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权主义是南北战争前美国政治生活中的一种重要政治思潮和现象,与联邦主义相对,主张州权至上。州权主义者认为,任何一个州都有权宣布联邦国会的某项法律无效,并有权脱离合众国。
发展历程
英属北美殖民地时代
英国对北美的主权声称是根据当时的神学契约原则获得的,即任何基督教王室发现并宣布对非基督徒和野蛮人占领的土地拥有主权。1496年,英国探险家乔瓦尼·卡博托在北美登陆后,立即宣布北美为英王的财产。自1607年第一个永久殖民地弗吉尼亚的詹姆斯敦遗迹建立以来,到1735年佐治亚州的建立,北美十三个殖民地基本成型。在早期殖民地制度形成和发展的重要时期,由于地理位置偏远、交通和通信不便,英国未能对殖民地进行严格的控制。此外,英国一直忙于与西班牙、荷兰进行海上霸权争夺,并在17世纪陷入内战的困境,因此一直没有找到有效控制北美殖民地的方法。各殖民地的政治体系基本上是在一个非常宽松的环境中形成的。尽管各个殖民地的起源和建立时间不同,但都是通过英王的特许状获得合法性的。英王通过向业主和公司颁发特许状,规定殖民地的权利和义务。特许状在其生效的殖民地具有基本法的地位,这种至高无上的地位的观念表明人们相信可以通过一种至高的法律文件成功地进行统治,并在一个最高的权威下确保个人的权利和自由不受侵犯。这种信念和态度正是宪政主义的核心内容。王室特许状对殖民地政治自治的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从1606年开始,英王詹姆斯一世向弗吉尼亚公司颁发了三个特许状,规定殖民地的管理机构由一个13人的董事会组成,定期换届;允许其保持一个议会机构,制定和实施不违背英国法律和习俗的法令规章;规定凡定居于将来在北美建立的各殖民地的英国臣民及其后代,享有英国人的全部自由、公民权和豁免权。最初的几个殖民地政府脱胎于建立殖民地的商业公司的体制,这种体制被移植到殖民地,并与英国的政体和惯例相结合,形成了以总督为核心的政府体制,辅以参事会和民选议会,三者结合称为“大议会”,拥有对殖民地所有事务的最终决定权。这种体制后来逐渐应用于其他后建的殖民地,其中殖民地民选议会是处理殖民地具体事务的不可或缺者,参与任何关于殖民地事宜的决策。在殖民地初期,总督居于权力结构的中心,但由于任殖民地总督远离母国、前途艰险莫测,而且薪俸微薄,英国上层社会并不看重殖民地总督这个职位,被授予总督也不被看成是多大的荣耀,这样殖民地总督在殖民地总督心目中就很难得到敬重,随着后来政治体制的沿革,殖民地民选议会逐渐居于政治结构的中心地位,连总督的薪水也是有殖民地民选议会支付。在与总督、参事会的斗争中,殖民地民选议会一直是人民的代表,总督及参事会欲推行新政策、征税都必须与殖民地民选议会协商,而且在大多数时候殖民地议会占据上风。殖民地议会桀骜不驯的性格、自治的信仰正是后来联邦各州议会所继承的。再加上英国很少干预北美殖民地内部事务,对于人口流动、政府援助及维护等方面的事情也很少关心,这样就使殖民地的“自我依靠、自我治理和自我维护”的传统得以建立。随着殖民地经济地位的不断增强,在英法“七年战争”之后,英国开始对北美殖民地实行“新殖民地政策”,发表了《1763年公告》,实行《驻军条例》,并由英国议会通过了一系列征税法案(《糖税法》、《印花税法》、《汤普森法》、《茶叶法》等),激起了北美殖民地的反抗,各殖民地议会依据英国宪政框架内的“无代表不征税原则”,否认新税法的合法性。