阴阳合同(英文:ON DUAL CONTRACT),是指合同当事人就同一事项订立两份以上内容不相同的合同,一份对内,一份对外,合同对外的一份并不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而是以逃避国家税收等为目的合同;对内的一份则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可以是书面或口头。
阴阳合同实质上是一种违法违规的合同,损害国家与集体的利益。2018年6月,中央宣传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国家电影局等联合印发《通知》,要求加强对影视行业天价片酬、“阴阳合同”、偷逃税等问题的治理,控制不合理片酬,推进依法纳税,促进影视业健康发展。2021年4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支持并要求上海市等相关税务机关依法调查处理通过“阴阳合同”等方式偷逃税行为。2022年7月14日,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为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指出要加大对利用“阴阳合同”逃税、文娱领域高净值人群逃税等行为的惩处力度。2024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针对文娱领域发生的以签订“阴阳合同”等形式隐匿或者以他人名义分解收入、财产进行逃税、影响极坏的案件,将签订“阴阳合同”作为逃税方式之一予以明确。
定义
阴阳合同,严格来说并不是一个严谨的法律概念,一般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就同一事项订立两份以上的内容不相同的合同,一份对内,一份对外,其中对内的一份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也是双方实际履行的合同,被称为“阴合同”,而对外的一份则不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而是以逃避国家税收等为目的,被称为“阳合同”。
性质
阴阳合同实质上是一种违法违规的合同,损害国家与集体的利益。
历史沿革
2018年6月,中央宣传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国家电影局等联合印发《通知》,要求加强对影视行业天价片酬、“阴阳合同”、偷逃税等问题的治理,控制不合理片酬,推进依法纳税,促进影视业健康发展。2021年4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表示,上海市税务机关依法受理了群众关于郑爽涉嫌偷逃税问题的举报,税务总局高度重视,其间已要求上海等相关税务机关对通过“阴阳合同”等方式涉嫌偷逃税行为依法依规进行严肃查处。
2022年7月14日,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为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指出要依法惩处逃税、抗税、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大对利用“阴阳合同”逃税、文娱领域高净值人群逃税等行为的惩处力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4年3月15日发布,《解释》针对文娱领域发生的以签订“阴阳合同”等形式隐匿或者以他人名义分解收入、财产进行逃税、影响极坏的案件,旗帜鲜明地将签订“阴阳合同”作为逃税方式之一予以明确,为司法机关今后办理此类案件提供了确切的依据。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目的予以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其签订的合同、协议等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一律无效。”因此阴阳合同如果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应一律无效。对当事人双方无约束力。
司法解释
2024年3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联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共同举办新闻发布会,发布“两高”《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依法惩治危害税收征管典型刑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刑四庭庭长滕伟在会上介绍,《解释》将签订“阴阳合同”作为逃税方式之一予以明确,为司法机关今后办理此类案件提供了确切的依据。
《解释》针对编造虚假计税依据进行逃税的案件时有发生,特别是近年来文娱领域发生的几起以签订“阴阳合同”等形式隐匿或者以他人名义分解收入、财产进行逃税、影响极坏的案件,旗帜鲜明地将签订“阴阳合同”作为逃税方式之一予以明确,为司法机关今后办理此类案件提供了确切的依据。《解释》针对近年来骗取出口退税多发的形势,明确列举了“假报出口”的8种表现形式,为司法机关从严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犯罪提供了明确指引。上述禁止性规定,明确了“红线”、划定了“雷区”,有利于引导市场主体守法经营,促进纳税主体增强依法纳税意识、自觉遵守税法规定。
合同效力
关于“阴阳合同”的效力,一般有三种观点:
1、“阴合同”和“阳合同”均为无效合同。
2、“阴合同”为有效合同,“阳合同”为整体无效合同。
3、“阴合同”为有效合同,“阳合同”关于价款等的部分条款无效。
一般情况下,“阴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也是双方实际上履行的合同,成立且有效,对于“阳合同”中确实存在规避税收征管、骗取贷款等损害国家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行为的,合同关于价款等的相关约定应为无效。
以案释法
案例一
