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使馆是建立外交关系的国家互相设在对方首都的常驻的外交代表机构。互相设立使馆,是两国之间建立正式外交关系的最重要的标志和最直接的结果。
大使馆的权利、地位和职能由《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规定,理论来源包括派遣说和职务需要说。
大使馆的主要职能包括:代表本国政府同驻在国政府保持经常的联系,办理政治交涉,在驻在国保护本国和本国侨民的利益,了解和研究驻在国情况,承担领事职能并管理派驻该国的各领事馆。
历史沿革
近代以前的使节活动(公元前5世纪-1815年)
外交制度同历史本身一样悠久。如果把古代最古老国家之间相互交换的非永久性使团考虑在内的话,这种说法无疑是正确的。使馆制度的前身是外交使节制度。据记载,在很早的时候,希腊城邦之间就已在各自领土上接受使者,并以礼相待。到公元前5世纪时,城邦之间交换特别使团已十分频繁,出现了某种近似现代正规外交往来的制度。
古罗马人也同一些邻邦保持着条约关系,他们的外交使节积极参与了建立这种关系。古罗马人尊重外国使节,一般避免干预专门派往罗马的外国大使的个人和财产事务。犹太人在犹太人中间,希伯莱国王有选择地同某些友好国家保持外交关系。他们拒绝同大多数国家建立任何关系,认为这些国家不是未开化就是他们的敌人。不过犹太人注意遵守条约关系,并且尊重与之保持关系的友好国家的大使。
同一时期的亚洲诸国也同邻国保持着外交关系,并经常派出和接受外交使节。古代印度存在着大量关于外交事务的规则。如考底利耶的《利论》,卡门达卡的《政论》以及《鱼往世书》就含有这类规则。这说明古印度问外国之间的外交往来是非常频繁的。据历史记载,在亚历山大帝国解体之后出现的一些新国家曾与印度孔雀帝国保持关系。在一些派往华氏国宫廷的希腊大使中有些人如吗加斯塞耐斯是享有很高声望的人士。印度国王也向希腊宫廷派遣特使。在阿育王统治时期,印度同其他国家互派使节日趋频繁。据说,阿育王曾向遥远的国家派遣使节,如叙利亚、埃及、马其顿、伊庇鲁斯和昔兰尼。公元7世纪统治西北印度的戒日王同中国保持着外交关系。苏门答腊岛和爪哇的国王以及斯里兰卡的国王美伽伐尔那(公元352年—9年)也不时向印度派遣使者以促进佛教徒们的朝拜活动。
在西亚,从伊斯兰教祖穆罕默德开始,就为宗教和政治目的向国外派遣使者。根据穆斯林历史记载,穆罕默德曾向拜占庭、埃及、波斯和埃塞俄比亚派遣过使节。最初,派出的使节并不从事发展国际关系的事务,他们的作用仅限于某些专门的使命,如谈判和签署和平条约或在圣战结束时交换俘虏,或在宣战之前履行一些手续。但在阿巴希德·卡利佛时期,伊斯兰国家和其他国家之间开始实行发展友好和平关系的政策,这时,外交自然就日益显得重要,特别在国际贸易方面更是如此。穆斯林国家向一些君主国派出使节从事各种政治、商业、文化、社会和其他事务。法蒂米德和玛姆奴库国王与中亚、东亚以及欧洲国家相互派遣外交使团,并通过其使节谈判订立友好通商条约。
外交代表制度的确立与完善(1815年-1961年)
互派使节在古代亚、欧国家如中国、印度、古希腊和古罗马已盛行。而派驻常驻使团 , 起始于15世纪的意大利。近代国际法始祖格劳秀斯就曾指出,“当时关于大使的两个准则已被公认为业已确立的规则 ,其中之一便是大使不得遭受伤害。”
近代外交代表制度的确立始于1648年签订的《威斯特伐利亚和约》。《和约》和约划定了欧洲大陆各国的国界,承认了国家的独立和主权,表明国家主权、国家领土和国家独立等原则已确立为国际关系中应遵守的准则。这些原则也成为近代国际法的主要内容。《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签订后,在欧洲开始确立常驻外交代表机构的制度,各国普遍建立了驻外使节,进行外事活动。
