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长春,男,汉族,1953年7月出生,烟台市人,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1982年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73年5月参加工作。曾任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

2017年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零六个月。

人物履历

1973.05—1975.08,宜阳县韩城公社插队知青

1975.08—1978.03,河南省洛阳矿山厂木工分厂工人

1978.03—1982.01,洛阳市农业机械学院机械一系机械专业学习

1982.01—1982.07,河南省洛阳缝纫机厂技术员

1982.07—1985.07,河南省洛阳郊区工农公社团委书记,党委秘书,党委副书记,工农乡党委副书记、乡长

1985.07—1989.04,河南省洛阳团市委书记

1989.04—1992.05,河南省洛阳市郊区区委副书记、区长

1992.05—1993.05,河南省洛阳市郊区区委书记

1993.05—1995.08,洛阳市郊区区委书记、人大常委会主任

1995.08—1996.03,河南省许昌市委组织部部长(1993.09-1996.07在中国人民大学经济管理专业在职研究生班学习)

1996.03—1998.03,河南省许昌市委常委、组织部部长

1998.03—2001.03,河南省许昌市委常委、副市长

2001.03—2002.07,河南省许昌市委副书记

2002.07—2002.08,河南省开封市委副书记、代市长

2002.08—2006.12,河南省开封市委副书记、市长

2006.12—2011.05,河南省开封市委书记

2011.06—2013.03,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农村工作委员会主任

2013.03—2014.07,河南省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

人物事件

违纪被查

2014年7月28日,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消息,河南省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刘长春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组织调查。

立案侦查

2015年1月20日,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决定,依法对河南省人大常委会财经委员会原主任委员刘长春(正厅级)涉嫌受贿犯罪立案侦查;依法指定商丘市人民检察院管辖,并采取强制措施。案件侦查工作正在进行中。

免去职务

2014年9月26日,河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发布公告,确认刘长春的河南省人大代表资格终止。

提起公诉

2015年9月2日,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原主任委员刘长春(正厅级)涉嫌受贿罪一案,2015年9月,已由河南省商丘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刘长春享有的诉讼权利,并讯问了被告人刘长春,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商丘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长春在担任许昌市人民政府副市长、中共许昌市委副书记、开封市人民政府市长、中共开封市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多次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审宣判

2017年1月,河南省高院以受贿罪判处开封市原市委书记刘长春有期徒刑十三年零六个月。刘长春利用担任许昌市副市长、市委副书记:开封市市长、市委书记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人民币1396万元、41万澳元、20万美元、2万英镑、5000欧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3年零6个月。

参考资料

三门峡市委原书记连子恒持有枪支10支、弹药808发被判刑.澎湃新闻.2024-0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