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单位(Private Non-Enterprise Units)是一种非营利性质的社会组织,通常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设立。

民办非企业单位在改革开放初期开始起步,到20世纪90年代末初步规范,并稳步发展,主要分为法人型、合伙型、个体型,涉及到教育、医疗卫生、环保、科研、社会工作等领域。它是非政府组织(NGO)的重要组成部分,除了具备 NGO的基本特征外,如自主性、公益性、非营利性和非政府性,同时还具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民间性、实体性、服务性和独立性等特点。

民办非企业单位利用自身的人力资源和物资,为弱势群体提供帮助和服务。此外,民办非企业单位还可以通过与政府合作,共同开展公益事业,实现资源优化配置。

历史发展

起源

1996年7月,中国政府召开政治局常委会议,专门研究民间组织管理工作讨论决策时,认为“民办事业单位”并不是真正的“事业单位”。只有在国家核定编制并为其划拨事业经费(自收自支单位不划拨)的单位才被认定为“事业单位”。事业单位是根据社会教、科、文、卫以及社会福利等方面的需要,由国家投资设立的机构,与设立主体存在明确的行政隶属关系,其行政被设立主体所管理。此外,由于市场经济体制改革思潮的影响,一些人认为事业单位需要深入改革,长期来看也难以持续下去,因此不应该将这类单位称为事业单位。因此,最终中央采用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代替先前广泛使用的“民办事业单位”,在文件中正式确定这个概念。

发展

1997年7月,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政治局常委会议召开,专门研究民间组织的管理工作。会议对当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了全面分析,从维护政治和社会稳定的角度,提出了当前民间组织管理工作必须坚持的方针原则。在随后下发的中央办公厅22号文件规定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命名和管理制度,并提出需要清理整顿当时比较混乱的民间组织,该文件致力于“严格把关从严审批”的精神,并在管理制度方面,“实施挂靠单位、业务主管部门与登记管理机关共同负责的管理制度并且实行挂靠单位和业主管部门领导对所属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申请登记、思想政治工作、党的建设,财务活动、人事管理、研讨会安排、接受资助以及对外交往等重要活动负责。若出现问题,则由挂靠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承担责任。”

1997年4月,民政部发布了《关于清理整顿社会团体的通知》,并且国务院转发了此通知。随后,5月份,民政部又发布了《关于查处非法社团的通知》。

1998 年,民政部基于其研究报告颁布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制度框架和法律体系的建立奠定了基础,并逐渐使得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管理走向规范化和制度化,标志着民办非企业单位正式诞生。

1999年7月,随着整顿工作的进展,民政部裁定“法轮大法研究会”非法。10月14日,中央常委会就民间组织管理问题开会,并发出联合通知([1999]34 号),规范加强管理。同年12月,民政部召开了加强民间组织管理工作的会议,强调了该工作的重要性,追求更加严格的管理措施并进行了针对气功社团的专项清理。

2000年4月民政部发布了《取缔非法社团办法》,其中强调了“控制总量、调整结构、注重质量”的要求,严格审核新成立的社团。与此同时,在一些领域如教育、医疗等,政府仍然采取规范并鼓励发展的政策,给予了明确的政策支持。

改革试点

教育领域:1997年8月,国务院发布了《社会力量办学条例》,成为第一个规范民办教育的法规。1998年,在第九届全国人大的立法规划中,将民办教育的立法工作列为重要任务。1999年6月,在国务院召开的第三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上,朱基总理强调要鼓励社会力量发展民办教育,形成以政府办学为主体、公办和民办学校共同发展的教育格局。此次会议中,朱镕基总理还首次肯定了民办高等教育,并鼓励有条件的社会力量举办民办普通高等学校。

医疗领域:在1992年9月和1994年9月,政府分发布了《关于深化卫生改革的几点意见》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提出鼓励社会资本创办多种形式的医疗服务机构。1997年1月1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正式系统地提出了卫生改革与发展的总体思路和政策,明确要求各级政府加大卫生投入,筹集社会资金发展卫生事业。