1815年3月召开的维也纳会议通过了《关于外交代表等级的公约》,明确了外交代表的三个等级:大使、教皇使节或圣使,特命全权公使,代办。这种划分一直延续下来,成为外交惯例;关于外交语文问题,虽然会议的最后议定书专用法语,但也允许各国在将来的谈判和缔约活动中,使用以前所使用过的语文。1815年维也纳会议标志着外交代表制度基本完善。会议通过了第一份编外交法某一方面的国际文件——《外交代表等级规则》,它简化了关于外交使团团长分类的复杂规则,并规定代表团团长的位次由到任时间决定。1928年,泛美联盟国家之间起草了《哈瓦那公约》,国家之间才开始编纂关于外交代表豁免和特权的法律。
从1815年维也纳会议到1961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外交代表制度的完善定型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在19世纪和20世纪前20年,由于大使是君主或国家元首个人代表的理论仍然流行,派遣大使级外交代表是有区别的。通常大使只派往大国和那些被认为是传统的友好国家。1893年以前,美利坚合众国未曾任命过大使级的外交代表。同样,向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派遣的外国外交代表也低于大使级。瑞士虽然接受来自其他国家的大使,但直到近几十年才开始向外派遣大使。维多利亚女王时期,英国仅在维也纳、圣彼得堡和君士坦丁堡派有大使。联合王国于1862年任命了驻柏林的大使,1876年任命了驻罗马的大使,1877年任命了驻马德里的大使,1893年任命了驻华盛顿的大使。20世纪的前30年,英国仅在东京、布鲁塞尔、里约热内卢、里斯本、布宜诺斯艾利斯、华沙和圣地亚哥设立了大使馆。
外交代表制度的新变化(1961年至今)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之后,科学技术迅速发展,从而逐渐在全球范围之内掀起政治民主化、经济一体化、贸易自由化、科技信息化的浪潮,世界各国之间的交往与沟通越来越密切,外交活动的形式和内容、外交代表机关的职能和地位发生了许多变化。由于外交方式的多样化,外交范围也在日益扩大,出现了经济外交、商务外交、文化外交、科技外交、体育外交、环境外交、军事外交、宗教外交、人权外交等等。根据具体角色的不同,则又有多边外交、多轨外交、首脑外交、公共外交、政党外交、议会外交、地方外交、民间外交、妇女外交、青年外交、媒体外交等。
外交事务的复杂化、紧迫化,以及交通、通信的发达使外交活动逐渐高层化。而今,各国的外交活动往往必须由外交部长亲自出马,各国的外交特使穿梭于国际舞台,而且各国的最高领导人也经常直接介入外交活动,外交活动的高层化,直接导致了现代外交的集权化。今日的外交决策,通常由各国首脑亲自把关。日常性的外交事务,往往也要由各国外交部长出面过问。各国驻外大使馆和驻外使节在外交活动中所发挥的作用显著弱化,他们所拥有的权力及其活动的具体领域也正在逐步减少。
当前,驻外使节所从事的外交活动实际上已经相对低层化、事务化。他们除了广交朋友、收集信息、保待联络、进行沟通外,往往更多地发挥礼仪性作用。当然,驻外使节在现代外交中作用的淡化,并不意味着其实际存在价值已经失去。实际上.作为本国驻外代表,他们依然在外交场合里扮演着交际家、观察家、分析家、贸易家、代理商以及信使等多重难以被取代的角色。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代表制度的完善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外交代表制度不断完善。中国分别于1975年和1979年加入《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和《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此后,中国分别于1986年、1990年制定了《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和《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中国外交代表制度的完善,具体表现为对外国驻华使馆和本国驻外使馆的管理两方面。
