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评审暂行办法》于2011年9月21日由卫生部以卫医管发〔2011〕75号印发。该《办法》分总则、评审权限与组织机构、评审申请与受理、评审的实施、评审结论、监督管理、附则7章,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5年7月21日卫生部发布的《医疗机构评审办法》(卫医发〔1995〕第30号)与该《办法》不符的,以该《办法》为准。

卫生部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医院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

卫医管发〔2011〕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全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积极稳妥推进公立医院改革,进一步做好医院评审工作,保证医院评审的公开、公平、公正开展,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我部研究制定了《医院评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医院评审办法或实施细则,认真做好医院评审工作。各地在工作过程中如有问题或建议,请及时联系我部医疗服务监管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医院评审暂行办法

全文

海南省卫生厅办公室转发卫生部关于印发《医院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

琼卫办医发[2011]75号

各市,县,自治县卫生局,省农垦总局卫生局,洋浦社会发展局,各二级以上综合、专科、民营医疗机构:

现将《卫生部关于印发\u003c医院评审暂行办法\u003e的通知》(卫医管发〔2011〕75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做好本年度的医院评审工作。

卫医管发〔2011〕75号文件详细内容可从省卫生厅网站医政处栏目下载。

二0一一年十一月五日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