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联邦卡特尔局(英文名称:Bundeskartellamt),也称联邦反垄断局,是德国一个独立的高级联邦机构,隶属于德国联邦经济事务与能源部。该机构的任务是保护德国的竞争。总部位于德国波恩,有约400名员工,其主要任务是执行1958年1月1日实施的旨在保护竞争的《反限制竞争法》。现任局长为安德烈亚斯·蒙特(Andreas Mundt)。
1957年,德国出台《反对限制竞争法》。1958年1月1日,德国联邦卡特尔局成立于德国柏林,1999年10月1日,德国联邦卡特尔局迁至德国波恩,新办公地点为原联邦总统府大楼。2013年,德国联邦卡特尔局就亚马孙河定价政策展开调查。2020年,联邦卡特尔局颁布“奖金规则”(现称“证人保护规则”)。2021年,德国通过《反限制竞争法》第19a条扩展了原有规定。联邦卡特尔局据此承担新职能:监督能源供应商是否存在不当申请国家补贴的行为。德国联邦卡特尔局根据《反限制竞争法》第19a条对亚马逊、字母控股、苹果公司和Meta提起诉讼。2023年8月9日,德国联邦卡特尔局发布了2022到2023年发电市场力量状况的报告。
德国联邦卡特尔局设置有决策处、公共采购法庭、制止卡特尔特别办公室、诉讼部、行政部、审计部、新闻办公室等机构。联邦卡特尔局是享有准司法权的独立反垄断联邦机构。该局依据《反限制竞争法》在维护德国市场竞争秩序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具有相当的执法独立性,独立作出决策。对于其裁决,仅州高等法院可依法定程序予以改变或撤销,其他机关无权干涉。德国联邦卡特尔局通过多种手段保护社会市场经济中的自由公平竞争,特别是通过打击卡特尔(反垄断执法)、并购审查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监管,以及开展行业调查。德国联邦卡特尔局每隔一段时间还开展国际卡特尔会议(ICC)、卡特尔法工作组(教授会议)、德法竞争日、竞争经济学工作小组等活动。
相关概念
卡特尔
竞争企业(通常以协议形式)相互协调它们在市场上的行为,以达到取消竞争的目的——称为卡特尔。卡特尔的形式有多种多样,比如就价格、供销数量和销售地区等相互达成协议。这类协议对社会危害极大,集中表现在由此导致物价水平上升,从而损害消费者的利益。禁止卡特尔就是禁止这类协议。“卡特尔法”第一条规定,企业或企业联合签订的协议(合同、决议)旨在通过限制竞争来影响市场的供求关系,均告无效。除了判为这类协议违法外,必要时还可对由此造成的损失处以罚款。
虽然卡特尔法原则上禁止卡特尔,但是,如果从宏观经济考虑,成立某些卡特尔利大于弊时,即由此会提高和增强企业的生产能力和经济实力,那么,此举也可盖上合法化的印章。
“合法卡特尔”主要有以下几种:
1.交易条件卡特尔:企业统一使用一般的交易、供货和支付条件;
2.折扣卡特尔:供货时提供折扣,对购货方既不优待又不歧视;
3.结构危机卡特尔:当需求持续萎缩时,为了整体经济和全民利益,有关企业可以适时以需求为导向调整生产(例如减产)及加工能力,从而摆脱结构危机。
4.标准和型号卡特尔:统一工商标准型号;合理化卡特尔:使经济活动合理化;专业化卡特尔:根据各自优势产销某类商品。不过,成立这类卡特尔是以不影响市场上仍然保持强度竞争为先决条件的。
5.出口卡特尔:为保障和促进出口而成立的只许涉及国外市场的卡特尔。
6.进口卡特尔:为了进口,同时又不致于引起本国购货方为从国外供货方进口商品自相竞争而成立的卡特尔。
7.特批卡特尔。
“合法卡特尔”也要接受经常性的“滥用监督”。卡特尔当局一经确定它们滥用卡特尔禁令的豁免,即可撤销许可;怀疑滥用时,也可勒令其停止活动。
《反对限制竞争法》
定义
