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酒类行业协会,英文名Shen Zhen liquor Association(缩写SZLA),成立于2002年4月30日,是一个由我市酒类行业各生产、经营企业、驻深办事机构及有关专业人士自愿组成的地方行业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接受深圳市市场监督局的业务指导和深圳市民间组织管理局的监督管理。

协会简介

协会坚持“汇聚酒界精英”的路线,把一大批优势企业和个人云集在协会旗下,形成了一个实力雄厚的行业经济集群。大多数会员单位都是本行业或者本地区的中流砥柱,成为深圳市酒业的一股重要力量。

协会设立了会员部、信息部、培训部、财务部四个部门,初步形成了一个“互动共赢、信息共享”的服务体系,为会员提供全方位、多层次、多形式的服务。我们的目标是把协会办成全市社团组织中最守法、最利民、最值得信赖的先进集体。

我们提出了“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沟通政府与企业间的联系,为酒类行业和企业服务,为政府部门和社会服务,通过协助政府实施行业管理及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推动我市酒类生产、流通企业的和谐健康发展。”的宗旨。并坚持将协会打造成为与国际接轨、具有行业服务特色的一流非营利性民间组织,这是我们努力不懈的发展发向。

2008年12月27日,协会第三届会员大会第一次会议成功召开,选举产生了新一届领导集体,昭示协会已进入新的发展时期。目前,新一届协会有会员200多名,并力争在第三届任期内,使深圳市酒类生产、流通企业的会员入会率达70%以上。

在新形势下,协会以营造酒业公平、公开、公正的发展环境,全心全意以会员及行业服务为己任;大力宣传普及现代酒类营销及服务理念,搭建各类合作、交流平台,推动酒业与工商业的互动共赢,加强行业培训与自律,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全面提升深圳酒市的竞争力。

协会章程

(2002年4月30日第一届会员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2011年12月8日第四届会员大会第一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为“深圳市酒类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译名为: Shen Zhen Liquor Association 缩写为:SZL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深圳市从事酒类生产、经销企业,从事酒类相关产品生产、经销企业,从事酒类文化研究传播、报刊编印发行企业,以及社会各界关心酒类事业人员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行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沟通政府与企业之间的联系,为酒类行业和企业服务,为政府部门和社会服务,通过协助政府实施行业管理和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推动深圳市酒类生产、流通行业和企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在深圳市政府指导监管部门、行业协会业务主管单位深圳市民间组织管理局的领导下,独立开展工作,并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深圳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法定住所地和活动地域为深圳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在政府主管部门指导和企业支持下开展工作,上传下达,在协会成员和政府部门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是政府部门行业管理的参谋和助手。既反映会员企业、行业的愿望与要求,又接受政府的委托,搞好行业管理,推动全行业的发展。

本协会业务范围是:

(一)制定全行业在各时期的发展规划,对本行业生产、经营状况进行信息采集和调查研究,为政府制定行业产销政策和法规提供依据,为企业经营决策提供引导和服务。

(二)协助政府有关部门整顿和规范酒类市场秩序,实施行业管理。对违反协会章程、行规行约和行业整体利益的会员,采取相应的行业自律措施。

(三)促进企业间的联系与合作,在企业生产、技术、经营、市场和政策等方面进行协调,组织总结和交流企业的先进经验,表彰先进,评优颁奖。

(四)代表全行业的共同利益,向政府及社会各界反映企业的共同愿望和要求,争取获得政府支持和帮助,为企业解决实际存在的问题。

(五)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映会员要求,协调会员关系。组织专家及有关职能部门对行业内产品质量、市场竞争、技术鉴定等进行指导、监督和协调,保护行业公平竞争环境,维护企业合法利益。

(六)采取多种形式开展行业研讨及人才、技术、职业等培训;创办协会公共信息平台(宣传册、信息简报、服务网站)、人才库、出版物,提高行业整体素质。

(七)组织企业举办和参加产品推介会、展览会、商务考察和国内外同行企业的交流合作活动,帮助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宣传行业产品和整体形象。

(八)为会员提供政策文件、招商信息、市场行情、技术资料、信息咨询等服务,组织同行聚会、联谊活动等,促进企业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九)办理政府或企业委托的事项,为酒类生产厂家或总代理商在深圳市市场开发、商务考察和谈判等方面提供帮助,开展有益于本行业的有偿服务活动。

(十)承办政府部门委托的其它任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一)在深圳市注册登记的从事酒类生产经营的国有、集体、中外合资、股份制、私营及其它多种经济成分组成的零售批发企业、工业生产企业和饮食服务企业等,承认本协会章程,愿意参加本协会活动的,均可申请成为单位会员。

(二)热心研究并支持酒类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研究机构、其他有关法人团体或组织,承认本协会章程,愿意参加本协会的活动均可申请成为单位会员。

(三)从事酒类行业的工作者,从事流通理论研究并支持酒类生产、经营的个人,承认本协会章程,愿意参加本协会活动的,由本协会理事推荐,可成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参加本协会的单位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和《公约》;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表);

(二)经协会秘书处调查了解情况,形成调查报告提交理事会;