案情:2010年,陈先生从开发商处以64万元购买了13号房屋。2012年,在陈先生尚未取得产权证的情况下,与丁先生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房屋价款56万元,家电、装修42万元,共计98万元。合同签订后,陈先生向丁先生交付了房屋,丁先生向陈先生交付房款70万元。2013年8月11日,陈先生针对13号房屋,又与孟女士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陈先生将13号房屋以149万元卖给孟女士。陈先生于2013年8月15日取得13号房屋的产权后,又与孟女士签订了名为《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经纪成交版)》的网签合同,该合同中约定价款是65万元,双方于当日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孟女士按照65万元的计税金额交纳了相关税费。孟女士向陈先生实际支付房款149万元。丁先生知道陈先生又将房屋卖给孟女士后,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陈先生与孟女士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经纪成交版)》即网签合同无效,并将房屋产权过户到陈先生名下,理由是65万元的房屋价款严重低于市场价值,双方故意避税违反了国家法律规定。
法院观点:法院经审理认为,2013年8月11日,陈先生与孟女士就购买13号房屋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为完成产权过户,双方于2013年8月15日进行网签,签订了《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双方于2013年8月11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设立双方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而2013年8月15日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系为完成产权过户而签订的网签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不受该网签合同约束。丁先生如认为陈先生与孟女士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应当就陈先生与孟女士2013年8月11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提出自己的主张,在该合同的法律效力未经司法程序确认前,丁先生仅要求确认网签合同无效,法院不予支持。最后,法院判决驳回了丁先生的诉讼请求。
案例二
案情:小王将房屋出售给小永,涉案房屋争议的房屋买卖合同有三份,日期均为2018年8月24日。第一份合同房屋价款为300万元,该合同中注明,双方在产权交易大厅所签的对公合同每套价格只做乙方合理避税使用,双方成交价格以本合同为准。第二份合同为建委的备案合同,房屋价款为55万元。第三份合同为北京市建设委员会格式合同,房屋价款为76万元。小王主张第一份合同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小永则主张第一份合同系伪造,第二、三份合同合法有效。审理期间,小永申请对第一份合同落款签字的真伪进行鉴定,后因没有交纳鉴定费,鉴定终止,小永不要求继续鉴定。
法院观点:法院经审理认为,2018年8月24日房屋价款为300万元的房屋买卖合同,小永虽对该合同真实性不予认可,但在申请鉴定过程中未交纳鉴定费,且经法院询问后其不再申请鉴定,法院对该合同的真实性不持异议,在没有其他相反证据证实的情况下,该合同应当视为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当事人之间就转让同一房屋签订数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内容不一致,当事人就此产生争议的,应当依据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合同约定继续履行。涉案房屋的买卖存在三份价款不同的合同文本,但价款为300万元的合同注明:“双方在产权交易大厅所签的对公合同每套价格只做乙方合理避税使用,双方成交价格以本合同为准。”故该份合同中对价款的约定应为双方对于房屋交易价款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对该合同标明的价款应予遵守。故法院判决支持了小王的诉讼请求,小永应支付购房款300万元。
案件三
2018年6月初,群众举报范冰冰“阴阳合同”涉税问题后,国家税务总局高度重视,即责成江苏省等地税务机关依法开展调查核实,案件事实已经查清。从调查核实情况看,范冰冰在电影《大轰炸》剧组拍摄过程中实际取得片酬3000万元,其中1000万元已经申报纳税,其余2000万元以拆分合同方式偷逃个人所得税618万元,少缴营业税及附加112万元,合计730万元。此外,还查出范冰冰及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少缴税款2.48亿元,其中偷逃税款1.34亿元。
对于上述违法行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管辖,江苏省税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范冰冰及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追缴税款2.55亿元,加收滞纳金0.33亿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对范冰冰采取拆分合同手段隐瞒真实收入偷逃税款处4倍罚款计2.4亿元,对其利用工作室账户隐匿个人报酬的真实性质偷逃税款处3倍罚款计2.39亿元;对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少计收入偷逃税款处1倍罚款计94.6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对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两户企业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和非法提供便利协助少缴税款各处0.5倍罚款,分别计0.51亿元、0.65亿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以及《江苏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则》相关规定,9月26日,江苏省税务局依法先向范冰冰下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对此范冰冰未提出听证申请。