《反对限制竞争法》简称"卡特尔法",为了禁止卡特尔和企业垄断,加强公平竞争,1957年出台该法,1958年1月1日生效。“卡特尔法”规定,联邦卡特尔局要对德国所有限制竞争案件负责,不过,限制竞争的作用范围仅限于一个联邦州,那么该州卡特尔当局原则上应对此受理和裁定。对特定形式的限制竞争(例如控制兼并),联邦卡特尔局则具专有管辖权。为了完成法律确定的任务,联邦卡特尔局具有广泛的调查权,其中包括向有关企业索要经营资料、查阅业务档案、问询取证、依法对企业进行搜查以及没收证据材料等。
德国联邦卡特尔局因职权或应申请受理程序,全部裁决由审理处合议小组作出,小组由有关处长和两名审理员组成。对于违反卡特尔法禁令的行为,联邦卡特尔局可处罚100万马克的巨款,也有权没收3倍于非法获利的收入。当事者如对本局的判决和罚款不服,可以向柏林高等法院(相当于州高等法院)申诉;如对该法院判决仍然不服,可再上诉德国联邦最高法院。
保护竞争法规的职能
(一)禁止卡特尔和其他限制竞争协议。
(二)禁止协调行为和其他限制竞争的行为方式。
(三)禁止纵向约束。
(四)对垄断性企业滥用权力进行监督。
(五)禁止垄断企业和实力雄厚企业的歧视行为。
(六)控制企业合并和企业兼并。
豁免行业
由于技术、结构和其他原因,有些部门和行业在不同程度上受到“卡特尔法”的豁免,具体有:农业、信贷业、保险业、能源交通业等。不过,这些行业要接受卡特尔当局的滥用监督,以防它们利用这种“特权”,不顾全局为自己争得私利,因为这样做是与豁免的目的不相容的。
历史沿革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为摧毁德国第三帝国时期阿道夫·希特勒利用私人企业卡特尔、为战争目的推行国家统制经济的管理体制,盟国占领当局于1947年在德国历史上首次颁布取缔卡特尔的法令。与此同时,"新自由主义学派"(亦称弗莱堡学派)的兴起,也为禁止卡特尔和企业垄断、促进公平竞争发挥了积极推动作用。正是在这一背景下,《反对限制竞争法》(简称"卡特尔法")冲破各方利益集团的重重阻力,最终于1957年制定出台,并于1958年1月1日正式生效。
德国联邦卡特尔局1958年1月1日成立于柏林。1973年,德国对《反限制竞争法》进行全面修订。此次修订的核心在于建立实质性合并控制制度,改变了此前仅要求企业合并进行申报的做法。这一调整标志着德国竞争政策进入新阶段。在滥用监管方面,修订废除了制造商对经销商的固定价格机制,允许制造商提出"非约束性价格建议"。
1999年10月1日,德国联邦卡特尔局迁至德国波恩。2020年,联邦卡特尔局颁布"奖金规则"(现称"证人保护规则")。
2013年,德国联邦卡特尔局就亚马孙河定价政策展开调查。德国对亚马逊平台市场上的2400名第三方经销商进行了调查,这些经销商在该平台上可直接向庞大的亚马逊用户群出售产品,但是作为交换条件,经销商必须遵守亚马逊的政策。德国联邦卡特尔局认为这限制了第三方经销商的自由。最后,亚马逊于当年8月修改了针对第三方经销商的定价政策,不再禁止经销商在其他地方以更低价格销售商品。
2017年10月,德国联邦卡特尔局启动竞争经济学工作小组。该小组定期与产业经济学和竞争政策领域的科研人员,就局内案例实践中的概念、方法及跨案例问题进行讨论。
2018年,亚马逊在德国市场上永久冻结了超过25万个卖家账户,并暂时冻结了3万多个账户。2018年11月,德国联邦卡特尔局在接到卖家大量投诉后,针对亚马孙河发起了关于滥用支配地位的行为的调查,审查其在德国在线市场Amazon.de上对卖家的业务条款和做法,即该公司是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来设定非法合同条款从而妨碍了德国在线市场上的公平竞争。
2021年,德国通过《反限制竞争法》第19a条扩展了原有规定。该条款专门针对大型数字企业集团,使联邦卡特尔局能够对其滥用行为采取更早、更有效的行动。德国政府于2022年底为减轻私人家庭和企业负担,引入了电力、天然气和供暖的所谓的价格上限。联邦卡特尔局在此背景下获得了一项全新的任务:监督能源供应商是否不当申请国家补贴。德国联邦卡特尔局已经根据《反限制竞争法》第19a条对亚马孙河、字母控股、苹果公司和Meta提起诉讼。