但英国议会对此不加理睬,又通过四项“不可容忍法令”,加大对北美殖民地自治的侵犯力度。在这种情况下,北美殖民地就超越英国宪政理论,寻求更高、更具普遍意义、更抽象的天赋权利、人民主权说来否定英国殖民统治的合法性。由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在独立革命爆发前,北美13个殖民地,各自都有很悠久的自治历史,每个殖民地都有相当独立完备的殖民地机构;每个殖民地都有相当数量的享有与英国公民一样权利的有着深刻自治习惯的自由人;每个殖民地都有两个基本对立的机构——总督及参事会与殖民地民选议会,其中民选议会管理着各个殖民地的实际事务,并握有实权。每个殖民地人民都深深地把殖民地民选议会当作自己权力的维护者、代言人,民选议会就是其所在殖民地人民自由、权力的化身,因为它是殖民地人民维护自己权利,抵抗英王以及总督压迫的有力工具;同时,它是由殖民地够资格的自由人选举产生,任何决议都要经过它进行广泛、自由的讨论,这实际上说明了殖民地民选议会在实际上最大程度代表了人民的利益。在独立革命前期及革命的过程中,殖民地民选议会处于宣传自由、独立自治思想,否定英国殖民统治合法性,组织地方武装的中心地位。这些殖民地民选议会随着独立革命的胜利、联邦的建立也演变成了各州的议会,但它们的思想习惯、传统经验是一脉相承的,它们对上级政府具有天然的忧惧、天然的对抗同时,也时刻保留着否定上级政府合法性的权利。这些都是州权主义合法性的源泉,州权主义正是依靠这些惯例才大行其道。
独立革命和联邦宪法的制定
在北美独立革命爆发时,13个殖民地的经济联系并不密切。虽然北美殖民地地域性经济差异已经出现,比如有不同的产品、不同的土地占有方式、不同的经济类型,但各个殖民地之间的经济联系并不广泛,大规模的产品交换并不存在,各个单独殖民地仍旧是以出口自己的产品到欧洲、西印度群岛,购进自己需求的产品为主,并没有在内部之间大规模互通有无。比如,弗吉尼亚烟草出口在1700年达3200万磅、1730年达4380万、1750年达6620万,1760年烟草为切萨皮克地区创造了436250英镑的财富,同时由于发展烟草导致农业经济结构单一化,以至粮食不能自给,此时弗吉尼亚政府不是由烟草出口创造的的财富从中北部产粮区购买小麦等谷物,而是扩大粮食种植面积以求自给。据有的学者估计,1768至1772年,弗吉尼亚每年生产的烟草出口为其创造了493000英镑的财富,而90%的玉米与80%的小麦用于本地消费。这表明各殖民地都力求自给自足,不与殖民地互通有无,各个殖民地都保持了一定的足以自给的经济多样性。其实,这是可以理解的单从交通上说,北美十三个殖民地之间陆地交通不便、交通工具也很落后,产品的进出靠得是海港,可以说,它们形成了一种“外向型”农业商品经济。再加上,英国一直都很重视殖民地经济对母国经济的作用,极力使殖民地在经济上对母国保持依赖性和互补性。所以,与其说各殖民地之间的联系密切,倒不如准确地说,各殖民地与英国及欧洲的经济的联系更紧密。同时,劳动制度的差异也是殖民地明显分为两个不同的部分,南部烟草、靛青大种植园经济采取的是奴隶劳动,与北部的独立自主的生产劳动有本质上的不同。还有,各个殖民地都发行了某种形式的货币,价格不一,肯定不利于相互间商业发展。从这些我们可以看出北美13个殖民地的联合并不是因为所谓的它们在经济上已经是一个整体,它们在经济上相互依赖、共进退,之所以会联合起来是其他的非经济的因素起了重要的作用。