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平区明十三陵保护管理办法》是昌平区政府发布的文件,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正文

昌平区明十三陵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世界文化遗产明十三陵的保护管理,根据《北京市明十三陵保护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明十三陵保护管理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明十三陵保护区(东起蟒山国家森林公园,西至虎峪山,南起石牌坊,北至灰岭口范围)的保护管理工作。

明十三陵保护区划分为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具体范围及有关要求,按照市政府核定公布的执行。

第三条明十三陵保护管理工作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确保世界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四条建立明十三陵保护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牵头领导为区政府主管区长,联席会议牵头单位为十三陵特区办事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由区发展改革、市政市容、住房城乡建设、文化、旅游、公安、工商、国土、规划、环保、园林绿化、中国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民政、公路、城管、交管、消防等部门、十三陵镇政府和十三陵特区办事处组成;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明十三陵特区办事处。

联席会议主要职责:

(一)负责研究确定明十三陵保护管理阶段性工作任务和目标,制定相关工作计划,并做好督促落实工作;

(二)负责协调解决在贯彻落实本办法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三)负责协调和指导昌平区世界文化遗产明十三陵管理中心的设立及运营工作,督促其重点做好明十三陵文物和环境风貌状况保护监测工作。

十三陵特区办事处主要职责:

(一)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

(二)负责加强明十三陵文物建筑防火安全工作,配备足量的消防设施,组建义务消防队伍,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和培训工作,增强消防安全意识,提高防灾减灾能力;

(三)负责对明十三陵及其附属建筑(含遗址)进行经常性巡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组建专职的护陵队伍常驻未开放陵寝,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实施严密的保护管理措施,确保文物建筑不受人为破坏;

(四)负责密切关注明十三陵文物建筑状况,及时对文物建筑进行养护和修缮,并建立文物记录档案,开展文物保护的宣传、研究和交流等活动;

(五)负责对明十三陵已开放陵园和文物景点中的文物建筑采取必要保护措施,加强管理,避免因游人践踏、磨擦、刻画等造成损坏;

(六)负责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明十三陵保护管理所需经费纳入区财政预算,区政府设立明十三陵文物和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制度执行。

鼓励单位和个人设立世界文化遗产明十三陵保护管理基金。

鼓励发展有利于世界文化遗产明十三陵保护管理的文化创意产业。第六条十三陵特区办事处、十三陵镇政府、区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应采取多种方式和措施,开展明十三陵保护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教育活动,并建立长效机制。

第七条由十三陵特区办事处负责设立明十三陵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界限标志,并对所设界限标志状况进行经常性巡视检查,发现界限标志被移动、拆除、损毁,应及时移交区文化委依法查处,十三陵镇政府、市规划委昌平区分局、区民政局等单位应予以配合。

第八条对明十三陵保护范围内现有不符合规划或者影响明十三陵文物和环境风貌的非文物建筑、构筑物,区政府及有关单位应依法制定整治搬迁方案,并分期组织实施。其中,涉及民宅和镇属单位整治搬迁的,由十三陵镇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涉及区属和其他单位整治搬迁的,由区政府组织实施,区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应全面履行职责,产权单位应予以配合。

第九条市规划委昌平分局应依据《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北京明十三陵文物保护总体规划》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指导十三陵镇政府做好镇域规划编制及审核工作。

市国土局昌平分局应协助十三陵镇政府做好镇域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工作。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明十三陵保护范围内进行违法建设。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明十三陵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应依法报请有关职能部门审批,有关职能部门在审批前应征求文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第十二条区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和十三陵镇政府应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明十三陵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的违法建设进行查处。

第十三条在明十三陵保护范围内不得设置广告标志。在明十三陵建设控制地带内严格限制设置广告标志,对确需设置的广告标志,区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应加强管理,严格审批程序;对违规设置的广告标志,由区城管国土资源部执法监察局牵头开展联合执法,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四条明十三陵保护区内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所有建设项目必须进行环境影响分析评价,对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单位应限期治理。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明十三陵保护区内进行开矿采石、挖砂取土、掘坑填塘、捕猎野生动物、修建新的公墓等破坏地形地貌和生态环境的活动。

明十三陵保护区内建设的电力、通讯、农田水利、种植、养殖等设施,不得危及文物安全,影响环境风貌。

对违反本条款的行为,由区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六条明明十三陵保护区内古树名木的日常养护管理工作由十三陵特区办事处负责;明十三陵保护区内除古树名木以外的风景林木,按照“谁所有、谁管理、谁防治”责任制度加强管理。

区园林绿化局应加强对明十三陵保护区内古树名木和风景林木养护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明十三陵保护区内风景林木实施更新、移植、采伐以及个人对承包集体林木实施采伐,必须按照行政管理隶属关系,向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报经市、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八条由市工商局昌平分局负责依法对明十三陵保护区内各类市场主体进行管理。

市工商局昌平区分局在明十三陵保护区内划定的经营区域批准设立市场主体应征求十三陵特区办事处、区文化委、市规划委昌平分局、十三陵镇政府的意见;市工商局昌平分局、区发展改革委、区文化委、区旅游委、区质监局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市场主体和营业摊点的市场秩序、物价、计量等进行日常管理。

第十九条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应加强对明十三陵保护区内有关防恐、防火、防盗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督促各单位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

第二十条十三陵镇政府应对当地居民和有关单位人员加强明十三陵文物和风景林木的防火安全教育,并积极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防火安全工作。

第二十一条由区城管国土资源部执法监察局负责依法对明十三陵保护区内违法建设、违法占道、无照经营以及违反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管理等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并协助区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执行本办法。

第二十二条由昌平交通支队负责依法对明十三陵保护区内现有道路交通秩序进行管理。

第二十三条明十三陵保护区内各单位应设置必要的垃圾收集设施,并做好本单位垃圾收集、清运和消纳工作。

十三陵镇政府应在所辖村庄和居住点设置必要的垃圾收集设施,并做好垃圾收集、清运工作。

第二十四条对于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办法的行为,由区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进行查处。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危及、损害明十三陵文物和环境风貌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第二十五条对明十三陵保护管理负有职责的区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恪尽职守,积极做好明十三陵保护管理工作。对于因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致使发生危及文物安全、影响环境风貌后果的,应追究该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2002年9月10日经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第3号令发布的《昌平区人民政府实施〈北京市明十三陵保护管理办法〉的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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