2023年8月9日,德国联邦卡特尔局发布了2022到2023年发电市场力量状况的报告,该报告分析了2021年10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期间发电和首次售电领域的市场力量状况,旨在帮助电力生产商更好地评估其市场力量,并了解相关监管规定的适用原则。
机构治理
组织架构
局长
局长的主要职责是对外代表联邦卡特尔局,尤其是在政府和议会中报告联邦卡特尔局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在媒体、国际会议代表联邦卡特尔局发表意见。
副局长
联邦卡特尔局设副局长一名,负责主持日常工作,局长不在时代行局长职责。
决策处
决策处是联邦卡特尔局的核心机构,现在共有12个决策处,所以关于卡特尔、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企业并购方面的决定都有12个决策处作出。第1至第9决策处主要按照行业设立,如第1决策处负责建筑业,对建筑领域的卡特尔、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企业并购都有权管辖。第10决策处是在2008年1月设立,专门处理能源领域的卡特尔、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不负责并购业务。第11、12决策处分别设立于2005年6月和2008年10月,专门处理所有行业的卡特尔案件。每个决策处有12人,包括主席1人,委员3-4人,其余为辅助工作人员。决策处的主席和委员必须具备法官的任职资格。各决策处依照法律独立、自主的作出裁决,不受外界干涉。
公共采购法庭
联邦卡特尔局设有3个公共采购法庭,负责处理公共采购招标投标方面的案件。
总体政策部。总体政策部下设5个科和1个制止卡特尔特别办公室,负责在具体的竞争法和经济问题方面给决策处提供建议支持,代表联邦卡特尔局与欧盟委员会和各成员竞争执法机构开展交流合作,在德国和欧盟参与竞争法的改革修订事务,与外国竞争执法机构和国际组织开展合作交流。
制止卡特尔特别办公室
制止卡特尔特别办公室是总体政策部的下属部门,主要负责协助各决策处在卡特尔案件中承担搜查工作,包括向法官申请搜查令、制定搜查方案、实施搜查,并对搜查结果进行分析。制止卡特尔特别办公室拥有专业搜查人员和技术设备,在现场搜查、电子数据获取、监听等方面拥有丰富的经验。制止卡特尔特别办公室还负责执行卡特尔宽大政策,受理企业申请宽大处理的有关工作。
诉讼部
诉讼部在法律问题上提出建议,在州高等法院和德国联邦最高法院代表联邦卡特尔局出庭应诉。
行政部
行政部负责联邦卡特尔局的内部管理,重点是财务和人力资源管理。
审计部
审计部负责监督联邦卡特尔局内部的预算执行情况。
新闻办公室
新闻办公室负责对外发布联邦卡特尔局的决定等有关新闻。
管理者
内设机构
主要职责
德国联邦卡特尔局通过多种手段保护社会市场经济中的自由公平竞争,特别是通过打击卡特尔(反垄断执法)、并购审查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监管,以及开展行业调查。此外,随着时间的推移,联邦卡特尔局还被赋予了各种额外的任务和权限。
执行卡特尔禁令
企业间达成的限制、阻碍或扭曲竞争的协议,原则上均属禁止之列。例如,就价格、产量、销售区域或客户群体达成的协议(即所谓的"核心卡特尔")。联邦卡特尔局负责追查非法卡特尔行为,并可对责任人员及企业处以高额罚款。
合并控制
企业在特定条件下的合并须接受联邦卡特尔局的合并审查。该局在审查中评估合并将对竞争产生的影响。如果合并可能导致竞争受到严重阻碍,则必须禁止该合并,或只能在附加条件的情况下批准。
