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雄,宜昌市中医医院原党委副书记、院长。2019年12月,湖北省宜昌市亭区人民法院判处刘雄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违纪被查
2018年12月,据宜昌市纪委监委消息:宜昌市中医医院原党委副书记、院长刘雄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正接受宜昌市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宜昌市纪委监委)
提起公诉
2019年5月,据宜昌市纪委监委消息:经宜昌市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并报请宜昌市委批准,宜昌市中医医院原党委副书记、院长刘雄因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和公职,其涉嫌犯罪问题被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刘雄违反政治纪律,为对抗组织审查,与他人串供堵口,订立攻守同盟,伪造证据,转移、隐匿证据和涉案财物;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金、宴请、接待和旅游安排;违反组织纪律,不如实报告持有股票等个人事项;违反廉洁纪律,违规多次购买政策性住房且拒不腾退。违反国家法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涉嫌受贿罪。
刘雄身为党员领导干部,丧失党性观念和理想信念,贪欲膨胀,长期与药商、设备供应商钱权交易,甘于被“围猎”,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顶风违纪违法,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应予严惩。
开庭审理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至2018年8月间,被告人刘雄在担任宜昌市中医医院党委副书记、院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市中医院与供应商的经济往来中,非法收受鲁某、张某等八人的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6025065.33元,并为上述人员谋取利益。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刘雄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充分发表了意见,刘雄在最后陈述中承认公诉机关指认的犯罪事实,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该案将择期宣判。
依法判决
2019年12月,宜昌市中医医院原院长刘雄受贿案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刘雄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被告人刘雄当庭表示认罪服判,不上诉。
该案判决书被公开,让外界得以知其受贿细节。《华夏时报》记者注意到,刘雄在数年间利用职务之便主要收取了八人的财物——除了大量现金,赃物还包括一辆汽车、14块金条,以及在上海低价购得的一套房产。
参考资料
宜昌市中医医院原党委副书记、院长刘雄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宜昌纪委.2018-12-08
两上市公司卷入医药回扣大案 院长收受金条汽车低价房.money.163.com.2020-0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