(三)经理事会审议通过;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优先参加协会举办的各项会议和活动;

(三)有权优先取得协会在信息、资料、培训、咨询、市场、产品、技术等方面的优惠服务;

(四)有权对协会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进行监督;

(五)有权通过协会向政府部门及有关方面反映意见。正当权益受到损害时,有权要求维护和提供帮助。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协会章程和行规行约;

(二)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保证不对外公开本协会的秘密信息及重要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和《公约》的行为,经理事会提请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依章程规定召开。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经五分之一以上会员代表请求,可召集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全体会员代表或有二分之一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表决通过: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审议理事会年度工作报告和协会年度财务报告;

(三)法定代表人、会长、副会长、理事、常务理事、监事的选举、罢免;

(四)会员的除名;

(五)协会的解散与清算;

(六)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并报市政府指导监管部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延期换届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理事会成员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依照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

(二)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理事会工作和协会财务状况;

(三)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四)审议通过选举和罢免协会法定代表人、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监事意见;

(五)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

(七)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退会;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和监督执行内部管理制度;

(十)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由协会法定代表人、会长、副会长、理事组成。理事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理事会议须有三分之二理事出席方能召开,所作决议须经到会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协会设副会长议事制度。由法定代表人、会长、副会长组成,是协会的领导核心组织。副会长会议行使协会章程规定的职权。

第二十三条  副会长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主要任务是讨论并审议通过理事会需要作出决议的重大事项。副会长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副会长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副会长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协会建立会长议事会议制度。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举行会长议事会议,学习有关文件,通报重大情况,研究重要工作。如形成决策性工作意见,并要求协会执行的,以建议形式提交副会长会议、理事会审议并形成相关决议。

第二十五条  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也可以通过公选程度确定一位副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协会法定代表人、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监事、秘书长任期三年。法定代表人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其他职务连任原则上不得超过三届。任期届满后确因工作需要或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应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名经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后方能连任,并报市政府指导监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会长、副会长以及其他领导职务的成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坚持贯彻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协会章程,法制观念强;

(三)在行业内有较大影响,没有不良信用记录;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选举时年龄不超过68周岁;

(五)未受过任何刑事处罚。

第二十八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长议事会议;

(二)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议、理事会议;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九条  协会设常务副会长1至5人,协助会长负责协会全面工作。

第三十条  协会设监事1人,由理事会审议提名,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负责协会业务活动和财务管理的监督,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监事列席理事会议和常务理事会议。协会法定代表人、秘书长、财务主管人员变更时,由监事主持财务审计,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审计报告,并可直接向市政府指导监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三十一条  协会设秘书处,为协会常设办事机构。秘书处设秘书长,负责处理秘书处日常工作。秘书长实行聘任制。秘书长的聘用和解除须经会长或四分之一理事的提议,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秘书长列席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和会长议事会议。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二)根据市委市政府及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工作部署,制定协会年度工作计划,经理事会通过后,负责组织实施;

(三)根据工作需要,自主决定内部机构设置,聘请或辞退工作人员;

(四)发展新会员,做好对会员的服务工作;

(五)代表协会开展对外活动,扩大协会与有关社团和组织的合作关系;

(六)拓展协会业务,创办经济实体,增强协会实力;

(七)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的沟通与联系,承办上级委托的其它任务;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协会工作人员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实行公平竟争、择优录用的原则。协会按劳动法规定与工作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协会工作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和地方补充养老保险。

第三十三条  协会根据需要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或分支机构,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活动。

第五章 经费与财务管理

第三十四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包括信息咨询、业务培训、技术讲座、编印资料、举办展览、举办服务项目等各种服务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会员交纳会费的标准,由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六条  会员退会或被除名时,不得要求协会退还已交纳的会费、资助或捐赠的财产。

第三十七条  协会的经费支出包括下列项目:

(一)开展业务活动,举办会议及日常办公费用;

(二)协会专职人员及聘用人员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三)其它为会员利益及实现协会宗旨所需的正常开支。协会的合法收入不得挪作他用,禁止任何形式的利润分配。

第三十八条  协会建立自已独立的财务和银行账户,并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严格的会计管理监督制度。

第三十九条  协会的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经费收支情况,并向市政府指导监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接受监督检查。协会更换法定代表人、秘书长及有关财务主管人员时,必须对其进行财务审计。审计费用由协会承担。

第六章 变更、解散与清算

第四十条  协会的变更、解散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办理。

第四十一条  协会因下列事由解散:

(一)因分立、合并等各种原因会员代表大会作出解散决议;

(二)依法被撤销。

第四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做出解散决议,须在30日内报市政府指导监管部门审查。

第四十三条  协会解散时,须成立清算组,并依法进行财产清算。清算组成员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选派;如果不能选派,由市政府指导监管部门指定。

第四十四条  清算期间,协会不开展新的业务活动。

第四十五条  清算费用从协会财产中优先支付。

第四十六条  清算完结后的剩余财产,由市政府指导监管部门监管。

第四十七条  协会清算完结后,持市政府指导监管部门同意注销的文件到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 2011年12月8日第四届会员大会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