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苗法,又称常平新法,王安石变法内容之一,赵顼熙宁二年(公元1069年)九月开始正式实施。青苗法规定:每年正月和五月,也就是每年青黄不接之际,由朝廷出资借给农民银粮钱谷帮助他们解决燃眉之急。利息为两分,借贷期限为半年。

青苗法自实施起便饱受争议,宋朝名臣司马光提出青苗法利息过高,不顾百姓实际情况与意愿强行摊派借款,实则是害民之政。欧阳修等人也批评青苗法收取利息,反对国家与民争利的行为。宋人魏泰则肯定青苗法的作用,他表示以前农民在青黄不接之际,往往找地主豪强借钱借粮,利息高、负担重。青苗法推行后,在一定程度上打击了民间高利贷,起到了救民济贫的效果。

元丰八年(公元1085年),支持变法的赵顼去世后,反对变法的保守派大臣重新掌握朝政,陆续废除王安石新法。青苗法由于朝中掌政大臣见解不一,时行时废。建炎二年(公元1128年),赵构正式下令废除青苗法。

起源

平籴法

青苗法最早起源于魏人李悝制定的平籴法。姬介二十四年(公元前445年),魏文侯任用李悝为相主持变法 。为避免“谷贱伤农,谷贵伤民”的情况出现,李悝主张“取有余以补不足”的方法,来稳定粮价。也就是说在粮食丰收时,官府以平价向农民购买粮食,灾年时再以平价将粮食售出。基于这一理念,李悝设计出平衡粮价的平籴法。

平籴法将粮食收成年份的好坏分别分为上中下三等,粮食丰收时按照上中下不同等级,由政府出资按照比例购入一定数量的余粮。粮食歉收时则也按照坏年成的三个等级平价售出官府所存的余粮。根据东汉班固在《汉书》中的记载,平籴法的实施提高了农民生产积极性、对稳定粮价维护社会秩序稳定起到了重要作用。魏国推行平籴法后,很快富强起来。

常平仓

五凤四年(公元前54年),汉宣帝采纳大司农中丞耿寿昌建议,在沿边各郡设常平仓,丰年由官府出资收购余粮、将粮食放置于常平仓储藏。等到灾年时,再将常平仓的粮食以正常价格卖给百姓,从而稳定粮价。刘奭即位后,废除了常平仓法。永平五年(公元62年),东汉明帝在洛阳市设常满仓,并且在洛阳开设了由官府主持的“粟市”,规定一粟价二十文。此后的数百年间常平仓时设时停。

永徽二年(公元651年),李治在长安东西两市设常平仓,常平仓再一次出现。开元二年(公元714年),因连年丰收为稳定粮价,李隆基下诏令各地官府出资在平价基础上加价三两,在民间广泛收购余粮。建设粮仓将收购的粮食储存起来,待来年百姓青黄不接的时候再低价售出。开元七年(公元719年),唐玄宗正式颁布常平仓诏令,规定各州县设常平仓,本钱由朝廷统一划拨。丰年时各州县常平仓可用官府本钱及朝廷拨款在市场价格基础上加价三文向民间购买余粮。等来年青黄不接之后,百姓可向先常平仓赊借粮食,收成之后一并偿还即可,此举开赊欠借粮之先河。

安史之乱后,唐朝连年战乱社会生产遭到极大破坏,粮食价格居高不下。宝应元年(公元762年),刘晏成为户部尚书之后,对原有的常平仓法做出了一系列调整。刘晏在各道设置巡院,其长官为知院官,由中央政府安排精明能干的清廉官员担任。知院官需要定期向朝廷汇报当地各州县的雨雪、灾害、粮食收成好坏等情况。朝廷在丰收的地区以高于平价的价格向百姓购买粮食,在歉收的地区则以较低的价格出售给百姓。朝廷能够根据市场实际情况及时调整物价,一方面可以减少成本避免粮食耗损过大,另一方面朝廷也可以利用差价增加收入。

淳化三年(公元992年)六月,北宋汴京(开封市)一带粮食大丰收,商人趁机大量囤积粮食,粮食的价格被压得很低。赵光义下诏在汴京设常平仓,委派官员高价向百姓收粮,等灾年的时候再以低价出售。赵恒即位之后,常平仓法有了较大的发展。景德三年(公元1006年),宋朝开始在各路设常平仓,常平仓官可根据所管辖地区人口情况,从每年交由朝廷的税款之中截留一部分作为常平仓本钱。每年夏秋收成两季,常平官员按照人口数量比例以高于平价的价格收购粮食,最高价格不得过每斗百钱。如遇减产灾害等特殊情况,常平官员可用不低于收购价的价格出售存粮。

嘉祐二年(公元1057年),赵祯在各州县设广惠仓,将官田租给农民耕种,租谷粮食在广惠仓储存,专门作救灾及抚养孤寡老人使用。

青苗法雏形

王安石宁波市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任职期间,曾将官府储存的粮食借贷给百姓,丰收后百姓加些利息偿还。使官仓中的陈谷能够换新粮,县的百姓认为这种做法很好。

