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建平,男,1955年11月出生,安徽湾沚区人。1974年4月参加工作,1986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曾任安徽省芜湖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2018年4月23日9时,蚌埠中院对芜湖市原副市长洪建平受贿案一审作出宣判,被告人洪建平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02.629182万元,以犯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5万元,扣押、冻结在案的受贿所得赃款人民币102.629182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人物履历

1974年4月—1975年04月 镜湖区东门服务队安排在原联盟化肥厂工作;

1975年4月—1978年02月 湾沚区新义乡下放知青

1978年3月—1982年01月 合肥工业大学建筑系学习;

1982年1月—1986年06月 芜湖市啤酒厂技术员、助工、副科长、副厂长;

1986年6月—1994年03月 芜湖市计委基建科办事员、副科长、科长;

1994年3月—1996年07月 芜湖市计委副主任、党组成员;

1996年7月—1998年03月 芜湖市计委副主任、党组副书记、市统计暨普查局局长、党组书记,兼市“九五一”工程指挥部办公室主任;

1998年3月—1998年11月 芜湖市计委主任、党组书记,市招商局局长;

1998年11月—2002年12月 芜湖市计委主任、党组书记;

2003年1月—2013年01月 芜湖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党组成员。

人物事件

宣布逮捕

2016年6月13日,安徽省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安徽省芜湖市原副市长洪建平(副厅级)决定逮捕。

一审宣判

2018年4月23日9时,蚌埠中院对芜湖市原副市长洪建平受贿案一审作出宣判,被告人洪建平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02.629182万元,以犯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5万元,扣押、冻结在案的受贿所得赃款人民币102.629182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法院审理查明,1995年至2013年,被告人洪建平利用其担任芜湖市计划委员会副主任、主任(兼任安徽汽车零部件工业公司副总经理)、芜湖市人民政府副市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一些企业和个人在企业经营、项目立项、规划审批等事项提供帮助。被告人洪建平直接或者通过其特定关系人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02.629182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洪建平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接受多人请托,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贿赂,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洪建平主动、如实交等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又鉴于其配合司法机关积极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各方面因素,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洪建平当庭表示对判决内容进行消化后再考虑是否提出上诉。

参考资料

安徽省检察院依法对洪建平决定逮捕.最高人民检察院.2016-0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