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条,制定《专利费用减缓办法》,予以公布。该办法自二00六年十一月十三日起施行。
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三十九号发布的《专利费用减缓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569号)有关规定,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了《专利收费减缴办法》,《专利收费减缴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该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简介
国家知识产权局局令(第39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制定《专利费用减缓办法》,现予以公布。该办法自二00六年十一月十三日起施行,局 长:田力普。
国家知识产权局局令(第72号),关于废止第39号令发布的《专利费用减缓办法》的令,经研究决定,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三十九号发布的《专利费用减缓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废止。局长:申长雨。
现行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569号)有关规定,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了《专利收费减缴办法》;
《专利收费减缴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该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该办法不一致的,以该办法为准。
参考资料
专利费用减缓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2014-02-06
关于印发《专利收费减缴办法》的通知.中国政府网.2016-0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