集的当差人员。在清代,衙役的年薪非常低,通常只有几两银子,因此他们主要依靠陋规(即非正式的收费和贿赂)来维持生活。衙役中,皂隶、马快、步快、捕役、仵作、禁卒、门子等法律上被列为“贱民”,其地位相当于妓女、戏子或奴婢,被禁止参加科举考试及进入官场。

娼妓

娼,原为“倡”,起于音乐,与“优”同。汉许慎说文解字》:“倡,乐也;优,饶也,一曰倡也。”清段玉裁说文解字注》:“以其戏言之谓之俳,以其音乐言之谓之优;亦谓之倡,实一物也。”隋·陆法言在《切韵》中认为:“妓,女乐也。”古代的娼男女不分。《汉书·李延年传》称,李延年的父母兄弟都为倡。唐以后,娼妓多为女性。我国古代娼妓历史发展分为五个时期。第一时期,殷商时期(前十六世纪~前1027 年),为巫娼时代。主要形式是宗教卖淫。第二时期,西周公国东汉(前 1027~219 年)为奴隶娼妓及官娼发生时代。西周,开奴隶娼妓之端。春秋管子》中所谓“女闾”,刘彻时期所谓“营妓”,均为奴隶。第三时期,三国历南北朝至隋(220~617 年)为家妓及奴隶娼妓并进时代。秦汉,私奴隶极盛,此时变为家妓或私娼。魏晋南北朝时期,家妓臻空前盛况。同时,仍袭汉代“营妓”。男娼在此期亦盛。第四时期,唐、宋、元、明四朝(618~1643 年),是官妓鼎盛时期,唐、宋有“官妓”“营妓”,明代有“教坊司乐户”。第五时期,清入关以后(1644 年后),为私人经营娼妓时代。顺治十六年(1659 年),京师教坊司女乐改用太监。康熙帝十二年(1672 年),礼部奏各省春仪禁用伶人娼妓。雍正元年(1723 年)以后屡次诏谕,开豁为良,解放各省教坊乐籍等贱民阶级。至此,革除了历唐、宋、元、明四朝的“官妓”。此后,娼妓完全为私人经营。相沿数千年的“奴隶娼妓”遂成历史。娼妓制度贯穿中国封建社会始终,其起源和兴盛,与政治、文化、社会、经济有密切关系,是封建统治者的一种愚民政策。清·龚自珍在《京师乐籍说》中分析认为,封建统治者倡行娼妓之制,其目的在于使天下游士缠绵歌泣于床笫之间,耗资财,损体力,流失才华,无暇读书,不思古今,漠视国事,从而“无谋人国之心矣”,以稳固其统治地位。

乐人

是官妓的一种。分为两种类型:一类是专以歌舞娱人;另一类除了表演歌舞外,还兼操淫业。元·关汉卿《谢天香·楔子》:“小人张千,在这开封府做着个乐探执事,我管的是那僧尼道俗,乐人迎新送旧都是小人该管。”(《元曲选》)这里的“乐人”指的就是第二类。乐人的来源有二:一是乐籍子弟,世代为乐人。二是将犯罪的妇女或犯人的妻女没入官府,充当官妓,从事歌舞吹弹,名隶乐籍,户称乐户,人日乐人。乐人身份低贱,清代之前和清前期属贱民等级,不得列于士农工商四民的名籍。不许读书、应举、做官,不准与良人通婚。自清雍正元年(1723年)开始,清廷颁发了一系列诏令,开豁贱民为良民。雍正元年和爱新觉罗·颙琰十四年(1809年),曾两次颁令,令乐人削乐籍,并改业从良,“与编氓同列”。(《清文献通考》卷十九)乐人被豁贱籍后,除在日常生活中仍被贱视外,政治上,仍不能立即取得良民应有的全部权利。他们被准许从事农业或手工业、商业,甚至也可习文读书,但不得应试出什或捐纳为官。直至其第四代孙,在本族亲友均系清白自守的条件下,方准报捐入仕。但“开豁为良”为乐人脱离贱籍解除了法律禁令,是一大进步。

