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权异议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当事人向受诉法院提出的不服该法院对本案行使管辖权的意见主张。

人民法院对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依法应当审查。如果异议成立,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如果认为异议不成立,裁定驳回。当事人不服一审法院管辖权异议的裁定,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对于当事人就一审法院的管辖权异议裁定提出的上诉,二审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恰当,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有误或适用法律有误的,撤销原裁定,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概念

管辖权异议是指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认为该法院对该案并无管辖权,提出不服该法院管辖的主张和意见。《民事诉讼法》第130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或者提出反诉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根据上述规定,管辖权异议必须由当事人在法定期间以书面形式提出。

类别

管辖权异议的具体内容一般包括以下三类情形:一是当事人对级别管辖提出的异议;二是当事人对地域管辖提出的异议;三是当事人根据书面合同中的协议选择法院管辖条款提出的异议。受诉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管辖权异议申请后,应当认真进行审查,必要时应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询问。人民法院确定管辖的次序为:先确定级别管辖,之后确定地域管辖;在确定地域管辖时,先看是否属于专属管辖,不属于专属管辖的适用协议管辖,如无协议管辖或管辖协议无效的适用特殊地域管辖,非特殊地域管辖的则适用一般地域管辖。

法律规定

一般地域管辖  

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1)原告、被告均被注销户籍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法解释》第6条)

(2)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①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不到1年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②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1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法解释》第8条)

(3)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①被告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②被告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法解释》第12条)

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5)被告被注销户籍的。

原、被告双方所在地法院都能管辖:

(1)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抚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法解释》第9条)

(2)夫妻一方(即被告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另一方(即原告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法解释》第12条)

(3)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法解释》第16条) 

专属管辖 

国内案件专属管辖(《民诉法》第33条)

(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法解释》第28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2)因继承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涉外案件专属管辖(《民诉法》第266条)

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 

协议管辖 

《民诉法》中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民诉法解释》中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书面协议,包括书面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者诉讼前以书面形式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

第三十条 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

第三十一条 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二条 管辖协议约定由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协议签订后当事人住所地变更的,由签订管辖协议时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合同转让的,合同的管辖协议对合同受让人有效,但转让时受让人不知道有管辖协议,或者转让协议另有约定且原合同相对人同意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因同居或者在解除婚姻、收养关系后发生财产争议,约定管辖的,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确定管辖。

应诉管辖 

《民诉法》中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民诉法解释》中的规定

第二百二十三条 当事人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异议,又针对起诉状的内容进行答辩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管辖异议进行审查。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就案件实体内容进行答辩、陈述或者反诉的,可以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应诉答辩。

合同纠纷的管辖 

《民诉法中》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四条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五条 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诉法解释》中的规定

第十八条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九条 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条 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一条 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纠纷的管辖 

《民诉法》中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诉法解释》中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第二十五条 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第二十六条 因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修正新增规定

《民事诉讼法》

2023年修正在第2款“应诉答辩”的基础上增加“或者提出反诉”

第130条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或者提出反诉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2023年新增

第278条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或者提出反诉的,视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民事诉讼法解释》

第223条 当事人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异议,又针对起诉状的内容进行答辩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管辖异议进行审查。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就案件实体内容进行答辩、陈述或者反诉的,可以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应诉答辩。

提起条件

管辖权异议主体

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只能是本诉被告。原告不能提出管辖权异议,是因为原告主动地提起诉讼,从而选择了本诉的管辖法院,如果允许原告提出管辖又异议,无疑是对自己选择的异议。追加的共同原告也不能够提出管辖权异议,因为原告的起诉对其他共同原告有法律效力,所以被追加的原告也就不能提出管辖权异议。

管辖权异议客体

管辖权异议的客体,是指当事人异议的对象。

管辖权异议的客体应当是受诉法院对本案一审的管辖权。不存在对二审法院二审案件管辖权提出异议的问题,因为二审案件的法院只能是一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

管辖权异议在内容上不仅可以针对地域管辖的问题,也可以针对级别管辖的问题,无论是地域管辖还是级别管辖都属于管辖的范畴。在实践中,也有将主管问题纳入管辖异议范畴的。主管问题显然不属于管辖的问题。主管解决的是法院与其他机关解决争议的权限问题,管辖解决的是法院受理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尽管当事人可以对主管问题提出质疑,但不宜纳入管辖权异议的程序。

提出时间

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间为提交答辩状期间届满之前,即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

应当指出的是,管辖问题属于本案实体判决的要件,本案是否应当由受诉法院管辖属于法院职权调查的范围。管辖权异议期间的规定原本在于防止当事人纠缠管辖权问题,但因属于法院职权调查的事项,因此,就不能排除法院发现管辖权有问题时,将案件移送给自己认为有管辖权的法院,这样一来,当事人就可以绕开管辖异议的期限规定,不断向法院反映管辖权的问题,直到法院认识到管辖权的错误。