对外国驻华使馆的管理
新中国建立以来,外交部通过内部酝酿,与其他政府部门会商,并上报国务院批准,逐步形成了一套较为完备的外国驻华使馆管理制度,包括馆舍、人员、通讯、宣传、保卫、专门机构等诸多方面。中国政府同意通过拨付与租用、自建和购买三种方式解决外国驻华使馆的馆舍问题;颁布《外交部发给外交官证办法》《外交部发给领事官证办法》《外交部发给使领馆职员证办法》和《外交部发给各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人员证办法》等规章解决外国驻华使馆人员的身份认证问题;决定在互惠原则下通过个别协商的方式解决外国驻华使馆设立电台的问题;允许各国驻华使馆在华出版新闻公报来进行对外宣传;制定了《各国驻华使馆外事警卫条例》规范使馆安全保卫工作;成立了北京外交人员服务局作为使馆管理、服务工作的专门机构。
截至2011年6 月,北京已建成三个使馆区,共有独立馆舍133 座和大量的外交人员公寓。外国驻华使馆的管理工作仍由北京外交人员服务局统一负责,工作内容包括: 向外国驻华外交代表机构提供服务人员、教学人员、办公及住宅用房、建筑及修缮工程等。从1999年10月开始,外国驻华使团不再限于在使馆区内办公和居住,可以在朝阳区范围内租用馆舍或购买、租用住房; 已购买所用馆舍或自建馆舍的使馆,可以聘请社会公司对馆舍进行修缮工作,只需经服务局批准; 外国驻华使馆所需中国籍工作人员也不再只由服务局提供,使馆可以通过各种社会渠道如使馆网站或招聘网站雇佣中国籍工作人员,只由服务局管理社会保险等事务。
对中国驻外使馆的管理
新中国成立初期,驻苏联大使兼外交部副部长张闻天对驻外使馆建设做出了突出贡献。
建国初期的驻外使馆组织形式尚不一致,分工不够明确。张闻天在驻苏联使馆取消了由秘书处包办日常工作的情况,在大使之下设办公厅及商参处、武官处,办公厅下设秘书处、领事部、行政处、研究室、留学生管理处、机要室、文化参事等。尤其是在使馆成立研究室,这在我国驻外使馆中是一大创举。随后,张闻天根据驻东欧六国使馆的情形,结合驻苏使馆的经验,正式向外交部提出了自己关于使馆内部组织建设的构想。他认为各使馆内部的组织形式应有七个部门的分工:一是行政处,管理使馆内部生活上的一切事务工作;二是秘书处,管理使馆外交事务上的一切工作;三是领事部,管理华侨工作及签证;四是研究室,管理研究工作;五是文化参赞,六是商务参赞,七是武官。
张闻天在使馆组织建设上始终坚持两个基本原则:一是精简节约原则,主张在提高工作效能的基础上适当地精简人员。二是突出重点原则。反对在各部门的设置上平均用力,主张根据实际情况有所侧重。张闻天非常重视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强调集体领导与分工负责的结合。他在驻苏使馆采取的馆务会议这种行之有效的集体领导方式被广泛推广运用。
为加强使馆同国内的联系,张闻天还领导建立了外交部向驻外使馆的定期通报制度和使领馆向国内的请示报告制度。1955年,外交部筹办了每周通报》和《国内情况通报》,专门发给驻外使馆和办事处;提出了要加强个人通信、大使回国相互交谈,对使馆送回的报告、材料及时处理答复等密切国内外联系的具体要求。
张闻天的改革尝试成为各驻外使馆组织机构建设的蓝图并得以执行。中国的驻外使馆逐渐有了比较规范、完整的组织机构设置。
产生依据
法律依据
联合国外交和豁免问题会议通过的《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对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制度作了全面、具体的规定,为大使馆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能提供了根本法律依据。