从1996年到2000年,整个国家都在对民间组织进行大规模的清理整顿,这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发展造成了一定的限制。但是,在教育、医疗等经济社会领域,政府仍然给予支持。这段时间,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双重管理体制初步确立,监督约束机制开始形成,管理规范化程度逐步提高,更具制度化特征。

基本信息

定义

民办非企业单位是一种非营利性质的社会组织,通常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设立。这些组织的主要目标是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例如教育、医疗、科研、文化艺术、社会工作等领域,旨在促进公共利益和社会进步。这种社会组织不同于营利性组织,它们的目的是为了解决社会问题和满足公众需求,而不是为了赚取利润。同时,这种组织也不属于政府机构,它们是在政府和市场之间发挥重要作用的第三部门,是社会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管理模式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管理体制遵循统一登记、双重负责与分级管理的原则,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相关部门及授权组织是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范围内的业务主管单位,即国务院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注册统一负责,其他单位和组织无权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审批、登记和管理。

民办非企业单位实行双重管理,由民政部门和业务主管单位共同负责。登记管理机关需严格执行登记程序,并对已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日常监督和管理,包括变更登记和清算事务。业务主管单位则负责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进行指导,并建立并实行有关的管理制度。

分级管理的核心在于,对于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机关的行政管辖范围应当与其活动范围相一致。换句话说,要建立起有效的行政目录管理制度,以确保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合法运营和监管,并加强对其管理的层级性和分类管理。

监管体制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监督管理,主要基于以下原因。首先,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供的是公共物品,在市场失灵的情况下需要另一种方式进行监督和调控。其次,这些单位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可能会涉及到权力扩张和管理行为,需要加强监管。最后,由于采用了财团法人制度,这些机构在内部治理结构上存在先天隐患,缺少有效的制衡和自我监督机制,因此需要加强外部监督以确保其合法、合规运营。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负有监管责任的有下列相关单位负责:

1、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注册、变更及注销、年度检查、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并进行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2、业务主管单位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前的审查,负责监督、指导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确保其按照章程规范有序开展活动,负责初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年度检查工作,负责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以确保这些单位能合法、规范地运营,与相关部门单位负责免费指导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清算工作。

3、其它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负有监督管理责任的单位,如税务部门负责财务管理以及审计部门负责资产来源等。

特征

民办非企业单位是非政府组织(NGO)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除了具备 NGO 的基本特征外,如自主性、公益性、非营利性和非政府性。与此同时还具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民间性、实体性、服务性和独立性等特点。

民间性

民办非企业单位主要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力量和公民个人举办,这体现了其民间性。同时,其非政府性和非营利性也使得其能够在提供服务时,更加灵活且贴近社会公众的需求。另外,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金来源主要是非国有资产,这包括个人财产、集体所有的财产等。这不仅强调了其非营利性,也突出了其民间性和独立性。在此过程中,虽然可能包含国有资产的参与,但不会让其占据主导地位,这正是“民办”二字的含义所在。

非营利性

“非企业”一词是指民办非企业单位,这类组织的非营利性是相对于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而言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组织形式上与企业的区别在于,它们的主要目标不是追求利润,而是服务社会,从事公益事业。尽管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以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但这些费用仅用于覆盖服务成本,而非为了盈利。同时,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盈余和清算后的财产必须用于社会公益事业,而不能分红给个人或团体。这就是非营利性组织的核心特征。

实体性

实体性是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一个重要特征,它指的是民办非企业单位作为一个独立的社会组织,具有自己独立的存在意义和目标。与依赖于其他组织的社会团体和基金会不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目标是提供一定的服务,而不是为了从属于其他组织。它拥有自己的组织结构,人员配置和运营方式,能够独立地开展活动,为社会提供服务。这种实体性不仅使民办非企业单位在运营和管理上具有更高的灵活性,也使它在社会服务提供上具有更强的针对性和效率。

