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阁官制是指清朝末年实行的责任内阁制度,这一制度与之前的内阁制度有着显著的区别。

历史沿革

宣统三年(1911),由宪政编查馆制定并通过了《内阁官制》,共计十九条条款。这些条款明确了内阁成员构成以及各职位的具体职责。

官制细则

组成

内阁由国务大臣组成,包括内阁总理大臣、内阁协理大臣以及外务部、民政部、度支部、学务部、陆军部、海军部、司法部、农工商部、邮传部、理藩部的大臣。

职权

内阁总理大臣拥有特定的职权,具体细节可在相关资料中查阅。

会议

内阁会议有明确的规定事项,内阁总理大臣作为会议的议长。

直接汇报

涉及军事事务的事项可以不经内阁会议,直接向皇帝汇报,但之后应告知内阁总理大臣。

代理

当总理大臣或国务大臣因故无法履职时,有指定的代理人选。

特任国务大臣

特任国务大臣的产生及其职务限制也有明确规定。

附则

最后一条为附则,对其他未尽事宜进行了补充说明。

参考资料

清末的皇族“内阁”.凤凰网.2024-10-30

张振国:清末责任内阁人员编制考.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2024-10-30

皇族内阁 :合理的安排,致命的选择.哔哩哔哩.2024-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