《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规定:国与国间外交关系及常设使馆之建立,以协议为之。使馆馆长所属之等级应由关系国家商定之。使馆外交职员之优先顺序应由使馆馆长通知外交部或另经商定之其他部。两国就彼此外交代表机关权利与义务达成的双边协议、国家就本国驻外外交人员和外国驻本国机构权利与义务颁布的法律,是大使馆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能的具体法律依据。
理论依据
《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采用代表性说和职务需要说两种理论作为现代外交特权与豁免的理论依据。其中,职务需要说的发展历程相对较晚,而代表性说一直与现代外交特权与豁免的理论依据联系在一起。
代表性说
代表性说指外交人员和驻外使馆代表的派遣国及其元首的尊严,赋予外交人员以特权与豁免正是为了维护国家或君主的尊严。从历史上看,使节被视为君主的个人代表,对使节的侮辱或伤害被视为是对君主本人尊严的侮辱。即使东道国有权行使领土管辖权,使节也享有管辖豁免,否则会危及派遣国或君主的尊严。17、18世纪的司法判例继续强调赋予使节以特权与豁免对于维护派遣国或君主的尊严至关重要。20世纪初期的司法判例和学者学说确认,保留代表性说作为外交特权与豁免理论基础的唯一目的在于继续维护派遣国的尊严,确保外交代表自由、不受妨碍地执行职务。
职务需要说
职务需要说是指使馆和外交代表应当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原因在于,如果不具有外交特权与豁免,使馆和外交代表可能会因为接受国的原因而不能正常地、自由地从事外交活动,为了保证其正常、顺利地执行职务,应当赋予其外交特权与豁免。
治外法权说
历史上,治外法权说(Theory of Exterritoriality;Extraterritoriality)一度成为使馆和外交代表权益的理论依据。该学说最早出现于16世纪的欧洲。依据这一学说,尽管使馆及其外交人员处于接受国而非派遣国的领土之内,但是,他们处于接受国的领土管辖之外。治外法权说是一种拟制性学说(legal fiction),从理论上说 ,它包括两个内容: 就使馆而言,驻外使馆是派遣国领土的一种延伸,因此处于接受国领土之外; 就外交代表而言,他们处于接受国领土管辖之外,犹如没有离开派遣国领土。 因此,对使馆及其人员的治外法权地位的侵犯,就是对派遣国领土主权的侵犯。
但从实践上来说,治外法权总是与强权政治联系在一起的;从理论上来说,这一拟制性学说未能为外交特权与豁免提供充分的理论依据,如外交人员尊重接受国法律秩序的义务、抛弃豁免的可能以及接受国保护外交人员的义务等。从20世纪开始,作为外交特权与豁免理论依据的治外法权说在国际法学界和司法判例中的价值降得越来越低,目前已被弃用。
主要职能
《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第三条规定,大使馆有如下职能:
(1)在接受国中代表派遣国;
(2)于国际法许可之限度内,在接受国中保护派遣国及其国民之利益;
(3)与接受国政府办理交涉;
(4)以一切合法手段调查接受国之状况及发展情形,向派遣国政府具报;
(5)促进派遣国与接受国间之友好关系,及发展两国间之经济、文化与科学关系。
中国政府依法保障外国驻华使馆履行上述职能。有关外国驻华使馆举办活动的规定包括:
大使馆还可以执行领事职务。领事职务主要指保护派遣国及其国民之商业与经济上的利益并处理与此有关的各种业务。例如,增进派遣国与接受国间商业、经济关系的发展;调查接受国商业、经济状况,向派遣国政府具报;颁发护照及旅行证件;受理派遣国国民出生、死亡、婚姻之申报,证明遗嘱,调查证据,转送司法书状等;保护和监督派遣国的船舶、飞机及其乘务员,查验船舶文书,调查航行争议,调解乘务员之间的纠纷等。《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第五条对此作了明确规定:
