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豁免权是指律师对其在执业过程中所知悉的当事人的秘密应当予以保密,且自身的执业行为、职务行为不受有关法律追诉、制裁的权利。
该权利主要包含律师的言论豁免权、作证豁免权、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材料失实豁免权以及人身自由保障权。此外,该权利又限制了言论豁免权和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材料失实豁免权的滥用,不得故意违法犯罪或者伪造证据等。中国、英国、法国、波兰等多国国家的法律都有对律师豁免权的相关规定,内容相近而有所不同。
概念
律师豁免权是指律师对其在执业过程中所知悉的当事人的秘密应当予以保密,且自身的执业行为、职务行为不受有关法律追诉、制裁的权利。
特征
(1)刑事责任豁免权是程序性权利。刑事责任豁免权只发生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辩护律师在执业活动之外的个人行为及言论不受此特权保护。
(2)刑事责任豁免权是不可放弃权。刑事责任豁免权的产生,一是基于法院指定,二是基于当事人委托。辩护律师在当事人同意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况下可以放弃该权利,但该权利的放弃会导致其它当事人的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除外。
(3)刑事责任豁免权是职业特权。刑事责任豁免权是法律赋予辩护律师的专有权利,刑事诉讼中的其它主体不享有该权利。
主要内容
言论豁免权
律师辩护言论豁免权,是指律师在履行刑事辩护职能中的各种言论不受法律追究。此处之言论,既包括口头发言及提问,也包括书面发言材料。任何人不得以诽谤、侮辱、作伪证、妨害司法等罪名,对于律师在法庭上公开发表之言论,追究其刑事责任。言论豁免权是律师豁免权的最主要之内容,法国学者雅克·阿默兰曾指出:“发言的豁免权不是律师之特权,而是辩护职责道德的自然补偿。职责规律要求,律师必须为自己的委托人服务,并讲对他有好处的话,这是律师职业道德与义务的要求,虽然这样做法官和权力机关会产生不满。尽管律师曾宣誓忠于法律,但当他认为,执行的法律已经过时,或者被废除,或者引用不当的,或者违背自然法基本规则的时候,他可以反对适用这些法律。例如,如果适用的法律具有追溯既往效力,但却是完全错误的,同时,当由于政治原因或者某种情感因素,公众攻击被告人,并对被告人有辩护人而感到惊讶时,律师有责任蔑视公众舆论。律师的这些行为,皆属辩护豁免权之范畴,不能对律师以违反法庭纪律论处。”因此,要保障辩护律师之权利,首先就应赋予辩护律师言论豁免权。若律师可能因庭上的言论而遭到追诉,律师就不敢大胆指出公诉方证据的疑点,不敢大胆发表自己的意见,则必然无法让裁判者了解案件的真相,也就不利于被告人权利之维护。
作证豁免权
辩护律师的作证豁免权是指辩护律师在辩护活动中对于知悉的委托人的有关事实拒绝向司法当局作证的权利。作证豁免权也是一项国际通例。辩护律师的作证豁免权是依据其特殊行业的保密义务产生的,律师的保密义务是指律师保守职业秘密的义务,这也是律师的职业伦理义务,是执业律师应当遵守的职业道德。作为律师的一项重要义务或道德规范,世界各国律师制度均对于保密义务有着极为严格之要求,尤其是欧洲大陆国家,律师的保守职业秘密的义务是绝对的、普遍的。例如,日本《律师职务基本规程》第23条规定:“若无正当理由,律师不得对职务上所知悉有关委托人之秘密泄漏给其他人或者供他人使用。”该法第56条规定:“共同事务所的所属律师,对于事务所的其他律师因职务上所得知悉有关委托人的秘密,除非有正当理由,不得泄漏给其他人或者供其他人使用。即使已不属于该事务所的律师,亦受同样的限制。”而建立在律师保密义务基础之上的辩护律师作证豁免权,可以使得辩护律师因保守执业秘密而在刑事案件中拒绝作证,并不得因此而受到法律追诉。
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材料失实豁免权
律师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材料失实豁免权,是指律师在刑事辩护过程中,如果他向法庭所提供或者出示的文件、材料的内容失实时,免于受到法律追究的权利。即律师即使在辩护过程中提供、出示的文件、材料内容失实,或者引用的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失实,但如果不是律师故意伪造或者提供的,则应免除其伪证罪之刑责。律师由于调查取证权限及手段等受到严格的限制,其向法庭提供或者出示的文件、材料等证据材料可能会失实,对律师向法庭提供或出示的文件、材料等证据材料失实的行为,应赋予其不受法律追究的权利。