堕民/丐户

元明清时期特定区域内生存的贱民。又称丐户、惰民、大贫、怯邻户、惰病、大病等。

主要分布在浙江省绍兴市宁波市江苏省苏州市常熟市地区,以绍兴最多。明沈德符《万历野获编·风俗》“丐户”条称:“今浙东地区有丐户者,俗名大贫。其人非丐,亦非必贫也。或云本名惰民,讹为此称,男不许读书,女不许缠足。自相配偶,不与良民通婚姻。即积巨富,禁不得纳赀为官吏。”可知堕民与山陕地区的乐户相类,地位卑下,属于古代的贱籍,不能与良民通婚,不能应考做官。在行为举止、居住区域和服饰等方面,堕民也受到各种限制,如不能高声说话,走路不能昂首阔步,不能成群结队、聚众集议,只能在特定区域居住,不能与百姓混杂,且只允许住低矮的房屋,男子不能穿旗袍,衣服以青色为主,女子青衣蓝裙,发髻高于常人,不能戴耳环,不能缠足,等等。

关于堕民的起源,论述众多,如绍兴市地区即存在七种说法:其一,堕民是越王勾践时的“野合之后”。其二,堕民原是春秋战国时某国的投降叛逃者,后沦为贱民,成为堕民的前身。其三,西汉初期项羽兵败乌江后,江东子弟不肯降汉者被视为不臣之民,归入堕民。其四,唐代宫廷乐师因在安史之乱中“乐而忘忧”,被贬为“堕乐”,流落江南,度曲为业,称为“度民”,后演变为“堕民”。明代徐渭提出堕民“相传为宋罪俘之遗,自云宋将焦光瓒部属,因叛宋投金,故被斥”,稍后的沈德符万历野获编》也说堕民“乃宋朝杨延昭部将焦光瓒家丁,得罪远徙,流传至今,世充贱隶”。其五,元朝政府贬宋皇室、功臣子孙为“大贫”。其六,堕民产生于明初,其说有三,一是明代宫廷贬元朝名将后裔与元兵“世为汉族奴”;二是朱元璋陈友谅张士诚方国珍部属为“丐户”;三是朱棣朱允炆忠臣子孙贬为堕民。综上所述,堕民来源今已很难有清楚的解释,但从历史上看,堕民的产生肯定与古代贱民政策有关,这种现象并非一朝所特有。明初至中华民国,堕民的悲惨境遇却并无根本改变。直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堕民才真正获得了平等的地位。

自明代开始,堕民即被排除在四民之外,如万历《会稽志·风俗志》所云:“四民中居业不得占,彼所业民亦绝不冒之。”堕民与读书仕进、工商和农业绝缘,只能从事四民所不为的贱业,如收旧货、卖鸡毛、做饴糖、捉青蛙、倒夜香、剃发梳头等。一般认为,堕民在四民中有自己相对固定的服务对象,其服务对象称为“门眷”“门户”“主顾”。四时八节,堕民可以各种名目到主顾家提供带有讨彩头性质的服务,此时主顾即使心有不愿,也不能拒绝。主顾家有红白喜事或其他庆典时,由女堕民充当喜婆、媒婆,男堕民充任乐户,负责杂役、轿夫等工作和鼓吹、做戏等演艺活动。

万历《绍兴府志》提及堕民在立夏日“出鲜衣,鼓笛相娱”,《清稗类钞》则记载,堕民“男为乐户”,在婚礼上吹唱。中华民国《萧山县志稿》亦称:“人家婚丧,以堕民司鼓乐。”堕民在四民的各类仪式上主要从事“吹唱”,包括鼓吹和说唱,鼓吹以吹打为主,乐器多为唢呐;说唱以坐唱为主,唱者不需装扮,使用竹笛、洞箫、鼓、头管、二胡板胡月琴三弦琴等乐器伴奏,所唱曲目多带有乡土气息。晚清以后,堕民逐渐成为当地演戏的主要群体,清代范寅越谚》谓当地戏班“皆堕民为之”。堕民演戏的方式分登台扮演和木偶戏两种,所演剧目类型多样,根据演出场合而有庙会戏、节令戏、聂氏宗祠戏、喜庆戏和事务戏等。

