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佛教协会(英文名:the Buddhist Association of Henan Province),是隶属于河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的社会团体,成立登记于1983年10月1日,注册资金为3万人民币,地址位于河南省郑州市经南二路45号,法定代表人为印乐,副会长包括心广、心舫等。
1983年10月11日至14日,河南省佛教协会在郑州市召开了河南省佛教第一届代表会议,会议选举了河南省佛教协会第一届理事会,释净严为会长,会址设在郑州。1987年10月,河南省佛教协会召开了第二次代表会议,选举产生了第二届理事会,会长为释净严。1993年12月,河南省佛教协会召开了第三次代表会议,选举产生了第三届理事会。1998年7月,协会在郑州召开了第四次代表会议,审议通过了新的《河南省佛教协会章程》,并选举产生了第四届理事会,会长为释永信。2011年12月,河南省佛教协会召开了第六次代表会议。2021年10月11日至13日,河南省佛教协会第七次全省代表会议在郑州召开,会议选举永信法师为河南省佛教协会第七届理事会会长,学悟、延慈、宏法等为副会长,邵连军为秘书长。2022年7月,驻省委统战部纪检监察组走进省佛教协会,实地调研河南省佛教场所建设、教职人员管理和坚持佛教中国化方向等相关情况。2024年4月,河南省佛教道教界代表人士培训班在郑州成功举办。此次培训,由省民族宗教委主办,省佛教协会、省道教协会协办。
河南省佛教协会经营范围包括开展宗教文化研究、交流、组织教务。该协会宗旨是在省政府领导下,团结全省佛教信徒爱国爱教、遵纪守法;发扬佛教优良传统,加强自身建设与管理,协助落实宗教政策、维护信徒合法权益;团结信众参与社会主义建设,为改革开放、社会稳定、祖国统一及世界和平作贡献。
历史沿革
1983年10月1日,河南省佛教协会成立登记。同年10月11日至14日,在郑州市召开了河南省佛教第一届代表会议,出席的存来门全省的佛教代表57人。会议选举了河南省佛教协会第一届理事会,理事共17人,释净严为会长,释德禅、释海灯、释海法为副会长,李效良为秘书长。会址设下郑州。1987年10月,河南省佛教协会在郑州召开了第二次代表会议,选举产生了第二届理事会,有理事23人,常务理事15人,会长净严。1993年12月,河南省佛教协会在郑州召开了第三次代表会议,选举产生了第三届理事会,有理事30人,常务理事20人,名誉会长释真禅会长释海法。
1998年7月,在郑州召开了第四次代表会议,审议通过了新的《河南省佛教协会章程》,并选举产生了第四届理事会,有理事30人,常务理事21人,会长释永信。2003年12月8日至9日,河南省佛教协会第五次代表会议在郑州市召开,来自全省各地的102名代表出席会议。省宗教局陈振江局长、王宏文副局长、樊化江处长,省委统战部唐家松助理逕视员 杨柈林处长,以及各兄弟宗教团体的代表到会祝贺。
2011年12月3日至5日,河南省佛教协会第六次代表会议在郑州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河南省佛教协会章程》修正案;选举产生了省佛协第六届理事会理事,释永信法师当选为新一届会长,妙侠法师等十一位法师当选为副会长,赵长欣当选为秘书长。2012年8月25日上午,河南省佛教协会举行了“2012河南省佛教协会讲经交流会”,召请全省各地寺院,法师、居士共会省佛协,交流讲经宣流法宝。
2016年5月6日上午,河南省佛教协会在郑州召开会长(扩大)会议,学习贯彻全国宗教工作会议精神。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和部分代表参加会议,省委统战部、省宗教局领导列席会议。2021年10月11日至13日,河南省佛教协会第七次全省代表会议在郑州召开,会议选举产生了河南省佛教协会第七届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选举释永信为河南省佛教协会第七届理事会会长,心广、印乐、心舫、学悟、延慈、宏法、昌明、延超、界承、印俊、源杰为副会长,邵连军为秘书长。2022年7月28日,驻省委统战部纪检监察组走进省佛教协会,实地调研河南省佛教场所建设、教职人员管理和坚持佛教中国化方向等相关情况。
2024年4月22日至23日,河南省佛教道教界代表人士培训班在郑州成功举办。此次培训,由省民族宗教委主办,省佛教协会、省道教协会协办,主要任务是学习贯彻全国、全省宗教工作会议精神和中央统战部九华山佛教商业化治理观摩交流会精神、支持宗教界全面从严治教、加强佛教道教教职人员队伍建设、持续深化全省宗教界“坚持中国化·同心正道行”主题活动、推动走深走实佛教道教中国化河南实践。
机构治理
主管单位
河南省佛教协会主管单位为河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协会领导
经营范围
河南省佛教协会经营范围包括开展宗教文化研究、交流、组织教务。
协会宗旨
河南省佛教协会宗旨是:在河南省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团结全省各民族佛教信徒,爱国爱教,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发扬佛教优良传统,弘扬佛教教义,提高佛教四众素质,兴办佛教事业,加强佛教自身建设和自我管理;协助人民政府落实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维护佛教徒的合法权益;团结全省佛教徒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为改革开放、经济建设、社会稳定、祖国统一和世界和平作贡献。
宗教条例
2005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河南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依法规范宗教事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宗教,是指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和基督教。
第三条 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信教公民和不信教公民、信仰不同宗教的公民应当相互尊重、和睦相处。
第四条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的宗教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和干预。各宗教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第五条 宗教活动必须在宪法和法律、法规、规章允许的范围内进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破坏民族团结、扰乱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以及其他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活动。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行政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负责有关的行政管理工作。
第二章 宗教团体
第七条 成立宗教团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社会团体登记管理的规定,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后,向同级人民政府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变更、注销宗教团体,应当按照国家社会团体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设立天主教教区,应当由省天主教教务委员会提出申请,经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后,向省人民政府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由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备案。
第九条 宗教团体依照各自的章程开展工作,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实行民主管理。宗教团体应当对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进行爱国主义教育和法制教育,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第十条 宗教团体举办宗教培训班,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培训计划;(二)有具备一定宗教学识的教职人员;(三)培训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宗教团体、宗教院校以外的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举办宗教培训班。
第十一条 省、省辖市、县(市、区)宗教团体举办宗教培训班,应当分别向省、省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按照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条件,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第十二条 宗教团体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章,接受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依法监督和管理。
