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轻工业联合会(以下简称中国轻工联,英文名称China National Light Industry Council ,英文缩写CNLIC)成立于2001年2月,是我国工业管理体制改革后由轻工业全国性、地区性的协会、学会,具有重要影响的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和大中专院校等自愿组成的具有服务和一定管理职能的全国性、综合性的行业组织。
中国轻工联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中国轻工联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民政部,党建工作机构是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中国轻工联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工作机构、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中国轻工联现分设办公室、党建人事部(纪检监察室)、综合业务部、质量标准部、手工艺产业部、食品产业部、资产财务部、经济合作部(国际合作部)、城镇集体经济部(政策法规部)、信息统计部,受国资委党委委托,代管国家级45个行业协会、5个行业学会、1个政研会、企事业单位18家。
中国轻工联加快产业转型升级步伐,以数字赋能、低碳引领、中小企业创新,不断夯实我国轻工产业的优势地位,全国轻工业贯彻数字经济战略,建成39家国家级智能制造示范工厂,57家单位82个项目获评智能制造优秀场景,以先进信息技术助推数字化升级。海尔、美的、青岛啤酒、宁德时代等6家公司的20个工厂荣获全球“灯塔工厂”。
发展历史
1949年11月,中央人民政府成立轻工业部、食品工业部、中央合作事业管理局。
1950年12月,撤销食品工业部,其所辖的行业分别划归轻工部、农业部和粮食部。
1954年11月,成立中央手工业管理局和地方工业部。地方工业部管理地方轻工企业,其他各工业部管理直属企业。
1956年5月,撤销地方工业部,有关地方轻工业划归轻工业部管理,同时将轻工业部食品的部分划出,成立食品工业部。
1958年2月,轻工业部和食品工业部再次合并为轻工业部。5月,轻工业部与中央手工业管理局合并。
1961年9月,重新成立中央手工业管理总局,与轻工业部分开,中华全国手工业合作总社与中央手工业管理总局合署办公。
1965年2月20日,第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决定:轻工业部改名为第一轻工业部;撤销中央手工业管理总局,改建成立第二轻工业部,同中华全国手工业合作总社合署办公。
1970年4月,第一轻工业部、第二轻工业部、纺织工业部合并为轻工业部。
1978年1月,中央决定轻工业、纺织工业分开,成立轻工业部、纺织工业部。
1988年8月,轻工业部机构改革,撤销部分专业局,成立30多个行业协会。
1993年6月,根据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轻工业部撤销,组建中国轻工总会,是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国务院授权轻工总会对全国轻工行业进行行业管理。
1998年,根据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部委管理的国家局设置的通知》,撤销中国轻工总会,组建国家轻工业局,为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管理的主管轻工行业的行政机构。
2001年2月,国家轻工业局撤销,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成立,标志着国家轻工业局完成机构转换,中国轻工业进入按照市场经济体制运作的状态。取消后的国家轻工局,将保留中华全国手工业合作总社的牌子,与中国轻工业联合会合署办公。
联合会成立
2001年2月28日,中国轻工业联合会在北京成立,它标志着国家轻工业局已经顺利完成机构转换,中国轻工业进入按照市场经济体制运作的状态。中国轻工业联合会会长陈士能在成立大会上表示,国家轻工局作为政府机构,已圆满完成历史使命,取消后的国家轻工局,将保留中华全国手工业合作总社的牌子,与中国轻工业联合会合署办公。
轻工业是中国最早走向市场经济的行业。从八十年代开始,由轻工业部改为中国轻工总会、国家轻工业局至今天的中国轻工业联合会。逐步完成了由部门管理转变为行业管理,由微观中观管理转变为宏观管理,由直接管理转变为间接管理,由单纯管理转变为服务管理的体制改革,体现了中国从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迈进的过程。
主要职责
调查研究轻工行业经济运行、企业发展等方面的情况,向政府反映行业企业的意见和要求,为政府部门制定有关经济政策和立法方面等提供建议和咨询服务;
组织开展行业统计,收集、分析、研究和发布行业信息,依法开展统计调查,建立电子商务信息网络;
组织制订行业规划,对行业投资开发、重大技术改造、技术引进等项目进行前期论证与初审;
组织制订、修订轻工行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技术规范和团体标准,组织贯彻实施并进行监督;
参与行业质量认证和监督管理工作,为企业的质量工作提供诊断、咨询服务;
推动行业科技进步,开展行业科技交流,组织行业科技奖评审并推荐国家级科技进步奖。组织行业科技成果鉴定和推广应用等;
组织开展行业培训、行业先进和中国工艺美术大师评选,参与行业职业技能鉴定;
组织、协调、举办行业大型国内及国际展览会;
制定行规行约,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出版发行刊物、资料,组织开展行业宣传交流,承担行业报刊的管理工作;
为知识产权保护、反倾销、反补贴、反不正当竞争、打击走私等提供咨询服务;
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其他任务。
建设成就
活动交流
2019年11月7日下午,中国工艺美术传承与发展论坛在南京国际展览中心举办。论坛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主办,中国工艺美术大师工作委员会、中国工艺美术学会共同承办,邀请北京工美集团行业知名专家学者演讲讨论,共商工艺美术发展,共话传统文化振兴,共同带来中国工艺美术行业未来发展的开放思考与创新经验。中国轻工业联合会领导及特邀嘉宾、产业集群代表、参展院校代表、重点展商代表、工艺美术爱好者代表、新闻媒体等近400人参加论坛。
2020年10月22日,中国品牌授权联盟交流会在上海举办。交流会参会嘉宾共90余人。IP授权企业、授权代理企业代表介绍了公司主要IP及业务,并与参会的品牌企业高管现场进行了精准对接,洽谈合作。同时,各协会领导共同出席了中国授权金星奖颁奖典礼,并为获得卓越商业价值IP奖、卓越人气IP奖、优秀中国国内原创授权IP奖等近20个奖项的获奖代表颁奖。
展览展会
2019年11月7日,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举办的首届中国工艺美术博览会(CACE)在南京国际展览中心开幕。博览会展览面积达36000米,参展商超过1200家,展示6万余件陶瓷、雕刻、织绣、文房四宝、红木家具等全品类工艺美术优秀作品,汇集上百位工艺美术大师精品力作,集聚60多个特色展团和专业院校,组织12场高层次同期活动。
中国玩具展由联合会代管中国玩具和婴童用品协会主办,自2002年开始,每年一届。2021年,中国玩具展同期举办中国婴童展、中国授权展、中国幼教展,四展同台,展览面积达22万平方米。每年,超过2000家参展商携带全球首发新品亮相,吸引了来自于全球130多个国家和地区近10万专业买家到会商洽。
报刊资源
《中国集体经济》杂志是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主管,中华全国手工业合作总社与中国工业合作经济学会主办的国家级刊物,集体(合作)经济类核心期刊。1985年创刊,被中国知网、中国知网、万方数据库全文收录。
人才培养
竞技比赛
2019年11月10日上午,2019中国技能大赛全国陶瓷雕塑、工艺品雕刻工职业技能大赛总决赛闭幕式在南京举行。此次竞赛分职工组和学生组,并分预赛和决赛两个阶段,其中陶瓷职工组预赛11个赛区,全国31个省、市和自治区的80多名选手参加决赛。学生组通过全国16所陶瓷专业职业技术院校预赛选拔了40多名学生参加决赛。工艺品雕刻工职业技能竞赛历经选拔赛、半决赛和决赛三个阶段决赛由90名职工选手参加。
为推动工艺美术行业繁荣发展,中国工艺美术博览会特别举办首届“丹顶鹤杯”工艺美术设计创新大赛。2019年11月10日上午,2019中国工艺美术博览会“百鹤杯”工艺美术设计创新大赛颁奖典礼在南京国际展览中心举行。50件作品荣获金鼎奖;141件作品获得百鹤奖;100件作品获得新锐奖。同时,评选出183件“大众电影百花奖”获奖作品。40件获得百花奖金奖,60件作品获得银奖,83件作品获得铜奖。
荣誉评选
中国工艺美术大师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组织评选,旨在通过评选,表彰德艺双馨、业绩卓越的工艺美术专业人员,促进传统工艺美术的传承和创新,推动工艺美术行业持续发展,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营造劳动光荣的社会风尚和精益求精的敬业风气,建设适应轻工业创新发展的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劳动者大军,中国轻工业联合会和中国财贸轻纺烟草工会在全国轻工行业启动了轻工“大国工匠”推荐学习活动。2018年12月,最终推荐选出42名首届轻工行业大国工匠。2019年12月,选出60名同志为第二届轻工“大国工匠”。
奖项设置
为了奖励在轻工业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中国公民和组织,调动轻工业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轻工业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提升轻工行业技术水平,提高综合国力,中国轻工业联合会设立中国轻工业联合会科学技术奖。科学技术奖分技术发明奖和技术进步奖两大奖项。科学技术奖分一、二、三等3个等级。
文化传统
形象标识
中国轻工业联合会形象标识由两个绿色的圆组成,右侧圆中部位置有一颗红色四角星。