如何才能超越北美各殖民地的地区观念和本地意识而具有一个共同体意识呢?当然,同一的语言,同源的宗教,同根的血统很重要。但它们联合起来的最主要的原因是它们有共同的敌人、共同的理论依据,英国的压迫为它们提供了共同联合起来反对的敌人,独立革命前持续十年之久的政治大辩论把约翰·洛克、孟德斯鸠、让-雅克·卢梭的自然权利、天赋人权、社会契约、人民主权等广泛地传播开来,深入人心,使之成为随处可见的事实和不言自明的真理。再加上,在北美殖民地人民的经历中,鉴于英国在北美采取的侵犯人民自由、财产的政策与压迫统治,他们对强大集权的政府从内心深处有一种恐惧感、排斥感。1776年托马斯·潘恩(Thomas Paine)指出,“政府即使在其最好的情况下,也不过是一种免不了的祸害,在其最坏的情况下,就成了不可容忍的祸害”,“政府是由我们的邪恶产生的”。他们都把政府视为洪水猛兽、不可不利用的罪恶。汤玛斯·杰佛逊(Thomas Jefferson)指出“生命权、自由权、追求幸福的权利”是人天然具有不可转让的,“如果遇有任何形式的政府成为损害这些目的时,人民就有权利改变或废除它,以成立新的政府;……有一个把人民置于暴政之下的阴谋的时候,人民既有权利也有义务推翻这个政府并为他们未来的安全建立一个新的保障。”他认为国家应该建立在人民的自由的公意的基础之上,组成一个社会和国家的人民,是那个国家的一切权威的来源;他们“有靠他们认为合适的任何代理人来处理他们公共事务的自由,有撤换这些代理人的个人和他们的组织的自由,在他们愿意的任何时候”。他发展了人民主权说,并在以后革命、建国的岁月里实践了它。州权主义就是利用州、人民的意志来对抗联邦政府,它通过州议会抵制联邦政府的决议,我们前面论述了州议会的地位与性质,我们承认州议会就是人民的意志的化身,因为从惯例与传统来说,州议会才是人民的所认可的保障权利的代表民意的权力机构。作为共和国之父的杰弗逊始终强调,只有人的固有的和不可转让的权利才是永恒不变的,而政府等等都是历史性的,时过境迁也可能烟消云散(当然,他也一直人为社会契约是神圣的、不容亵渎和随意更改的)。这些思想观念最直接的最不可置疑的认为州具有(或者说州议会)关系本州岛利益的最后决定权。为了对付共同的敌人,各个殖民地1774年起先后召开了多届大陆会议,组成战时同盟,发表《独立宣言》,并与1777年通过了《邦联条例》,在一批英明勇敢、大公无私的伟大领导者带领下,终于于1783年迫使英国承认其独立地位。但我们也要看到同盟内部的团结是战时的外部压力促成的,是各州内部精英分子所极力争取的,一旦战争结束,各州联合的基础也就不复存在了。而且1777年制定的《邦联条例》虽然其中明确规定各州均保留其主权、自由与独立,但直到1781年用了四年时间才获通过,从这不难看出各州根本没有要建立一个统一的国家的要求,它们只是想回到革命前那种自由的世界,头上不再有一个政府压着。乔治·华盛顿在1783年辞去大陆军司令赋闲在弗农山庄时看到国内纷扰的局面是说,“在我看来,南北战争已经差不多有名无实了,国会已经成了一钱不值的机构,因为已经没有人执行它所发布的法令了”但国内外日益严峻的形势,迫使它们要进一步团结、攥紧拳头。英国虽然承认了美国的独立,但仍屯重兵于美国西北部,同时,还不断怂恿美洲原住民进攻美国,这是新生的美国处境十分险恶,随时可能覆灭。国内债台高筑,物价狂涨,政府为威信尽失,1787年更爆发了谢斯起义,这些都使襁褓中的美国内部动荡不安如怒海中的扁舟,随时会有覆顶之灾。1787年制宪会议就是在这种情况下进行的,在一个赤日炎炎的夏季,来自13个州的代表们聚集在一块进行秘密制宪讨论。