滥用监管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不受或仅受轻微竞争压力的影响。即使未达到市场支配门槛,企业也可能拥有相对或优越的市场力量。这使它们相对于竞争对手、供应商或客户拥有特殊的行为空间。这种经济实力地位本身并不被禁止,但滥用这种市场力量则是被禁止的。联邦卡特尔局的滥用监管因此成为对缺乏竞争的国家调节手段。
审查联邦公共采购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公共采购必须通过透明、无歧视的程序,按照最经济有利的报价进行竞争。联邦卡特尔局的采购审查处负责审查由联邦政府或归属于联邦的公共采购人进行的招标。
竞争登记册
电子竞争登记册记录那些被认定犯有严重经济犯罪的企业。竞争登记册使公共采购人能够通过一次电子查询在全国范围内核实某企业是否被列入登记册。在此基础上可以审查是否应将其排除在采购程序之外。因此,该登记册为打击经济犯罪作出了重要贡献。
消费者保护
在机构性消费者保护框架内,如果有违反消费者法规的迹象,联邦卡特尔局可以在数字经济领域开展行业调查。此外,它还可以在消费者民事纠纷中作为所谓的"法庭之友"(amicus curiae)发表意见。
燃料市场透明度机构
燃料市场透明度机构持续监测燃料贸易,并将其从德国约15,000个加油站收集的全国燃料价格传递给所谓的消费者信息服务。驾车者可以通过众多供应商在线或通过移动应用程序查询这些价格。
能源价格上限滥用监管
鉴于能源价格急剧上涨,德国政府于2022年底为减轻私人家庭和企业负担,引入了电力、天然气和供暖的所谓的价格上限。联邦卡特尔局在此背景下获得了一项全新的任务:监督能源供应商是否不当申请国家补贴。
行业调查及补救措施
联邦卡特尔局通过开展行业调查,深入了解特定经济领域的竞争状况,特别是在有迹象显示该领域竞争受到限制或扭曲时。其目的在于全面掌握受调查市场的相关情况。
办理案件的基本程序
1.立案
对于公司并购案件,只要达到申报标准企业必须事先申报,有负责相关行业的决策处审批,一般需在四个月内审结。对于卡特尔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联邦卡特尔局可以进行立案调查,但没有必须立案的义务,也没有法定的办理期限,联邦卡特尔局可以自己决定办案的重点,一般只是有选择性地针对典型的、影响较大的案件进行立案调查,投诉人不能向法院告联邦卡特尔局不作为,法院不能强迫联邦卡特尔局立案。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按照所属的行业由相关决策处负责处理。对于卡特尔案件,则需要相关行业的决策处和第11、12决策处进行协商,确定由哪个处负责处理。每个案件都有决策处的一名委员负责办理,决策处有严格案件分配制度,确定新启动的案件由哪名委员承办。具体承办案件的委员需要对案件所有的事务进行调查、对法律问题进行分析、提出决策建议。
2.调查
联邦卡特尔局具有准司法权,享有部分检察机关的权力,可以行使德国刑事程序法中所有的侦查手段进行调查,在调查中可以采取电话监听、搜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等措施。一般性的调查工作,如向公司要求报送有关文件,由承办案件的委员负责。如果涉及到搜查,一般由制止卡特尔特别办公室负责执行,搜查需要法院的搜查令,并有联邦便衣刑警配合,该办公室专业负责法院、警察、决策处之间就搜查工作进行协调,并根据案件承办委员提供搜查提纲,制定详细的搜查方案并组织实施,并将搜查到的材料交给案件承办人。
3.决定