处理程序

当事人对受诉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之后,受诉法院应当对异议进行审查,审查后,认为异议成立的,裁定将该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如果认为该案件为共同管辖时,应当征求原告的意见,移送给共同管辖法院中的哪一个法院。如果认为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异议。提出异议的当事人对此裁定不服的,可以在十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上诉法院审查后认为上诉成立的,裁定撤销一审裁定,裁决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如果上诉不能成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相关案例

基本案情

华某技术有限公司是专利号为201611014962.8、名称为“偏移解码装置、偏移编码装置、图像滤波装置”的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涉案专利构成ITU-TH.265(HEVC)标准下的必要专利。亚某信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仁某电子科技(昆山)有限公司、仁某信息技术(昆山)有限公司、仁某数码科技(昆山)有限公司、仁某电脑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某资讯公司、亚某服务公司未经华某技术有限公司许可,大量制造、销售、许诺销售、出口、使用、进口遵循ITU-TH.265(HEVC)标准的产品,实施了华某技术有限公司涉案专利的技术方案,侵害了华某技术有限公司的涉案专利权。华某技术有限公司在与亚某公司许可谈判过程中始终遵循合理和无歧视的义务,而亚某公司在许可谈判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双方无法达成专利实施许可协议。华某技术有限公司据此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亚某公司、亚某服务公司、亚某信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仁某电脑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仁某电子科技(昆山)有限公司、仁某资讯工业(昆山)有限公司、仁某信息技术(昆山)有限公司、仁某数码科技(昆山)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华某技术有限公司涉案专利权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出口、使用、进口实施ITU-TH.265(HEVC:High efficiency video coding)标准的产品]以及停止使用涉案专利方法;2.案件诉讼费由亚某公司、亚某服务公司、亚某信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负担。  

亚某信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仁某电子科技(昆山)有限公司、仁某资讯工业(昆山)有限公司、仁某信息技术(昆山)有限公司、仁某数码科技(昆山)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内,对案件管辖权提出异议,请求将案件移送审理。一审法院作出民事裁定:驳回亚某信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仁某电子科技(昆山)有限公司、仁某资讯工业(昆山)有限公司、仁某信息技术(昆山)有限公司、仁某数码科技(昆山)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亚某信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仁某电子科技(昆山)有限公司、仁某信息技术(昆山)有限公司、仁某数码科技(昆山)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其中一项上诉理由为:一审法院在作出一审裁定时尚未完成向亚某公司、亚某服务公司、仁某电脑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送达应诉材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2022)最高法知民辖终398号民事裁定中所确立的裁判观点,法院在尚未完成向部分当事人送达的情况下作出管辖权异议裁定,构成程序违法。一审法院的做法明显损害了亚某公司、亚某服务公司、仁某电脑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程序权利,属于程序违法。最高人民法院于2023年7月13日作出(2023)最高法知民辖终242号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裁判意见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在一案具有多个被告的情况下,各被告可以分别行使各自的诉讼权利提出管辖权异议,受诉法院在不影响其他部分被告的诉讼权利的前提下,可以就部分被告在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作出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在(2022)最高法知民辖终398号民事裁定中认为该案一审法院作出的管辖权异议裁定应予撤销并应由该案一审法院重审,主要理由在于该案一审法院在尚未完成向该案全部当事人送达应诉材料的情况下即作出将全案移送其他法院审理的管辖权异议裁定,并仅在管辖权异议裁定书中将该案原告和提出管辖权异议的被告列为当事人,由此导致未能保障其他未收到应诉材料的当事人的知情权和发表意见的权利,且该程序缺陷在二审阶段无法弥补。换言之,在(2022)最高法知民辖终398号民事裁定中的核心观点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管辖权异议审查中如认为全案应当移送其他法院审理,则在作出移送裁定之前,须保障案件各方当事人的知情权和发表意见的程序权利。但本案情形与该案情形并不类似,本案一审法院所作出的一审裁定系驳回部分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一审法院在作出一审裁定之前虽尚未完成对全部被告应诉材料的送达,但一审法院认为其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无需将案件移送其他法院审理,故即便一审法院在作出一审裁定前尚未完成对亚某公司、亚某服务公司、仁某电脑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三被告应诉材料的送达,亦不影响该三公司后续收到应诉材料后行使诉讼权利。亚某信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仁某电子科技(昆山)有限公司、仁某信息技术(昆山)有限公司、仁某数码科技(昆山)有限公司在上诉理由中提出的上述异议,属于其他被告即亚某公司、亚某服务公司、仁某电脑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权利范畴,亚某信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仁某电子科技(昆山)有限公司、仁某信息技术(昆山)有限公司、仁某数码科技(昆山)有限公司无权提出应由亚某公司、亚某服务公司、仁某电脑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诉讼权利主张。

参考资料

管辖权异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5-08-08

最高法:关于管辖权异议的8条裁判观点.微信公众号平台.2025-08-08

管辖权异议的先行裁定.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2025-08-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