服务性

服务性是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又一个重要特征。作为提供一定的公共服务或补充政府提供公共服务不足的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多个领域开展了广泛的服务。在教育领域,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以提供从学前教育到高等教育,以及职业技能培训等各种教育服务。在卫生事业方面,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以设立医院、诊所、养老院等机构,提供医疗服务。在科技事业方面,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以进行科研和技术开发,推动科技创新。在体育事业方面,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以组织各种体育活动,提高人们的身体素质。在劳动事业方面,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以提供职业介绍和就业指导等服务。在民政事业方面,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以提供社区服务、婚姻介绍等服务。在社会中介服务业方面,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以提供咨询、评估、认证等服务。在法律服务业方面,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以提供法律服务,帮助人们解决法律问题。

总的来说,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服务性体现在它提供的多样化的服务,这些服务不仅可以满足人们的需求,也在很大程度上补充了政府公共服务的不足。

主要分类

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法规规定的实体类型可以分为三种: 法人型、合伙型和个体型。

法人型

法人型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举办,或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共同举办,具有法人资格。

合伙型

合伙型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合伙举办,不具有法人资格,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责任由全体合伙人承担。

个体型

个体型由个人出资并担任负责人,也不具有法人资格,其债务以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责任。这三类的区别在于民事关系的地位和法律责任

商业模式

资金来源

民办非企业单位资金来源主要有以下方式:合伙人的出资的方式、政府资助的方式、国有资产转移的方式、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合法收入、利息、社会或组织捐赠的方式、其他合法收入。

财务报告

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财务会计报告是指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的报告。对于民办非企业单位,其会计报告应在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对外提供。民办非企业单位需在规定时间内向外提供中期财务会计报告。财务报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金额不足一元的填写至分。报告需编制页码,加盖公章,装订成册,并注明组织名称、登记证号、地址、报表年度或中期、报出日期等信息。负责人和财务会计工作的主管需签名并盖章,对于有总会计师的单位,总会计师也需签名并盖章。事业单位需按规定的格式、内容和期限,向财政部门或主管单位报送会计报表。特殊会计报表由单位自行规定。月度、季度和年度报表需在规定期限内上报,并抄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政府影响

影响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政治因素分为外部政治因素和内部政治因素,其中外在政治因素主要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职业培训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办法(试行)、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内在政治因素则表现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政治环境。

民办非企业单位作为对政府职能的补充,与政府之间存在实质性的相互依存的关系。因此,有更多的外在政治因素可以直接或间接影响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政治绩效。

主要影响

民办非企业单位是从事社会公益事业的组织,对于促进社会公益事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它们不仅可以承担政府职能转变、提供公共服务等方面的任务,还可以整合社会服务资源,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服务方式新颖,服务领域也更广,在促进社会公平公正,推动社会进步和优化社会结构方面做出了应有的贡献。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事业的发展,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同时,在公共资源匮乏的情况下,民办非企业单位也成为了提供公共服务的有力补充。这些组织为社会发展提供了更多元化、更加灵活的服务式和丰富的服务内容,从而促进了全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尤其在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等领域,根据霍普金斯大学统计的全球非营利企业的就业情况,三分之二的就业位于传统领域,即教育、卫生保健和社会服务领域。截至2008年,教育部门达到了88811个,而卫生和社会服务业也分别达到了25000多个。说明民办非企业单位在教育、卫生保健和社会服务等公共服务领域已经成为重要的公共服务供应商。除此之外,民办非企业单位在促进经济发展、扩大政治参与、推动事业单位改革、实施公益活动和扩大外交往等方面,作用也越来越显著。