“对于参加一七八七年费城制宪的美国‘国父们’ (FounddingFathers)来说,制宪的目的不是创造一个十全十美的、正义民主的、能流芳百世让后人和他人景仰的政治体制,而是为了寻求一种现实的、有效的、能够及时挽救正在走向失败边缘的美利坚联盟国的政治途径”。为了保护已有的利益,各州的代表(和他们所代表的不同的利益集团)不得不寻求建立一种高于各自利益的公共利益和一个高于各自权威的公共权威来贯彻公共利益,宪法因此而得以建立。参与立宪的利益 (或利益集团) 是多元的,立宪的过程必然是一个协商和妥协的过程,由此产生的宪法也必然是一个多元利益相互妥协的产物。各种冲突都是采取了折中、调和、中庸的措施来解决。在关于给与联邦政府多大权问题上制宪代表们分为联邦党派与反联邦党派,两派针锋相对,各不相让,宪法基本上是两派妥协、博弈的结果。这样产生的宪法不可避免的具有宽泛、模糊、解释弹性大的特征。在三个争论不休的问题上:奴隶制问题、国会议员名额分配问题、联邦与州的权力分配问题,前两个问题都达成了妥协暂时的得以解决。而关于州权与联邦权力的问题上却无法谈妥,只是罗列了联邦的具体的权力,连州与联邦之间的权力界限也未确定,“州仍旧拥有对本州岛人民直接管理的权利,人民选举国会议员的资格仍由各州来决定,联邦并无统一的规定。联邦政府所拥有的权力实际上都是与州际利益有关的权利,如征税权、外事权、战争权和州际贸易管理权,而州被限制的权利也大多是州无法行使的权力。虽然宪法规定了联邦法为最高法,但对州违背但对州违背宪法后应如何处置,州是否有权退出联邦等问题均无规定”。因为这是关系到原则问题,是独立革命所为之流血、牺牲的关系自由、不可转让权利的问题,是谈判妥协的底线。双方都把这一问题放在了焦点位置,慎之又慎。即使在模糊规定的宪法签订以后,国会又于1791年又通过十条宪法修正案强调人民的权利,其中,第十条规定:宪法既未授予合众国,也为禁止各州行使的各项权利分别由各州或人民保留。这实际上在某种程度上默认了州具有某些超越联邦权威的权利,州保留了某些问题的最后决定权,只是后来者在利用这个默认时失败了,所以这个默认也就变成否认了,这个默认也就从美国的宪政框架内消失了(正是南北战争从实践上否认了州权的合法性)。当代表们在这部宪法的大字文本上签字的时候,本杰明·富兰克林博士对身边的代表说,在会议进行途中,他反复注视乔治·华盛顿背后的那幅油画,但无法断定画中的太阳,究竟是在升起,还是在落下,现在终于有幸知道,这个太阳是在升起,而不是落下。这从另一方面表明这部妥协宪法九死一生的出世经历,也表明代表们对宪法的前途都不是乐观的,乔治·华盛顿估计这部宪法如果能维持20年就不错了,而本杰明·富兰克林则认为,这一次如果治理得好能维持若干年,但最后还是会以专制而收场。但结果证明了这两位伟人的预言都落空了,因为他们坚信州的权利是整个北美人民都不会退让的权利,没有州的退让,哪来稳定长久的联邦,没有稳定长久的联邦,宪法自然不能长久保存下去。
建国初期的州权主义变化