业务范围
中国轻工业联合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根据授权组织开展行业统计,收集、分析、研究和发布行业信息,依法开展统计调查,加强信息化建设;
(二)参与制订行业规划和产业政策;
(三)开展行业调查研究,向政府提出有关经济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或建议;
(四)为知识产权保护、反倾销、反补贴、反不正当竞争、打击走私等提供咨询服务;
(五)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开展科技成果的鉴定工作;组织重大科研项目的推荐和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等;
(六)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组织制订、修订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推进团体标准的制定,指导行业质量管理工作,促进行业品牌建设;
(七)组织开展人才培训与交流;
(八)开展国(境)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组织技术交流会、学术报告会,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举办展销会,促进轻工业协同发展以及同相关行业融合发展;
(九)培育建设轻工业产业集群和特色区域;
(十)反映行业情况和会员要求,维护行业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十一)加强行业自律、建立信用体系,规范行业行为、培育专业市场、维护公平竞争;
(十二)倡导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
(十三)依照政府有关规定,创办刊物、网站及相关媒体等;
(十四)承担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任务。
中轻联受委托管理服务的行业和主要产品包括:
制浆造纸、自行车、缝制机械、钟表、陶瓷、玻璃、搪瓷、电光源及照明电器、电池、日用化学制品(洗涤用品、化妆品、口腔清洁及护理用品等)、制盐、食品及饮料、皮革皮毛及其制品、家具、文教体育用品、眼镜、工艺美术品、塑料制品、五金制品、家用电器、羽绒及其制品、制笔、乐器、文房四宝、少数民族用品、衡器、日用杂品、玩具、礼仪休闲用品、室内装饰、轻工装备等。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报党建领导机关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八)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九)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十)决定终止事宜;
(十一)制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5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20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代表。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第十九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50%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当选理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代表的1/2;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投票通过;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天津市重庆商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210人,且不得超过会员代表的1/3,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热心本会建设;
(三)积极参与本会会议、活动;
(四)主动履行会员义务;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
(六)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3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天津市重庆商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
经党建领导机关同意,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二)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第二十三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天津市重庆商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单位同时为常务理事的,其代表一并调整。
第二十四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五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
(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九)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十)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一)审议年度财务报告;
(十二)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三)制定信息公开办法、财务管理制度、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重要的管理制度;
(十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连续2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负责人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
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第三十条 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负责人的调整。
第三十二条 经会长或者1/5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会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三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51人。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2次不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
第三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6个月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五条 经会长或1/3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会长不能主持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六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副会长不超过23名,秘书长1名。
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秘书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三十七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2届。
第三十八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九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天津市重庆商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条 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会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推选一名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四十一条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五)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出席会议成员核签。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或备查,并至少保存10年。
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通报或备查。
第五节 监事会