清末民初,堕民成为绍兴市乱弹的台柱,绍兴地区三埭街几乎每家的男堕民都从事戏业,演技好的进专业剧团,演技一般的进唱班。颇负时誉的绍剧演员有不少出身于堕民家庭,其中包括小花脸王茂源、小生阿林、老生彭云生(筱昌顺)、花旦林玉麟以及以演出《孙悟空三打白骨精》而闻名的章宗义(六龄童)等。可以说,绍剧的繁荣发展和堕民的参与有着直接关系。

伴当、世仆

伴当,世仆的一种称谓。常见于江南徽州府。他们与地主之间有人身隶属关系。社会地位相当于乐户与堕民。元明清时期世代相袭的仆从称为 “伴当”。伴当始自元初,可能是因势家大族隐占军匠户而产生。由于世代相袭,便出现了此姓为彼姓服役、乙姓为甲姓世仆的隶属关系。明清时期徽州伴当较为多见。清雍正五年(公元 1727 年),经过长期的斗争,安徽徽州、宁国市池州市三府的 “伴当” 被清政府宣布一律不以 “世仆” 对待。

佃仆

佃仆是封建社会奴隶制的残余。佃仆制出现于宋代,在明清时期的徽州比较兴盛。佃仆一般被称为“佃田之仆”,即佃仆是租佃地主士地的奴仆。其来源主要是迫于生计而租种地主庄田、被释放的家内奴仆,一般都是“种主田、住主屋、葬主山”。佃仆在社会地位上属于小姓、小户。小姓、小户先前并非都是佃仆,但都是被勒迫为佃仆的对象。年深日久,小姓、小户之称便同佃仆一词通用了。

佃仆近于奴仆,以贱民视之,在法律上归入奴仆类。其妻女则称为“"婢”或“庄婢”。一旦沦为佃仆,即打上主仆名分的印记,且是“数十世不改”,佃仆即便三代不再应役,仍被视作贱籍,在地方社会中饱受歧视。佃仆在经济上不同于奴婢,他们相对独立,有独立的个体小家庭经济,有自由支配的劳动时间。地主只能以地租和劳役的形式部分地占有他们的人身和劳动成果。

疍户

亦作“蜑户”“蛋户”或“蛋民”。疍民是福建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沿海地区的一种水上居民。多以船为家,少数居于水滨。地位较一般民户为低,是贱民的一种。疍疍户之称源于何时,已不可考。东汉许慎说文解字》将 “蜑” 释为 “南方夷”。后来称为 “疍蛮”“水居蛮”。主要从事捕鱼、采珠及水上运输等业。元以前,统治者一般不允许其冒充民户、改换职业或上岸居住,元泰定元年(1324 年)将部分疍户改为民户。明洪武年间,有人主张籍疍户为兵。清朝改变不许疍户上岸居住的政策,并允许其同一般良民编入保甲。但其实际社会地位仍较一般民人为低。清以后疍户飘泊流离、遭受歧视的境况一直未得到改善。

废除

清世宗雍正帝登基后,先后发布一系列诏令,开豁某些贱民为良民。雍正五年(1727)四月,世宗发出上谕,决定将“山西省之乐户、浙江省之惰(也作堕)民,皆除其贱籍,使为良民”,并把这些“贱籍”之民编入齐民,成为向国家承担赋税的“良民”。改造“贱籍”的活动在雍正朝之后也一直持续,例如乾隆二十四年(1769)规定,准将徽州(今歙县)、宁国市(今安徽宣城)、池州市(今安徽贵池)三府未立文契的佃仆开豁为良。嘉庆十四年(1809)重申关于将皖南细民与乐户、惰(也作堕)民、丐户-样削籍并改业为良。清政府豁贱为良,使这些“贱民”在政治上取得了一些良民应有的权利。他们被准许从事农业或手工业、商业,甚至可习文读书。在一定程度上解放了生产力,革除了千百年来的积弊,对于消弭民间反抗、稳定社会、维护专制统治均有积极意义。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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