管理缺陷

财务制度缺陷

民办非企业的财务管理水平良好与否,直接影响着其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然而,许多民办非企业并无具体的财务管理制度成文规定,导致财务运作缺乏规范。即便某些民办非企业建立了财务内部控制制度,存在流于形式、约束制度不完善的问题,因此,管理监督机制不能发挥其功能。此外,这些单位未建立完善的财政收支审计机制,资金随意调动,收入不入账,费用支出不符合规定,无法很好地发挥财务监管作用,一切都按照领导的指示处理,制度虚设并效率低下。

账务核算缺陷

民办非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和一般企业的分类存在混淆,因此会计处理常使用不适当的会计制度,如《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或《企业会计制度》,甚至多种制度交替应用。此外,会计账簿设置不够完善,管理与处理缺乏规范。因此,在固定资产处理时,有些民办非企业使用了不正确的计算和计提折旧方法,不能正确反映净资产情况。

计税报税缺陷

针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税收问题,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由于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金来源较为有限,因此其日常业务活动并非以盈利为主要目的,其全部收入应免税。而另一种观点却认为,民办非企业没有合理地应用国家赋予的各种税收政策,也未能区分各类收入,应该一律计税缴纳。实际上,民办非企业单位是以非营利为中心的组织,其初衷不在于获取营利。但考虑到其经费短缺和发展需要,通常会举办一些营利活动。依据相关规定,对于民办非企业的收入,应根据其营利和非营利部分分别给予减免税等优惠政策或按法规计税缴纳。因此,民办非企业单位需要根据不同类型的收入特点,进行税款的计算和申报。

预算管理缺陷

预算管理在财务管理中至关重要。强化预算管理有助于各部门进行有效的资金管理,避免浪费,最大化实现资金利用效率,实现科学健康的运营。然而由于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单一,资金缺乏等劣势,往往忽视或者没有建立合理的预算制度,导致预算实施不合理、监管不到位等一系列问题,使得有限的资金投入不能实现应有的效果。

财务报告缺陷

目前,对于民办非企业的财务报告要求相对较低,通常会在财务审计和年检时进行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和现金流量表等报告。虽然这些报表能反映单位整体运行状况和财务指标,但信息相对滞后。在日常工作中,财务人员通常只负责简单的记账和报销任务,而不太参与到报表编制中,因此提升财务管理水平也受到影响。

申请流程

1、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申请需要具备以下条件:经过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且要有规范的名称以及必要的组织机构,并且需要有合法财产相匹配的业务活动以及与之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其次还需有必要的场所。同时,登记的名称必须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的规定,不得使用“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2、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的人员或组织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以下文件: 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场所使用权证明、验资报告、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以及身份证明、章程草案。

3、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章程包括以下内容:名称和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组织的管理制度、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产生、罢免的程序、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章程的修改程序、终止程序以及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其他事项。

4、登记管理机关在收到全部有效文件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以下是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的几种情形,并向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1)、有申请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宗旨以及业务范围不符合本条例相关规定的证明 2)、有弄虚作假申请的 3)、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相同或者相似业务范围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没有必要成立的 4)、被拟定任命的负责人正在或者曾受过刑事处罚被剥夺政治权利,或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5)、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也不予登记。

5、准予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由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开办资金、业务主管单位,并根据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同方式,分别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证书》。依照法律、其他行政法规规定,经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核或者登记,已经取得相应的执业许可证书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应当简化登记手续,凭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执业许可证明文件,发给相应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6、 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可以设立分支机构。

7、 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以凭登记证书申请刻制印章和开立银行账户。在办理此类手续时,应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报告印章式样和银行账号等相关信息。

8、如果民办非企业单位需要变更登记事项,必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的30天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若要修改章程,则必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的30天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申请。

9、如果民办非企业单位要自行解立、分立、合并或出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必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在进行注销登记清算组织,并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完成清算工作。在清算期间,该单位不得从事除清算工作以外的任何活动。

10、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在完成清算后15天内,需要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申请注销登记需要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如果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注销登记,他们会颁发注销证明文件,并收回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11、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注销、以及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进行公告。

相关单位

参考资料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2023-09-27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湖南省人民政府.2023-0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