第四十三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5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和副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四十四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天津市重庆商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领导机关、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七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六节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九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
第五十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五十一条 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并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
第五十二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五十三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五十四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五十五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会员代表选举办法》《会费管理办法》《理事会选举办法》《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办法》《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五十六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七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五十八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轻工业联合会,英文名称为全国人大图书馆 NATIONAL LIGHT INDUSTRY COUNCIL,是由中国轻工业及相关行业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科研院所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天津市重庆商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全国。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广泛联系国内外轻工业及相关行业的企业、同业组织,在政府与企事业单位、政府与行业间起桥梁和纽带作用,努力为会员、为行业、为社会、为政府服务,推动我国轻工业高质量发展。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民政部,党建领导机关是国务院国资委党委。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根据授权组织开展行业统计,收集、分析、研究和发布行业信息,依法开展统计调查,加强信息化建设;
(二)参与制订行业规划和产业政策;
(三)开展行业调查研究,向政府提出有关经济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或建议;
(四)为知识产权保护、反倾销、反补贴、反不正当竞争、打击走私等提供咨询服务;
(五)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开展科技成果的鉴定工作;组织重大科研项目的推荐和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等;
(六)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组织制订、修订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推进团体标准的制定,指导行业质量管理工作,促进行业品牌建设;
(七)组织开展人才培训与交流和职业能力评价;
(八)开展国(境)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组织技术交流会、学术报告会,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举办展销会,促进轻工业协同发展以及同相关行业融合发展;
(九) 培育建设轻工业产业集群和特色区域;
(十)反映行业情况和会员要求,维护行业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十一)加强行业自律、建立信用体系,规范行业行为、培育专业市场、维护公平竞争;
(十二)倡导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
(十三)依照政府有关规定,创办刊物、网站及相关媒体等;
(十四)承担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注册的企业、院校、社会组织等;
(四)从事轻工业或国家战略、新兴行业、高新技术等相关领域。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法人签字、盖公章);
(二)填写单位会员登记表(法人签字、盖公章);
(三)提交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四)由本会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讨论通过;
(五)由本会理事会或其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提出解决行业有关问题的建议或提案;
(五)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和会议;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七)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2年不按时交纳会费;
(二)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六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天津市重庆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报党建领导机关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八)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九)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十)决定终止事宜;
(十一)制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5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20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代表。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第十九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50%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推举天津市重庆商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当选理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代表的1/2; 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投票通过;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210人,且不得超过会员代表的1/3,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热心本会建设;
(三)积极参与本会会议、活动;
(四)主动履行会员义务;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
(六)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3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
经党建领导机关同意,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二)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第二十三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单位同时为常务理事的,其代表一并调整。
第二十四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五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
(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九)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十)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一)审议年度财务报告;
(十二)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三)制定信息公开办法、财务管理制度、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重要的管理制度;