9月30日,江苏省税务局依法已向范冰冰正式下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其将追缴的税款、滞纳金、罚款在收到上述处理处罚决定后在规定期限内缴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由于范冰冰属于首次被税务机关按偷税予以行政处罚且此前未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上述定性为偷税的税款、滞纳金、罚款在税务机关下达追缴通知后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的,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超过规定期限不缴纳税款和滞纳金、不接受行政处罚的,税务机关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经查,2018年6月,在税务机关对范冰冰及其经纪人牟某广所控制的相关公司展开调查期间,牟某广指使公司员工隐匿、故意销毁涉案公司会计凭证、会计账簿,阻挠税务机关依法调查,涉嫌犯罪。现牟某广等人已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国家税务总局已责成江苏省税务局对原无锡市地方税务局、原无锡市地方税务局第六分局等主管税务机关的有关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进行问责。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已部署开展规范影视行业税收秩序工作。对在2018年12月31日前自查自纠并到主管税务机关补缴税款的影视企业及相关从业人员,免予行政处罚,不予罚款;对个别拒不纠正的依法严肃处理;对出现严重偷逃税行为且未依法履职的地区税务机关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将根据不同情形依法依规严肃问责或追究法律责任。
案件四
2021年4月初,上海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依法受理了关于郑爽涉嫌偷逃税问题的举报。国家税务总局高度重视,指导天津市、浙江省、江苏省、北京等地税务机关密切配合上海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针对郑爽利用“阴阳合同”涉嫌偷逃税问题,以及2018年规范影视行业税收秩序以后郑爽参加的演艺项目和相关企业及人员涉税问题,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依规开展全面深入检查。
经查,郑爽于2019年主演电视剧《只问今生恋沧溟》,与制片人约定片酬为1.6亿元,实际取得1.56亿元,分为两个部分收取。其中,第一部分4800万元,将个人片酬收入改变为企业收入进行虚假申报、偷逃税款;第二部分1.08亿元,制片人与郑爽实际控制公司签订虚假合同,以“增资”的形式支付,规避行业监管获取“天价片酬”,隐瞒收入进行虚假申报、偷逃税款。在《倩女幽魂》项目中,根据郑爽违法事实认定为偷税4302.7万元,其他少缴税款1617.78万元。同时查明,2018年规范影视行业税收秩序后,郑爽另有其他演艺收入3507万元,同样存在以企业收入名义改变个人收入性质、进行虚假申报的问题,根据郑爽违法事实认定为偷税224.26万元,其他少缴税款1034.29万元。以上合计,郑爽2019年至2020年未依法申报个人收入1.91亿元,偷税4526.96万元,其他少缴税款2652.07万元。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等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十条、第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十九条等规定,对郑爽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2.99亿元。其中,依法追缴税款7179.03万元,加收滞纳金888.98万元;对改变收入性质偷税部分处以4倍罚款,计3069.57万元;对收取所谓“增资款”完全隐瞒收入偷税部分处以5倍“顶格”罚款,计1.88亿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表示,坚决支持税务部门对演员郑爽偷逃税案件的处理决定。
北京世纪伙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和郑爽严重违反电视剧制作成本配置比例要求,在申请电视剧《倩女幽魂》发行许可时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等法规规定,国家广电总局决定:不得播出电视剧《倩女幽魂》(发行许可证号:(京)剧审字(2020)第018号);各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开办机构和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不得邀请郑爽参与制作节目,停止播出郑爽已参与制作的节目。
国家广电总局表示,偷逃税、“阴阳合同”“天价片酬”违反法律法规,扰乱行业秩序,冲击社会公平正义底线,广电总局对此“零容忍”。
参考资料
什么是“阴阳合同”?.环球网.2023-12-08
中国人民大学.中国人民大学.2024-03-18
中宣部等部门联合印发《通知》 治理影视行业天价片酬“阴阳合同”偷逃税等问题.国家税务总局.2024-03-18
国家税务总局:支持并要求上海等相关税务机关依法调查处理通过“阴阳合同”等方式偷逃税行为.国家税务总局.2024-03-1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24-03-18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网.2024-03-18
“两高”发布司法解释,首次将签订“阴阳合同”作为逃税手段明确列举.中国日报中文网.2024-03-18
看要点:房屋买卖“阴阳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今日头条.2024-03-18
什么是“阴阳合同”?.今日头条.2024-03-18
“两高”将签订“阴阳合同”明确列举为逃税方式.百家号.2024-03-18
中国法院网网上直播.中国法院网.2024-03-18
当心!“阴阳合同”莫踩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网.2023-12-08
范冰冰“阴阳合同”案查处结果刚刚公布!.今日头条.2024-03-18
她被“封杀”后,再遭法院强执.今日头条.2024-0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