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禁是指“对人的头发外型,订立一定的限制,并且以惩罚和强制力要求其遵从的一种规范”。军队中多有发式的管理,校园发禁的情形依各国规定有所不同。

校园发禁

台湾地区教育事务主管部门统一规定中小学生的发式,包括长度、配件。在当时,男生必须理陆军装发型,而女生则必须剪一种名为西瓜皮的直身短发发型。直到1987年改为各校自行规定,发禁依然存在。

教育部91年公布对于发式的规定中提到:“学生头发的式样,应该综合学校行政人员、教师及家长代表,还有学生代表的意见,才能决定。”根据 人本教育基金会于2003年对台湾247所学校进行访问,这些学校上仅一所没有发禁,教育部训委会同年的调查资料,全台湾仅三所中学没有发禁规定。人本教育基金会的统计显示,有82.6%的的学校会对发禁检查未通过的学生记过处份。

早期存在台湾学校的发式规定为男生理三分头,女生得耳下一厘米,男女都不可染或烫。随着时代的演进,各校有较为宽松的规定,例如男生头发长度可及制服领,女生头发长度可过肩,但是直到2005年,染发和烫发在大部分的中学仍不被允许。

2004年时台北市私立金瓯女子高级中学 禁止头发短于十五厘米,违者记过,甚至要退学,造成社会话题。

基隆女中直 到2005年中对发型的规定为:不能染、烫,可以打薄,但是不能削得像男生,长度以衣领下缘四指幅为主,天气热可以绑一束马尾,但是不能绑两束以上,发饰 以单色为主,不能五颜六色。校方一个月检查一次,不合格的必须“恢复原状”,隔日复检,若未改进,通知家长,以尽量不处份为原则,除非多次劝导不听。

2005年以前在中学对于发型检查未通过者,会遭到师长或教官强制理发,或是记过、警告处份。

不过在2005年7月23日反发禁等教育团体举办724发禁你好走欢喜斗阵告别式后,“台湾教育部长”杜正胜已正式宣布发禁解除。

中国大陆:政府教育部门对于学生仪容无明文规定,但绝大部分中学小学会对学生做出要求。大学一般无特殊要求。

中国香港:教育单位对学生仪容无明文规定,除了少数中学外,几乎所有中小学会对学生作出要求。

美国:教育单位与学校对于学生仪容无明文规定,但部分私立学校和教会学校会对学生做出要求

英国:由学校自治团体参考老师、家长会意见决定。

加拿大:订有服仪方面的原则性规定,私立学校对发式有较严格的管理。

韩国:教育机关无特别规定,由各校学校营运委员会决定。

日本:部分地区认为男学童理光头是一种传统,因此到了2003年,日本仍有5%的国中有男学生理光头的规定,其中鹿儿岛县熊本县的比例较高。

巴拉圭比利时南非:政府无发式规定。

观点

赞成

赞成发禁者--包括学校和家长等管理者--认为学生应该一致化,才是学生该有的样子,有的学校将学生服仪视为学校的传统。也有人认为关心发型和造型会影响学习的精神、影响成绩、容易被暴力倾向者攻击、不卫生、没有发禁学生会标新立异,并且学生应该对规则遵从。

还有支持发禁者认为其与个性自由无关。学生学习知识技能的时候,发禁能够使学生获得必要的专注。

反对

多数提出反发禁的人士为学生,他们认为教育应该更注重头皮底下的东西,且造型是一种自我创造力的训练,自己有权利决定自己头发的样子,每个人的样子不同,适合的发型也不同,并提出发禁的规定违反人权的表现。

反对发禁的一方认为,没有实际的证据可以证明解除发禁会影响到学业。台湾发禁的解除为反方提供了充分论据。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