在共和国之父们尚未退出历史舞台时,联邦权力与州权之间的斗争就已出现,联邦的权威就已受到挑战。1796年,第二任总统约翰·亚当斯(John Adams)上任不久,为了打击联邦党派的政治对手,指使国会通过下面四项法律:《归化法》、《敌对华侨法》、《惩治叛乱法》、《客籍法》。时任副总统的杰弗逊和国会众议院领袖麦迪逊分别匿名为肯塔基州和弗吉尼亚两个州的议会起草了决议案,并在州议会上得以通过,宣布国会无权通过这四项法律,因未它们违宪(Nullification)。杰弗逊认为,各州不是无条件接受服从联邦政府的原则而组成了合众国,相反,根据美利坚合众国宪法及其修正案,各州是“为特殊的目的而建立了中央政府,并赋予后者有限和特定的权力,同时,各州为自己保留了其余的大量权力”。因此,中央政府“并不享有和独占最终的对自己被授予的权力范围的判定权”针对压制新闻出版自由的《惩治叛乱法》,他们指出只有各个州和它的人民才有权力决定某一出版物和言论是否违反公共利益,联邦无权决定。这是美国历史上州第一次挑战联邦的权威,而且发起者还是共和国和宪法缔造者,这表明他们有浓厚的州权利的意识,人民也都有浓厚的州权利意识。当然,他们并不是利用州权主义来反对联邦政府,而是利用宪法中未定的司法审查权(经过1803年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这项权利由最高法院拥有)来宣布国会通过的法律因违宪而无效,后来,由于没有其他州响应,他们又撤回了决议案,宣布作为联邦契约一方,本州岛将服从联邦法律,同时保留用宪法方式反抗的权利,并未对联邦权威造成伤害。这主要是因为杰弗逊、麦迪逊他们两人不是斗筲小人,而是公正无私、目光远大的自由权利的捍卫者,他们不为了某一集团、某一个人的私利而对抗联邦,而是为了整个联邦能更健康持久地发展下去,他们这样做是因为约翰·亚当斯的行为危及了人民的不可侵犯的权利。而结果非但没有触动联邦的权威,反而因其撤销《两案》表示遵守联邦法律,而增加了联邦的权威,进而由此它创造了一个好的先例,开始在人们的思想中逐渐减弱了联邦与州的对抗性。以至,1832年南卡洛来纳州的约翰·卡尔霍恩(John Calhoun)利用州权来反对联邦的关税法案时,安德鲁·杰克逊(Andrew Jackson)动用军队去威胁摆平,人民也没有什么过激反应,也没有认为这是对宪法、对州权利的践踏,对个人不可侵犯权利的威胁。因此可以说,从19世纪开始州权对抗联邦的思想逐渐减弱,以至南部脱离联邦时北方人民同仇敌忾,谴责南部的分裂行径,联邦政府用战争维持联邦的统一,用武力填充了宪法留下的缺口,州再无权退出联邦。开国元勋们高尚的美德、伟大的人格、广泛的号召力与影响力、杰出的政治才华使联邦政府从幼苗迅速成长、壮大,从乔治·华盛顿、约翰·亚当斯、汤玛斯·杰佛逊、到托马斯·麦迪逊28年的执政有效地维护了联邦的权威、培育了联邦的根基。可以说,历史从来不是按照某些人的意志发展的,它是由自身发展的内在动力和不期然的因素的推动,而不断独特个性而非先定地发展的,共和国元勋们所担心的会危及人民权利、个人权利、地方权利的强大的联邦中央政府,却随着历史的发展越来越重要地成为这些权利的保障者、维护者。资本主义工业文明的发展,需要强大的中央政来应付险恶多变的国际环境,需要公正、有力的联邦政府来处理日益复杂的国内危机,全面调整国内经济结构、保障下层人民的生活。州权主义与上述这些要求背道而驰,伴随着滚滚的历史车轮,州权主义不甘心,但又无能为力地走进了属于它一段历史的坟墓,但通过它美国的宪政得到了磨练,宪政实践得到完善。
参考资料
谌洪果:美国制宪风云——殖民地的建立(二).搜狐网.2024-10-22
殖民地时期的美国,英属13殖民地的发展与独立——美国简史2.知乎专栏.2024-10-22
《关于处置外侨和煽动叛乱的法案》.中国大百科全书.2024-1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