人身自由保障权
辩护律师的人身自由保障权并不是律师的一项特权,而是对律师辩护职责最为厚实牢靠之保障,也是律师履行辩护职责的必要前提。人身自由是辩护律师为被告人提供辩护的前提,也是其行使其他诉讼权利的前提。没有人身自由,一切的豁免权都不可能成立。要保障辩护律师的豁免权,首先应对律师的人身自由予以特殊保护,确保在刑事诉讼进程中辩护律师的人身自由权利,不受非法拘传、拘留、逮捕而使刑事辩护工作中断。
相关限制
言论豁免权的合理限制
律师虽然享有言论豁免权,但这种豁免权是有一定限制的。辩护律师不得利用这一权利发表危害国家安全的言论,以及从事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妨害司法公正。同时,律师亦不得借助言论诋毁宪法,或者贬损国家的根本制度;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制度;诋毁宪法确定的国家根本利益;不得教唆当事人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诋毁司法机关名誉、侮辱司法人员的人格或扰乱法庭纪律等。
向法庭提供证据材料失实豁免权的合理限制
虽然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向法院提供或者出示的文件、材料失实的,不受法律追究,但律师在诉讼过程中不得伪造证据或帮助委托人伪造证据;也不得向法庭故意作虚假陈述或故意出示伪证,或者指使证人作伪证或明确唆使委托人从事上述妨害作证行为。若辩护律师故意伪造有关文件材料构成犯罪的,则不属豁免权保护范围,应按伪证罪予以处罚。
相关法律规定
中国
自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颁布以来,经过多次修改,对律师权利的保护不断改善,与律师的职业豁免相关规定有下列几条:一是《律师法》第3条明确指出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律师的合法权益。二是《律师法》第36条强调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其辩论或者辩护的权利依法受到保障。三是《律师法》第37条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上述规定为律师在法庭上履行辩护职责,充分发挥其职能提供了一定的保障。
英国
根据英国法律规定,律师的豁免权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律师在履行职务时,对第三者不负诽谤的责任。这是英国律师受到法律保障的一项权利,其目的是为了使律师在履行职务时,可以毫无顾虑地向委托人提供法律意见或在法庭上陈述辩论,以使法官弄清事实及法律关系,做到公正判决。
2.出庭律师在处理诉讼案件时,有不负疏忽责任的权利。法律设立这项豁免权的目的,是使出庭律师在进行诉讼活动时,不必顾虑本身的责任问题而有所保留。这项豁免权只给出庭律师享有,而事务律师是不享有此项权利的,因此事务律师有可能出现被委托人告以负有诉讼疏忽责任,而要求其赔偿损失的情况发生。
法国
根据1981年7月29日法律第41条的规定,律师在法庭上的活动,享有豁免的权利,表现在:
1.对律师在法庭上的辩护和当面发言,不得以诽谤、侮辱或藐视法庭提起诉讼;
2.如果律师认为法院执行的法律是过时的、被废除的或引用不当的情况发生时,律师有不遵守这些法律的权利;
3.在法庭上,如果公众出于感情或政治原因,对被告进行攻击的情况发生时,律师可以有蔑视公众舆论的权利。
律师上述的这些行为,均属辩护豁免权的范围,不能以违反法庭纪律论处。
4.法国还有一项沿袭下来的、习惯上的不成文法律,就是律师办公室或住所有不受侵犯的特别权利。它体现在以下三方面:①不能在律师住所逮捕罪犯或被告人;②警察局和检察院虽然可以到律师住所和办公室寻找有罪行的文件(原则),但不能到律师办公室寻找有罪行和过失的线索;③律师与委托人之间的通信,既不能被查封,也不能被第三者拆看,受到法律的绝对保护;根据法国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如果预审法官决定对一个律师家中进行搜查时,须报告检察长同意,并由他通知律师协会的会长,再由会长或他指派的代表列席搜查,进行监督;搜查必须由预审法官亲自执行,只有发现有罪行性质的文件(原件),才可以依法查封,否则是不能被查封的。
波兰
波兰的法律规定,律师在履行职务时享有豁免权,即律师在执行职务时,除法官和检察官以外,如果侮辱了其他人也免受刑事制裁,这是波兰国家为了充分发挥律师的作用,在法律上对律师的职业活动作出的一种特殊保障措施,或者说是该国给律师的一项特许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