第三章 宗教教职人员
第十三条 宗教教职人员经宗教团体认定或者解除,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经认定、备案的宗教教职人员,可以从事宗教教务活动。未经认定、备案的人员或者被解除宗教教职的人员不得以宗教教职人员身份从事宗教教务活动。
第十四条 宗教教职人员应当依照本宗教规定的职责,在确定的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区域内从事宗教教务活动。
第十五条 宗教教职人员在省内跨县(市、区)或者跨省辖市主持宗教活动,应当经所在地和前往地相应的宗教团体同意,并由宗教团体报相应的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宗教教职人员到省外或者省外宗教教职人员到本省主持宗教活动或者担任教职,应当经全省性宗教团体同意,并由全省性宗教团体报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第四章 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活动
第十六条 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按照国家和本条例的规定办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
第十七条 申请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当地信教公民的有关情况说明;(二)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三)拟成立的筹备组织成员的基本情况和身份证明;(四)必要的资金证明;(五)拟设立场所的可行性说明;(六)拟设立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以下简称寺观教堂)的,还应当提交符合本宗教规制的建筑物平面效果图;(七)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八条 宗教活动场所建设完工申请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管理组织成员名单和身份证明;(二)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的身份证明;(三)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制度;(四)建筑、消防等部门的验收合格证明和有效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第十九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成立管理组织,建立健全人员财务、会计、治安、消防、文物保护、卫生防疫等管理制度,实行民主管理。
第二十条 建造大型露天宗教造像,按照国家规定报批。
第二十一条 信教公民的集体宗教活动,一般应当在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内进行。信教公民也可以按照宗教习俗在自己家里过宗教生活。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不得组织、举行宗教活动,不得接受布施、乜贴、奉献和其他宗教性捐赠。
第二十二条 信教公民集体举行的宗教活动应当由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条件的人员主持。
第二十三条 跨省辖市、县(市、区)举行超过宗教活动场所容纳规模的大型宗教活动,或者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行大型宗教活动,应当由主办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在拟举办日的三十日前,分别向举办地的省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举办前款规定的宗教活动,应当按照批准书载明的要求依宗教仪轨进行,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主办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举办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实施必要的管理,保证宗教活动安全、有序进行。
第二十四条 出版公开发行的宗教出版物,按照国家出版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宗教团体、寺观教堂编印宗教内容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应当经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到省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办理准印手续。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应当在批准的范围内交流。
第二十五条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可以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销售公开发行的宗教出版物和宗教用品。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运送、销售、散发和张贴非法印制或者非法入境的宗教出版物和宗教用品。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中侵犯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或者信教公民合法权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强迫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干扰宗教活动场所正常秩序,妨碍宗教团体、宗教教职人员从事正常教务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擅自举办宗教培训班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二十九条 假冒宗教教职人员主持宗教活动、进行非法传教活动、利用宗教进行诈骗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布施、乜贴、奉献和其他宗教性捐赠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擅自举办跨地区大型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其中,跨地区宗教活动是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擅自举办的,登记管理机关还可以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1991年8月21日河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河南省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以上参考资料:
相关事件
2025年7月27日,少林寺管理处发布情况通报:少林寺住持释永信涉嫌刑事犯罪,挪用侵占项目资金寺院资产;严重违反佛教戒律,长期与多名女性保持不正当关系并育有私生子。目前正在接受多部门联合调查。释永信的所作所为性质十分恶劣,严重败坏了佛教界的声誉,损害了出家人的形象,中国佛教协会坚决拥护和支持对释永信的依法处理决定。此前,我会收到河南省佛教协会报来《关于注销释永信戒牒的报告》。根据有关规定,我会同意对释永信(俗名:刘应成)的戒牒予以注销。
参考资料
禅露丨2021年第5期中英文目录.微信公众号.2025-07-28
河南省佛教协会.天眼查.2025-07-28
河南省佛教协会.爱企查.2025-07-28
释永信到少林寺已44年,是少林寺第三十代方丈,10年前曾被举报私生活混乱.金羊网.2025-07-28
【河南佛协召开第七次....新浪微博.2025-07-28
河南省佛教协会召开会长(扩大)会议.中国佛教协会.2025-07-28
驻省委统战部纪检监察组到省佛教协会调研.河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2025-07-28
河南省佛教道教界代表人士培训班在郑州成功举办.河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2025-07-28
河南省佛协第六次代表会议召开.炉峰禅寺.2025-08-01
河南省佛协举办2012河南省佛教协会讲经交流会.中国佛教协会.2025-07-28
河南省宗教事务条例.洛阳市民族宗教事务局.2025-07-28
中国佛教协会发布公告:同意对释永信的戒牒予以注销.新华网.2025-0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