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普通法,又称民事基本法,是一国范围内对各类民事主体和一般民事关系普遍适用的民事基本法律。它与民事特别法相对应,其特点是普遍适用、适用于所有民事主体以及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一般民事关系。

特征

民事普通法具有三个显著特征:首先,它在一国范围内普遍适用,不受地域限制。其次,它适用于所有的民事主体,无论其身份或地位如何。第三,它主要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非特定民事关系,而不是针对某一类特殊的民事事项。

与其他法律的关系

民事普通法与民事特别法的关系体现在多个方面。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土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版权法等;民法与公司法、票据法、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在全国范围内适用的基本民事法律与区域性民事法规的关系,均属于民事普通法与民事特别法的关系范畴。民事普通法的原则和内容通常作为特别法的立法基础。同时,在适用上,经过合法程序制定的特别法具有优先于普通法的效力。

法律效力

民事普通法在其生效前已经存在的民事关系,除非通过司法程序裁决,否则仍然适用。这是因为法律作为一种行为规范,只有公开发布才能被人们知晓并遵守。如果已经形成的法律关系因为新的法律规定而发生变化,可能会破坏原有的社会关系稳定,从而影响社会秩序。因此,民法原则上仅适用于生效后的新事实和关系,而不追溯以往的事实和关系。

参考资料

民事普通法.醉学网.2024-11-18

法学概论复习资料.哔哩哔哩.2024-11-18

普通法与特别法有什么区别.找法网.2024-1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