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审标准是吉林省质量奖的评审依据。吉林省质量奖评审标准由评委会办公室制订,并报评委会审定。评委会根据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和陈述答辩情况,提出拟获奖组织推荐名单。
评奖办法
吉林省质量奖的评审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不收取费用、不增加参评单位负担的原则。
吉林省质量奖每年度评选一次。在各类组织自愿申请的基础上,经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或市(州)质量管理部门推荐,严格按照程序和标准开展评审工作。
评审标准
吉林省质量奖评审标准应体现先进性、科学性和有效性,借鉴和吸收《卓越绩效评价准则》等国际和国内先进的质量奖评审标准。评审标准是吉林省质量奖的评审依据。
吉林省质量奖评审标准由评委会办公室制订,并报评委会审定。根据质量管理理论和实践的最新发展及时修订。
为保证吉林省质量奖评审标准的有效实施及对不同行业评审工作的一致性,在同一评审标准要求下,可按行业类别制订评审细则。
申报条件
申报吉林省质量奖的组织,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依法在吉林省行政区域内或我国境内其他地区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并在吉林省境内合法经营5年以上;
(二)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并有效运行3年以上,建立现代质量管理机构,运用现代质量管理的理论和方法,并在质量管理工作中取得实际成效,具有良好的引领和示范作用;
(三)掌握产品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创新、产品开发、节能减排及经营业绩处于省内同行业领先地位;
(四)近3年未发生质量、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公共卫生等重大事故和经营亏损,在国家或省级质量监督抽查中没有不合格记录;
(五)品牌优势突出,顾客满意度高,具有良好的质量诚信记录;
(六)无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获得国家驰名商标、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和服务品牌以及设立首席质量官制度、发布社会责任报告的组织可优先列入评审范围。鼓励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创新能力强,质量管理水平先进,符合产业发展方向,成长性较强的中小型企业申报吉林省质量奖。
评审程序
组织申报。凡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均可自愿申报吉林省质量奖,填写相应的申报表并对照相关标准撰写自评报告,经相关行业或市(州)质量管理部门签署推荐意见后,在规定的时限内报送评委会办公室。
材料评审。评委会办公室组织评审组按照评审标准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形成材料评审报告;对申报组织开展客户满意度调查,广泛征求申报组织的用户评价意见。根据材料评审报告和用户满意度调查结果,确定进入现场评审的组织。
现场评审。现场审查申报组织的质量活动和实施方法是否符合评审标准,是否按规定要求和实施方法认真执行,执行结果是否有实际成效等。评审组现场评审后提出评审意见,并形成现场评审报告。
陈述答辩。进入现场评审环节的组织,由评委会办公室组织专家和行业管理部门听取其陈述和答辩。
评委会根据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和陈述答辩情况,提出拟获奖组织推荐名单。
社会公示。由评委会办公室向社会公示确定的拟获奖励组织名单。
命名表彰。拟获奖组织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吉林省公务员局和吉林省质监局上报吉林省人民政府审批并予以表彰,对获得吉林省质量奖的组织颁发奖金、奖牌。
奖励及经费
吉林省人民政府对获得吉林省质量奖称号的组织给予表彰和奖金奖励。
吉林省质量奖的奖金列入省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奖金额度按照当年省政府批准的奖励计划确定。
吉林省质量奖奖金主要用于获奖组织的质量持续改进、质量攻关和人员培训、质量检验机构和实验室建设的投入等,不得挪作他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