北宋名臣李参盐山县县令时,有一年县里粮食歉收。李参下令县里富户以低价将粮食贩卖给百姓,救得数万饥民。后来李参升任陕西路转运使时,陕西路兵多民少常常面临军粮紧缺问题,每年耕种之际,李参让百姓估算所需银两银谷,先由地方出资借给百姓先行使用,等到粮食收成后再将之前的借款还给官府,称为青苗钱。青苗钱实行效果显著,仅仅几年功夫就解决了军粮不足的问题,府库中也积攒下不少存粮。

实施背景

宋朝建国后延续前朝旧制,继续推行常平法。赵光义景德三年(公元1006年)后,宋朝政府在各路设常平仓。常平仓官可根据所管辖地区人口情况,从每年交由朝廷的税款之中截留一部分作为常平仓本钱。常平仓本钱作为购粮专款,上至中央三司使下至各道转运使皆无权挪用常平仓钱物。为了避免“谷贱伤农,谷贵伤民”,常平仓官员在丰年的时候会按照高于市场三五文的价格向农民收购粮食,将收购而来的粮食储存于常平仓内。等到灾年的时候,为了防止商人趁机哄抬粮价,政府会将储存于常平仓的粮食低价售出,常平仓法对稳定物价维护社会秩序起到了重要作用。

北宋中期以后,官员、军队的激增给宋朝财政带来巨大压力。从赵祯庆历年间(公元1041年 - 公元1048年)年至赵曙治平二年(公元1065年),朝廷财政赤字差额从原先的三百万左右增至一千五百七十万。与之相反的是,常平仓所积累的钱谷逐年稳步增长,至宋英宗治平三年(1066年),常平仓与广惠仓钱谷总数高达一千五百万。虽然常平仓钱谷甚厚,但宋朝各道常平仓官在粮食交易上大多敷衍了事,不能及时地进行采买出售。常平仓储存的粮食往往被挪为军需使用,所存粮食余量不多,无力控制粮食价格。更有甚者有个别官员为一己之私,暗中勾结商人侵吞钱物,贩卖给百姓的粮食以次充好多为发霉陈谷。以至于市场长期落入富商大贾手中,肆意压低或哄抬粮价,百姓生活愈发窘迫,常平仓逐渐有名无实。至赵顼在位时期,王安石为缓解国家财政危机及稳定粮价,参考自己在宁波市(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和北宋大臣李参的经验,在传统常平仓法基础上设计出青苗法。

主要内容

熙宁二年(公元1069年),主持变法的王安石向宋神宗上书建议推行青苗法。王安石认为目前朝廷各地的常平仓、广惠仓存粮虽然很多,但在买卖粮食上环节上操作不当,无论是百姓还是国家都没有从中获得很大的好处。每年青黄不接,由于粮食不足百姓生活陷入困境,只能向地主豪强借钱借粮度日。而民间借贷利息少者五至七分,多者高达数倍,导致贫者越贫富者越富,社会矛盾冲突日益频繁。建议由朝廷出资借给百姓银粮钱谷,利息为两分。这样一来既可以缓解百姓燃眉之急,遏制民间放贷投机兼并土地的不正之风。二来也能有效充分利用常平、广惠所存余粮,使其运转出入流畅增加政府收入。青苗法的具体内容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实施过程

熙宁二年(公元1069年)九月,赵顼采纳王安石建议,正式推行青苗法。青苗法最初于京东、淮南、河北三路试行,后由于宋朝财政危机日益严重,青苗法在三路地区试行后不久便推至全国范围内。

青苗法正式实行不久,便遭到反对王安石变法的官员强烈抵制。欧阳修阻止青苗法在青州实行,并多次上书神宗指出青苗法的不足之处。欧阳修认为青苗法实质是与民争利,这种行为违背了仁政的理念。政府出资发放青苗钱应该无偿发放,不该从百姓那里收取利息。此后宋神宗继续推行青苗法,欧阳修见自己意见不被采纳,加之厌倦官场倾轧风气,遂在熙宁四年(公元1071年)向宋神宗乞求致仕,获得批准后回到家乡养老。三代老臣富弼亳州任职期间下令,其治下各地方不得推行青苗法。如果有官员自作主张推行此法,必将受到严惩。

宋朝大臣王严叟认为青苗钱规定利息不高,担心实施青苗法后被有心人利用,给借贷的百姓额外增加负担,强烈反对推行青苗法。

与此同时,青苗法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严重的偏差。青苗法借款本是自愿,但有不少常平提举官为了政绩强行摊派借款数量,那些原本不需要借款的富户、农民也被迫向朝廷借款,无疑加重了百姓生活负担。在青苗借款发放环节上,也存在着审核不严的问题,有不少青苗钱被不符合条件的人冒领、多领,到期后无法偿还官府本金。官府为向朝廷交差,对无法按期偿还的百姓锁拿甚严,轻者财产散尽重者家破人亡。民间对此怨声载道,百姓为此背井离乡辗转逃亡。明代诗人陆深在《题郑侠流民图》诗中写道:“太平有象鸡狗肥,世路无情乡井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当时社会景象。