联邦卡特尔局所有案件的最终裁决都有各决策处做出。调查结束后,承办案件的委员需要提出决策建议,然后交由决策处合议庭表决。合议庭由决策处主席、承办案件的委员、另外一名委员三人组成。决策通过投票的方式进行,一人一票,多数意见为最终裁决。大多数情况下组成合议庭的三个人都会经过充分讨论,达到三人都认可的决议才表决。决策处合议庭在案件裁决过程中是独立的,局长、副局长或其它人员不能参与决策,也不能发布指令。决策处做出决定后,由局长和新闻办公室以联邦卡特尔局的名义对外公布。为了防止决策处适用法律的尺度不一,联邦卡特尔局每周有一次例会,参加人员是局长、副局长、12个决策处主席、三个公共采购法庭的主席。局长只是会议的主持人,而不是发号施令者,真正的主角是决策处和采购法庭的主席们,会议主要以交流讨论的形式协调法律的适用问题,一般只讨论理论问题,不涉及具体案例,会议是一个通过讨论达成共识的过程,而不是由局长来决定。决策处和采购法庭的主席负责将例会的主要精神向本部门的人员传达。
4.应诉
联邦卡特尔局的决定并不是终局裁决,都要接受司法的审查。一般由决策处和诉讼部共同出庭应诉,多数的决定会被法院认可,也有少数决定会被否决。对于在法院败诉的案件,联邦卡特尔局并不认为是决策处的错误,也不认为是件丢脸的事,也没有错案追究制。在他们看来,在法院的胜负是兵家常事,经验表明联邦卡特尔局在德国联邦最高法院的胜率要比在杜塞尔多夫的州高等法院的胜率高一些。
联邦卡特尔局的独立性
联邦卡特尔局是享有准司法权的、独立的反垄断联邦机构,独立作出决策,其裁决只受法院审查,其他机关无权干涉。德国的法律从以下细节方面对联邦卡特尔局的独立性加以保护。
1.机构独立。联邦卡特尔局虽然在行政序列上属于联邦经济部,其局长也是由部长任命,但实际上是一个独立的联邦机构,联邦经济部无权干涉联邦卡特尔局的决定。
2.人员独立。包括局长在内联邦卡特尔局反垄断执法人员都是终身制高级公务员,不能随意辞退。局长获任命后经济部长不能无故将其解职,无任期限制,也不受政党轮替的影响。局长也不能无故将工作人员辞退。
3.决策独立。联邦卡特尔局的所有裁决都是在决策处作出的,决策处于类似于法院的法庭,以合议庭的形式作出裁决,不管是经济部长还是局长都不能对具体案件发出指令。
4.预算独立。联邦卡特尔局每年大约有2000万欧元的预算,在联邦预算中独立编列,联邦经济部长无权支配联邦卡特尔局的预算,联邦卡特尔局所收的费用、罚款都上缴联邦财政。
主要活动
国际卡特尔会议(ICC)
自20世纪80年代初以来,德国联邦卡特尔局每两年举办一次国际卡特尔会议(ICC)。会议定期邀请来自60多个国家的竞争专家,与政治、科学和商业领域的高级代表讨论竞争政策和竞争法的当前问题。
卡特尔法工作组(教授会议)
德国联邦卡特尔局每年举办一次卡特尔法工作小组会议。该工作组汇聚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感兴趣的经济学和法学教授,以及反垄断部门的法官,共同讨论当前的竞争法相关问题。
德法竞争日
自2004年起,法国竞争管理机构与联邦卡特尔局每两年举办一次德法竞争日,由参与方竞争管理机构轮流主办。该系列活动主要探讨超越多边欧洲合作框架、对两国双边关系具有特殊意义,或引发两国特殊竞争问题的议题。会议主要面向参与竞争管理机构的人员,同时根据主题侧重,也邀请相关监管机构代表、企业代表、律师、高校教师及法官参加。
竞争经济学工作小组
2017年10月,德国联邦卡特尔局启动了竞争经济学工作小组这一新的系列活动。该小组定期与产业经济学和竞争政策领域的科研人员,就局内案例实践中的概念和方法,以及跨案例的问题进行讨论。
相关关系
与州卡特尔局的关系
各州卡特尔局是州经济部的内设机构,不具有独立性。发生在一个州辖区内,并且对竞争的影响不超出该州范围的反垄断案件由州卡特尔局管辖。由于属于州管辖的反垄断案件比较少,故各州卡特尔局的工作人员很少。各州统一适用联邦《反限制竞争法》,没有立法权。对管辖权不清的案件,由联邦卡特尔局处理。处理跨州的反垄断案件和兼并控制案件的权力只属于联邦卡特尔局。
与欧盟竞争执法机关的关系