内设机构
使馆各内设机构负责履行使馆上述各项职能。一般而言,大使馆内设政治处、经济商务处、文化教育处、新闻处、武官处、领事部。
政治处
大使馆政治处(Chancellerie)是使馆最重要的机构,主要职责涵盖政策研究、双边交流、内政研究、政党交流等。具体包括:落实两国政府间达成的协议和共识,推动两国关系稳步向前发展。联系和协商两国领导人互访事宜,协调并协助落实访问接待工作。办理两国政府间有关接洽、协调、磋商和交涉的事宜。协调两国在国际和地区组织中开展合作的立场。推动两国政府、议会和政党之间开展全方位的交流与合作,促进两国学术机构、民间社团和社会各界的相互了解和友好往来。
经济商务处
大使馆经济商务处负责结合国内和国际经济贸易发展的最新形势,贯彻执行派遣国对外经济贸易的方针政策和发展战略,促进派遣国与驻在国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发展经贸合作关系;加强调查研究,为派遣国政府部门的经济决策提供所需资料,并提出发展双边或多边经贸关系的意见和建议;服务各种双边经贸机制工作,积极宣传派遣国经济政策和经济建设取得的成就,为多、双边经贸关系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政策、舆论、市场和社会环境;加强国家间信息的双向沟通和交流,为派遣国国内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服务;做好贸易促进、投资促进和互利合作工作。经济商务处工作人员由本国经济部门委派,负责人为商务参赞。
文化教育处(公共事务处)
大使馆文化教育处主要负责对外交往的文化传播和教育职能。文化传播职能包括:以合法方式促进两国思想文化交流,扩大本国文化影响力;促进科技领域的交流与合作。教育职能包括:宣介本国教育发展情况,为本国留学人员及社团提供支持和服务,以及留学、国际语言教育、教育调研、人才工作等业务,促进两国人文交流,增进两国友谊。文化教育处工作人员一般由本国文教部门委派,负责人为文化参赞。
为充分履行文化传播职能,使馆文化教育处多在派遣国设立本国文化中心,为受文化教育处领导的非政府机构,负责开展本国文化传播的具体事务。例如,中国政府在海外设立了35个(截至2015年10月)中国文化中心(China Cultual Center),提供文化活动(常态化、不间断地举办演出、展览、艺术节、文体比赛等各类交流活动);教学培训(组织语言、文化艺术、体育健身等各类培训项目以及实施各类短期培训计划);思想交流(组织学术讲座、研讨会、汉学家交流等活动);信息服务(内设图书馆,向驻在国公众提供涉华信息,介绍中国的历史、文化、发展和当代社会生活)。
新闻处
大使馆新闻处负责以下三项事务。报道本国新闻: 在大使的授权下,负责使馆新闻宣传:与派遣国、驻在国及其它国家记者保持常规联系;管理使馆官方网站和社交媒体账号,通过多个平台宣传本国。跟踪驻在国媒体报道: 与各领事馆一道,负责跟踪了解驻在国媒体报道,研究驻在国舆论对派遣国及其政策以及双边关系的看法,并持续向本国政府汇报。组织双边媒体活动: 在本国政要访问驻在国期间,负责组织新闻发布会和采访活动。定期与本国新闻主管部门合作组织邀请驻在国记者访问本国。与驻在国知名媒体从业人员建立更深入的联系,并为其提供机会更好了解本国。新闻处工作人员由本国外交部门委派,由一名参赞领导。
武官处
大使馆武官处负责代表本国武装力量,保持和发展两国间军事交往,同时可以用一切合法手段联络驻在国的军事和国防部门,了解驻在国的军事发展状况,向派遣国报告驻在国的军事动向和所采取的军事行动。由武官还是使馆馆长(即大使)的军事顾问,在军事交往和谈判中辅佐大使进行工作。武官(Military Attache)是各国的军事外交官,由本国国防和军事部门委派,分为国防武官、军种武官(如海、陆、空各类武官)、副武官等各种等级,在使馆中具有相对独立的地位,直接对使馆馆长负责,待遇和级别相当于参赞。