(十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连续2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负责人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
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第三十条 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负责人的调整。
第三十二条 经会长或者1/5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会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三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51人。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2次不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
第三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6个月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五条 经会长或1/3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会长不能主持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六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副会长不超过23名,秘书长1名。
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天津市重庆商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秘书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三十七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2届。
第三十八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九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条 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会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推选一名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四十一条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五)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出席会议成员核签。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或备查,并至少保存10年。
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通报或备查。
第五节 监事会
第四十三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5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和副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天津市重庆商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四十四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领导机关、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七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六节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九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
第五十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五十一条 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并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
第五十二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五十三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五十四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五十五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会员代表选举办法》《会费管理办法》《理事会选举办法》《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办法》《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五十六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七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五十八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九条 本会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购买服务;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六十一条 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非营利事业。
第六十二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五条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
第六十六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社会团体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常务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常务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六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社团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社会团体发生违法行为或社会团体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六十八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六十九条 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1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七十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七十一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六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六十九条 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1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七十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七十一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七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同意,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七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六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七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经2021年7月18日第五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八十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参考资料
中国轻工业联合会-简介.中国轻工业联合会.2022-02-28
中国轻工业联合会会长张崇和发表署名文章:加强科技创新 奋力谱写轻工强国新篇章.百家号.2024-03-21
中国轻工业联合会在北京成立.中国新闻网.2022-07-28
【文萃】新中国70年轻工业发展历程回顾与展望.中国社会科学网.2022-07-28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轻工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中国政府网.2022-07-28
中国轻工业联合会章程.中国轻工业联合会网站.2018-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