欧盟成员国竞争法不得与欧盟竞争法强制性规定相抵触,否则成员国竞争法必须修改。因此,德国作为欧盟的成员国,反垄断执法机关与欧盟竞争执法机关管辖的范围不同:只有在限制竞争行为影响到成员国之间的贸易时,才属于欧盟竞争机构管辖的范围,在这种情况下欧委会具有排他的管辖权,而另一些情况下欧委会与成员国的竞争主管机关和法院均可实施管辖权。而那些影响只限于德国内部的限制竞争行为对欧盟共同大市场并无影响,属于德国联邦卡特尔局的管辖范围。
典型案例
2013年,德国联邦卡特尔局就亚马逊定价政策展开调查。德国对亚马逊平台市场上的2400名第三方经销商进行了调查,这些经销商在该平台上可直接向庞大的亚马逊用户群出售产品,但是作为交换条件,经销商必须遵守亚马逊的政策。德国联邦卡特尔局认为这限制了第三方经销商的自由。最后,亚马逊于当年8月修改了针对第三方经销商的定价政策,不再禁止经销商在其他地方以更低价格销售商品。
2018年,亚马逊在德国市场上永久冻结了超过25万个卖家账户,并暂时冻结了3万多个账户。2018年11月,德国联邦卡特尔局在接到卖家大量投诉后,针对亚马孙河发起了关于滥用支配地位的行为的调查,审查其在德国在线市场Amazon.de上对卖家的业务条款和做法,即该公司是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来设定非法合同条款从而妨碍了德国在线市场上的公平竞争。由于亚马逊一开始表示愿意与德国联邦卡特尔局合作,因此,德国联邦卡特尔局没有对亚马逊德国市场的市场支配地位和市场力量问题进行深人调查,也没有公布最终相关的法律评估。不过,在市场界定方面,德国联邦卡特尔局倾向于认为相关的产品市场是在线市场服务(online marketplaceservices)市场,该市场的相关服务构成了一个双边市场(two-sided market)。该市场同时服务于希望销售其商品的卖家(卖家/制造商)和希望购买商品的用户(终端用户)。亚马逊作为用户访问的“守门人”非常重要,因为它拥有庞大的用户群,其中一些客户主要或专门使用亚马逊市场进行购买。根据行业协会特别发表的研究报告,德国远远超过40%的在线销售额是通过Amazon.de市场实现的。
德国联邦卡特尔局列举了亚马逊商业条款中存在争议的条款和卖家的主要投诉点,亚马逊最终承诺对现状进行调整和修改。第三方卖家很难在亚马逊平台上看到适用于他们的条件。商业条款有限的透明度和可搜索性并未被德国联邦卡特尔局视为一项具体的滥用指控,而是在审查其他方面时间接反对。现在,所有亚马逊的业务条款都可以通过BSA①中的超链接访问其所有计划指南。
在亚马逊商城,客户可以找到其他客户对卖家的许多评论(所谓的卖家评级)和产品的评论(所谓的产品评论或客户评论)。而在亚马逊市场上,卖家认为自己在卖家评级方面处于劣势,因为亚马逊本身并没有被评为卖家。德国联邦卡特尔局认为滥用、虚假和操纵性地使用客户评论的风险相当大,这对客户和竞争对手都不利。亚马逊表示以后将更公平地呈现客户评论。
2019年2月,联邦卡特尔局发布决定,禁止Meta在未经用户同意的情况下合并来自不同平台的用户个人数据。随后,Meta针对联邦卡特尔局的这一决定向杜塞尔多夫足球俱乐部高等地区法院提出上诉。在多年的法律诉讼中,联邦法院(2020年)和欧盟法院(2023年)确认了联邦卡特尔局在原则问题上的立场,Meta和联邦卡特尔局就实施该机构决定的具体措施进行了多次谈判。Meta的各项措施被认为是能够有效解决联邦卡特尔局竞争担忧的一揽子措施,使联邦卡特尔局得以结案。Meta已撤回在杜塞尔多夫高等地区法院(OLG Düsseldorf)对联邦卡特尔局所作决定的上诉。
在联邦卡特尔局作出决定之前,用户使用社交网络平台Facebook的条件是,同意将在Facebook平台上产生的个人数据链接到Facebook平台之外的第三方平台或应用程序。用户唯一的选择是同意合并几乎无限量的数据,或者只能不使用该社交网络平台。联邦卡特尔局作出决定禁止使用这些条款,并确定只有在用户明确同意的情况下才能进行数据合并,但这不能成为使用Facebook的条件。