领事部
大使馆领事部负责承担使馆领事职能,协调驻该国各总领事馆工作。领事是一国政府派驻外国,维护本国利益,保护本国公民及法人合法权益的官员。领事官员的职责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人员构成
《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第一条对各类使馆人员作出了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沿用了《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上述界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编写的《礼宾知识》对上述界定作了适当简化,将大使馆的工作人员为以下四类:
第一类为外交人员,即具有外交官身份的人员,有大使或其他馆长、公使、公使衔参赞、参赞、一等秘书、二等秘书、三等秘书、随员等。在国际交往中,派遣国可派遣与驻在国有关部门保持联系和进行交涉的专业外交人员。如陆、海、空军武官是代表本国武装部门并与驻在国武装部门保持联系的外交人员;商务、经济、财政参赞或专员是代表本国对外贸易或财经部门与驻在国相应部门保持联系的外交人员;文化、新闻参赞或专员则是代表本国文化、新闻部门与驻在国相应部门保持联系的外交人员。此外还有科技、工业、农业、粮食专员等。
第二类为行政技术人员,即承办外交代表机关行政及技术事务的人员,有文秘、会计、行政管理、通讯和信息技术人员等。
第三类为服务人员,即为外交代表机关服务的事务职员,有司机、物业人员、厨师、招待员等。
第四类为私人仆役,即受使馆人员私人雇佣的人员,有清洁工、仆人、保姆等。
上述四类人员中,第一类属外交官,持有外交护照。他们的配偶、未成年子女一般亦持有外交护照。第二、第三类人员从事使馆行政技术和服务工作,多数持有公务护照。私人服务员则一般持普通护照。
外交代表机关人员中,除馆长、武官的人选需征得驻在国正式同意外,其他人员的任命均无需征得对方同意,也无需预先通知,驻在国发给入境签证就是同意的表示。他们的到、离任应通知驻在国外交部,到任后并按规定申请办理各种身份证件,如外交官证、行政技术人员证以及居留证件等。在有些国家的外交代表机关中,可能会出现由接受国公民、派遣国的侨民或第三国公民充任外交人员的情况。对此,《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也作出相应的规定,即:外交人员原则上应属派遣国国籍,委派属接受国国籍的人任外交官须经接受国的同意,且此项同意可随时予以撤消。对第三国公民充当外交官,接受国可保留同样的权利。接受国国民或永久居留者如充任他国驻本国外交人员,只有执行公务的行为才享有管辖豁免和不受侵犯。
外交代表机关内部机构的设置不尽相同,须视派遣国的条件和工作需要而定。一般设有办公室、政治处、领事部等。派驻有武官的外交代表机关还设有武官处,但须经双方协商同意方可设置。不少国家驻外使馆还设有商务参赞处、文化处等。我国在很多国家的使馆设经济商务处。
大使馆的负责人——大使
外交代表,又称外交使节,是一个国家派往其他国家或国际组织的代表。代表国家,负责办理外交事务,有常驻和临时两种。特命全权大使,简称大使,是最高一级的外交代表,系一国元首向另一国元首派遣的代表。享有完全的外交特权和豁免权,并享有比其他两个等级的外交代表(公使、代办)更高的礼遇。在现代外交实践中,互派大使级外交代表是各国通行做法。特命全权大使担任派遣国驻接受国外交使团团长、大使馆馆长,为大使馆的行政首长。使馆馆长休假、离职、因故不能视事时,则有临时代办临时代理主持馆务。临时代办不是外交代表的一个等级,一般由外交代表机关主管政务的外交人员中级别最高者担任。
大使的任命和到任活动
根据国际惯例,在正式任命特命全权大使前,派遣国须向对方提供新任外交代表简历征求接受国的同意。接受国复照提名同意后,使节方可上任。