熙宁三年(公元1070年)二月,北宋重臣韩琦向神宗上书,指出青苗法推行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认为它不但没有“抑兼并,济贫困”,而青苗法不论贫富,一律按照户等摊派青苗钱的做法也成为了扰民之政,建议宋神宗尽快废除青苗法。司马光也上书称虽然青苗法利息名为两分,但是在执行环节上不少官员中饱私囊,青苗法实则利息很高,与民间高利贷并无相异。宋神宗见到青苗法弊端横生,一度产生了废除青苗法的想法,后在王安石的劝解之下改变主意,青苗法得以重重压力之下继续推行。

元丰八年(公元1085年),支持变法的赵顼去世,年仅九岁的赵煦即位,改年号为元祐。因哲宗年幼无法处理政事,由哲宗的祖母高太皇太后临朝称制,重用司马光等反变法的保守派大臣,此后王安石新法陆续被废除,史称元祐更化。同年八月,青苗法被下令废除。元八年(公元1093年)九月,高太皇太后去世,宋哲宗开始亲政,召回变法派骨干章淳委以重任。

绍圣元年(公元1094年)二月,在宋哲宗的支持下,章淳继续主持变法。绍圣二年(公元1095年),朝廷继续推行青苗法,严禁官员强行摊派青苗钱,将利息降为一份。为防止青苗钱被人冒领,官府出借青苗钱后,会立榜公示借款人信息、借款数额。建炎二年(公元1128年),赵构正式下令废除青苗法,此后不再恢复。

影响

作用与局限

满足借贷需求

北宋名士陈舜俞称民间八九成的百姓存粮较少,每年青黄不接时有借贷需要。青苗法的利息较低,可避免百姓遭受民间高利贷盘剥。而百姓也可以从朝廷处借得急需的钱粮,不必再向大商人以高价购买粮食,从而达到稳定粮价的效果,打击了大地主豪强及大商人势力。

增加国库收入

根据宋朝大臣毕仲游在《西台集》的记载,在变法派当政期间,宋朝府库充盈。时任御史中丞刘挚也承认,朝廷每年所获取的青苗利息很多,减轻财政支出压力。针对当时的青苗法利息,历史学家漆侠郭东旭《关于王安石变法研究中的几个问题》中对亦作了部分估算,如下表所示:

加重剥削

青苗法解决了百姓燃眉之急的同时,也产生一系列新的问题。譬如青苗法虽然名为自愿,实际上随着青苗法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很多富户被强行摊派借款,扰民现象十分严重。还有一些变法派官员为了政绩只顾将青苗钱放出,未能正确引导。导致部分百姓不顾实际还款能力盲目借款,原本应用于生产的青苗钱反而被挥霍一空。至还款期限,他们只能贱卖粮食或卖房卖地以归还官府欠款,反而比青苗法未实施前更为贫困。另外,官府每年两次发放青苗钱和收归本息,百姓借到青苗钱后又需要马上将上一笔欠款归还,一来一去不仅没有获得钱,反而倒贴了利息。

激化党争

因利益受损,大官僚大地主及大高利贷商人联合起来极力阻挠青苗法的实施。王安石为实现自己富国强兵的政治理念,不得不采取强力手段来维护新法,打压排斥反对实行青苗法的大臣,将他们驱离中央权力中心。而这些被贬黜到外地任官的大臣在地方与支持青苗法的地方变法派形成两大阵营,双方彼此构陷攻讦不断,宋朝政治风气日益败坏。

借鉴意义

列宁曾赞王安石是中国十一世纪时的改革家。早在十一世纪时,王安石实行青苗法时,要求审核借款人资产及青苗法需五户或十户作为一保,由三等户人家及以上担任保长以作担保。已有现代金融贷款审核机制和风险防范机制的雏形,与现今的农户联保小额贷款大体相似,通过对青苗法的设计理念与实施过程观察,可以让当代农村信用合作社在加强审核和风险防范机制方面获得灵感与启发。

评价

“今青苗利法有二分,而不谓之放债取利可乎?”苏轼认为青苗法借钱与百姓收取二分利息,实际上是放债取利。

宋人魏泰认为青苗法的实施可以帮助农民解决燃眉之急,同时也可以打击民间高利贷盛行的不正之风。

历史学家邓广铭漆侠认为青苗法限制了民间高利贷,提高了北宋国家财政收入。

王瑞明认为评价青苗法,应该从其立意根本出发,不能因为其最终失败而用来否认王安石变法

谷霁光认为青苗法的推行有助于商品货币流动,可促进商品经济的发展。

方志远认为青苗法是一种变相的财产税,属于超经济的强制。按照户等定额抑配,强行收取利息,与财产税没有区别。

历史学家王家瑜在《王安石变法简论》中提出,青苗法的实施不仅没有让社会经济得到复苏,反而全面激化了社会阶级矛盾。

梁启超认为王安石的青苗法跟现在的银行相近,其性质适合民变而不适合官办。

参考资料

..2023-08-22

..2023-09-01

..2023-0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