2024年10月10日,德国联邦卡特尔局表示,Meta(前身为Facebook)同意采取措施解决当局的竞争担忧,为社交网络平台Facebook的用户提供与之前不同的数据组合选项。联邦卡特尔局结束了针对该公司个人数据使用方式的诉讼。
2020年4月27日,德国联邦反垄断局无条件批准了中国中车收购德国福斯罗(Vossloh)机车业务交易。虽然德方无条件批准了该项交易,但是批准文件指出,这一决定的两个“独特处”之一就是“收购方是一家中国公司”。德国反垄断局的分析方式将中国国有企业视为一个单一的经济集团,将会加重未来中国国有企业境外投资在欧盟反垄断审查方面的通过难度。
2025年7月,京东宣布有意收购德国最大电子零售商Ceconomy,收购金额约22亿欧元(约合185亿元人民币)。该交易是近年来中国企业在欧洲最大规模并购案之一,也是欧洲零售业中最大的中国投资之一。同年9月,德国联邦卡特尔局批准京东收购Ceconomy控股权,为交易完成扫清了主要障碍。
2025年12月2日,德国反垄断监管机构表示,正在对苹果公司就其应用追踪规则所提出的修改方案进行测试,并正向出版商、媒体集团及监管机构征求反馈意见,以评估这些新措施是否足以解决竞争方面的担忧。苹果公司表示,应监管机构要求,已同意对其“应用追踪透明度”(App Tracking Transparency, ATT)同意提示的文本和格式作出调整,“同时保持核心用户权益不变”。德国联邦卡特尔局局长安德烈亚斯・蒙特表示,苹果公司已同意为其自有服务和第三方应用程序引入中立的同意提示,并在很大程度上统一这些提示的措辞、内容和视觉设计。此外,该公司还提议简化用户同意流程,使开发者能够以符合数据保护法规的方式获取用户对广告相关数据处理的授权。
据德国《法兰克福评论报》2026年3月2日报道,德国政府已批准中国投资者参与战略性港口基础设施投资。北德广播公司报道称,德国联邦卡特尔局批准中远海运收购德国汉堡货运代理公司康拉德·齐佩尔80%的股份。根据德国联邦卡特尔局官网信息,中远海运另持有德国汉堡港口与物流股份公司24.99%的少数股权。
参考资料
Aufgaben des Bundeskartellamtes.Bundeskartellamtes.2026-03-07
关于我们.Bundeskartellamt.2026-03-07
通往欧洲之路 刘强东快乐并痛着.新浪财经.2026-03-07
德国反垄断法律制度和执法体系考察报告之三:联邦卡特尔局.国际经济法网.2026-03-07
Aufgaben & Organisation.Bundeskartellamt.2026-03-07
法律 | 欧盟《数字市场法》将如何影响欧盟成员国竞争主管机关.微信公众平台.2026-03-07
德国联邦卡特尔局发布关于发电市场力量状况的报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6-03-07
德国商务管理体制简介.微信公众平台.2026-03-07
Veranstaltungen.Bundeskartellamt.2026-03-07
Aufgaben & Organisation.Bundeskartellamt.2026-03-07
欧盟竞争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26-03-07
德国联邦卡特尔局结束对Meta的诉讼.中国竞争法律与政策网.2026-03-07
德国联邦反垄断局批准中车收购德企交易,但审核对未来中企在欧投资影响深远.山东外贸职业学院.2026-03-07
德国反垄断监管机构测试苹果应用追踪规则修改方案.百家号.2026-03-07
德媒:中企获准收购德国港口.腾讯网.2026-0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