新任大使抵达接受国的时间应及时通知接受国外交部。抵达该国首都时,一般由礼宾司负责人或其他外交部官员迎接。抵达接受国后,应尽快向外交部或礼宾司负责人递交国书副本,之后向接受国国家元首呈递国书。
按国际习惯,一般认为新任大使递交国书或国书副本后即开始履行职务。在我国,外国新任大使递交国书副本后即可参加礼仪活动,但到任日期以递交国书之日为准。
新任大使到任后要向驻在国政府官员进行礼节性拜会。对当地的外交团则应以正式照会发出就任通知书。对外交团礼节性拜会一般先从拜会外交团团长开始。
新任大使可举行到任招待会,邀请驻在国有关官员和各国使节。有些驻在国官方亦为新任使节举行招待会或宴会,邀请新任使节夫妇和外交官出席。
大使职务的终止和离任活动
外交代表的职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即为终止:任期届满,被本国政府召回另有任用;使节逝世;被驻在国政府宣布为“不受欢迎的人”;两国发生战争或因其他事件而使外交关系破裂中断;建交国一方发生政变以及使节被解除职务或使节自愿离职等。
正常情况下的离任,使节通常以照会通知驻在国外交部、驻在地的各国外交代表机关以及驻当地有来往的各国外交使节。在照会里应告以临时代办的姓名;向驻在国元首、政府首脑、有关官员以及平日有交往的使节提出辞行拜会;举行离任招待会等。驻在国政府按其习惯做法为离任使节举行饯行活动,包括领导人会见、组织饯行宴会以及授勋等。有的外交团团长会出面举行招待会为即将离任的大使饯行。使节离任回国时,驻在国外交部一般派代表赴机场(车站)送行。各国使节酌情为其送行。
中国政府对外国驻华大使的离任礼遇规定为:外国驻华使馆将大使离京的日期,具体时间、航班(车次)、随行人数尽早书面通知外交部使团事务办公室(以下简称“使团办”)。外交部主管副部长(或部长助理)将视情会见大使或设宴为大使饯行。如大使辞行拜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请使馆直接与有关部门联系。使团办将派代表前往机场(车站)送行,提供机场(车站)贵宾室,给予免检免验礼遇。
权利与义务
大使馆享有的外交特权与豁免
作为外交机构,大使馆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受到《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保护。《公约》规定,“一、使馆馆舍不得侵犯。接受国官吏非经使馆馆长许可,不得进入使馆馆舍。二、接受国负有特殊责任,采取一切适当步骤保护使馆馆舍免受侵入或损害,并防止一切扰乱使馆安宁或有损使馆尊严之情事。三、使馆馆舍及设备,以及馆舍内其他财产与使馆交通工具免受搜查、征用、扣押或强制执行。”还规定,外交人员的私人寓所、文书及信件、财产同样享有不可侵犯权。
“接受国官吏”,一般系指驻在国的军警、司法人员、税收人员以及其他执行公务的人员,未经外交使节或外交人员的同意,不得进入使馆和外交人员的私人寓所执行任何任务。对外交代表机关的馆舍、外交人员的私人寓所,不论是属于其本国政府或私人的财产,或是由其租赁的,都不得侵犯。
具体而言,外交使馆所享有的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基本内容包括如下六项:
第一,使馆馆舍不可侵犯。使馆馆舍,具体是指供使馆使用及供使馆馆长寓邸之用的建筑以及所附属之土地。使馆馆舍不可侵犯的具体含义包括:未经同意,接受国当局不得进入使馆馆舍;接受国负有特殊责任保护使馆馆舍;使馆馆舍免予征用。为确保外交代表机关馆舍和外交人员私人寓所的安全,许多国家采取派军警在门口设岗警卫的办法,以防歹徒闯入闹事;也有些国家设流动岗或派便衣公安人员在附近巡逻。他们都负有保护外交代表机关和外交人员安全的责任。使馆舍内的一切财务、设备,由于馆舍不受侵犯从而得到保护。大使馆使用的交通工具也不受侵犯。在国际上对挂国旗的外交使节车辆尤为尊重。
第二,使馆档案与文件不得侵犯。外交使馆的档案与文件涉及国家机密,亦为国家财产,故此不得侵犯。不论在使馆之内、外交邮袋之内,还是在其他地方,使馆档案与文件都应得到保护。接受国当局无论在何时何地,均不得对其搜查或抽查,不得开拆、检查、扣留、查封或毁坏使馆的来往公文。但非官方文件、物品,亦不得存放于使馆档案与文件之内。
第三,通信自由。没有通信自由,使馆便无法进行正常工作,故使馆必须享有通信自由。它的具体含义有:接受国应准许使馆为一切公务目的开展通信活动;使馆可使用一切适当的通信方法;接受国应保护使馆通信自由。大使馆的公文、档案,包括外交人员的文件和信件也不可侵犯,即不可加以检查、扣留或毁损。按国际惯例,两国断绝外交关系或发生战争,驻在国也不得检查、扣留公文、档案。
为保障外国驻华使馆通信自由,中国政府规定:使馆为公务目的可以与派遣国政府以及派遣国其他使馆和领事馆自由通讯。通讯可以采用一切适当方法,包括外交信使、外交邮袋和明码、密码电信在内。但是,使馆设置和使用供通讯用的无线电收发信机,必须经中国政府同意。使馆运进上述设备,按中国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使馆申请进口和使用无线电设备、使用无线电频率、设立无线电通讯网络、申请安装数据专线(点对点)、进口和安装海事卫星、设立卫星通讯地球站(VSAT)接收天线及附属设备、安装卫星电视接收装置及附属设备等均需向使团办提出申请。使团办在对等原则基础上进行审批。
第四,使用国旗与国徽。外交使馆有权使用本国的国旗与国徽。外交使馆所使用的国旗、国徽以及馆牌被视为使馆尊严的象征,接受国应当予以保护。大使乘坐的车辆有权悬挂本国国旗,享受外交礼遇。
第五,免税。一般情况下,外交使馆免税具体是指:使馆不动产免税;使馆动产免税;若干规费和手续费收入款项免税。
第六,免除关税和免受查验。在一般情况下,接受国应依照本国法律规章,准许使馆公用物品入境,并免除一切关税和其他捐税。对于使馆运进运出的公用物品,各国通常按照对等原则可对其免除查验,但使馆免税运进的物品原则上不得转让。
中国政府对使馆和使馆馆员关税免除的规定是:
大使馆需遵守的国际法义务
权利与义务是对等的。在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同时,大使馆及其工作人员也需遵守一定的国际法义务。主要包括:尊重接受国的法律与规章;不得干涉接受国内政;使馆馆舍不得用于与其职务不相符的用途;使馆馆员不得为私人利益从事任何职业或商业活动。
《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规定,使馆不得充作与本规定或一般国际法的其他规定相抵触的用途,也不得用作与派遣国和接受国之间签定的协定不相符的用途。对这一问题,有的国家还以国内法规定,不给予外交代表机关进行任何与其职务相违背的活动的权利,意即不得在馆舍内从事破坏驻在国主权的不法活动,也有的国家规定,不得在使馆和住所内拘留或隐匿驻在国政府决定逮捕的人。上述规定主要包含有两个意义:第一、使馆无拘留权。使馆在驻在国领土上,无权在馆舍内拘留任何人,即使对其本国侨民,一概不得拘留。如发生拘人事件,驻在国有权要求有关使馆将人交出。第二、使馆无外交庇护权。国际上一般不允许在使馆内给予当地政府决定通缉的人以庇护的权利。遇有罪犯进入使馆躲避,驻在国通过外交途径要求交人时,使馆一般不可拒绝。如使馆拒绝交出罪犯,驻在国有时也采取派兵包围使馆等强制手段,迫使对方将犯人交出。无外交庇护权已为大多数国家和我国所确认。但拉丁美洲国家根据1928年《哈瓦那公约》,至今仍承认有庇护权,不过这种庇护权仅限于因政治原因而要求避难的人。
中国驻外国大使馆一览
驻亚洲国家大使馆
驻非洲国家大使馆
驻欧洲国家大使馆
北美洲国家大使馆
驻南美洲国家大使馆
驻大洋洲国家大使馆
驻外团、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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