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属于非公募基金会。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200万元,来源于上海师大已接受的社会捐赠。本基金会的宗旨是: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及社会道德风尚的前提下,汇八方涓流、襄教育伟业,全面支持和推动中国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社会各界对本基金会的所有捐赠将用于如下领域:奖励优秀师生并资助其参与国际交流,资助贫困学生、基础学科、重点课题、教学研 究、学校建设和设施完善等,也可以按照捐赠者的意愿进行资助。 “明德明善,饮水思源”,上海师范大学海内外校友素来具有爱国荣校的光荣传统,他们关心母校、鼎力支持母校发展教育。
基本信息
本基金会属于非公募基金会。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伍佰万元,来源于国内外企业和个人的自愿捐赠。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业务范围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为:
(一)支持教学科研;
(二)奖励优秀师生;
(三)资助贫困学生;
(四)资助学术交流与合作。
宗旨
争取社会各界的支持和捐助,为提高教学质量和学术水平、推动教师教育事业和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服务。
工作内容
成立教育基金会,是国内外知名高校筹措办学经费的一条重要途径和通行做法。记者了解到,华中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所募集的资金,将主要用于支持教学科研、奖励优秀师生、资助贫困学生和资助学术交流与合作。
华师大教育基金会成立后,将着力从四方面入手开展工作:一是积极筹措资金,不断壮大教育发展基金,有效地推动我国教育事业和公益事业的发展;二是在相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依照基金会章程,对基金实行科学管理,接受各位理事、捐款企事业单位、捐款人的监督,管好基金、用好基金;三是加强与其他高校基金会的沟通和合作,学习先进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促进华中师范大学基金会的健康发展;四是建设好华师大教育发展基金会网站,使之成为基金会和社会各界最快捷的互动平台。
意义
华东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的成立,有利于拓宽我校集资办学的渠道,集聚零散捐款,提高资金的利用效率。所募集的资金将主要用于支持教学科研、奖励优秀师生、资助贫困学生。我们将通过规范运作和管理,确保基金保值增值,以更好地服务于我校发展,服务于社会公益事业。基金会的成立,架构起学校与各界朋友沟通和联系的桥梁,它将成为学校与社会交流的又一广阔平台,也将成为校友回报母校的重要渠道。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收入来源
(一)社会捐赠;
(二)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提供服务的收入;
(三)投资收益;
(四)其它合法收入。
本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它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财产的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奖励优秀学生和优秀教师,资助贫困学生;
(二)资助基础研究、教学研究,扶植重点课程、重点学科建设;
(三)资助优秀教师、优秀学生出国深造及参加国际学术会议;
(四)资助师生在境外一流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
(五)资助教学、科研设施的改善,包括建筑物、仪器设备、图书资料等;
(六)资助有利于学校发展的其它项目;
(七)开展基金会的日常工作。
本基金会的重大捐赠、投资活动是指:
(一)接受捐赠额折合人民币在100万元以上的捐赠活动;
(二)附带条件的捐赠活动;
(三)单项资助额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资助项目;
(四)为使基金会资金保值增值,在金融等领域进行的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各项投资行为。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它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基金使用和管理
总则
上海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是经上海市民政局核准注册登记的非公募基金会法人实体。
基金会严格按照《基金会条例》及《基金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办事。
基金会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的监督和指导,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基金会的集资劝募、资金运作活动和管理使用,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学校依据上述法律法规做出的相关规定。
基金会接受社会捐赠的基本原则:
(一)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二)遵循捐赠自愿和无偿的原则,禁止强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
(三)严禁将捐赠款项挪作他用;
(四)遵循尊重捐赠者意愿与符合基金会利益相统一的原则。
基金捐赠管理
凡为基金会捐资,基金会均开具国家正式捐赠发票,依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可向当地税务部门申请,均可享受减免税收的优惠。同时,签订书面协议,写明捐资金额、捐资意向以及基金会的承诺等。
捐资自愿,不分多少。一般情况下,个人捐资100元为起点,团体捐资1万元为起点。
凡为基金会捐资,基金会给予以下礼遇:
1、捐资在500万元或累积金额在500万元以上者,颁发证书及“金质”纪念牌,可聘为基金会理事会副理事长,通过新闻媒介报道消息,在校内以建筑物或实验室为其冠名。
2、捐资在200万元或累积金额在200万元以上者,颁发证书及“金质”纪念牌,可聘为基金会理事会理事,通过新闻媒介报道消息,在校内为其设立纪念物或刻碑纪念。
3、捐资在50万元以上者,颁发证书及“银质”纪念牌,通过新闻媒介报道消息,在校内为其设立纪念物或刻碑纪念。
4、捐资在10万元以上者,颁发证书及“铜质”纪念牌。
5、捐资在1万元以上者,颁发证书及纪念牌。
6、捐资在100元以上者,颁发证书及纪念章。
7、所有捐资者的姓名及金额,都刊登于《上海师范大学校报》专刊、《校友通讯》以及基金会网站上,并建捐资名册存档。
对于部分捐赠项目,如教席、奖教金、奖助学金、专项基金等,如捐赠累积达到50万元以上或单项10万元以上,可以捐赠者或捐赠者指定的名称命名。
对提供捐赠的海内外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及个人,在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定范围内,学校与捐赠单位或个人建立友好合作关系,按照互惠互利的原则,捐赠者可优先享用学校的教学、科研等优质资源,优先享有开展合作、共建等权利。
除基金会工作人员外,凡提供捐赠信息并负责联系,为基金会捐资成功者,基金会将给以奖励,一般为捐资额的1%~5%,奖励款从基金的增值非指定用途部分列支。
基金的使用管理与审批
为加强和规范基金的使用与管理,基金会下设基金管理领导小组,由基金会理事长任组长,聘请部分基金管理使用方面的专家,以及学校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基金使用和管理的论证与审核,对资金投向及募集等提出意见,并在理事会的授权范围内,对基金的使用与管理进行决策。
捐赠协议是基金会接收限定性用途捐赠并使用的基本依据,协议应列明捐款支付时间、金额和使用范围。
根据捐资者意愿,基金可分为非限定性基金(捐资者不指定捐资用途的基金)和限定性基金(捐资者指定捐资用途的基金,如奖学金、助学金、奖教金等)。
根据基金设立的性质,基金又分为留本基金(只使用基金利息或增值部分)和动本基金(动用基金本金)。
限定性基金的资助项目由基金会秘书处按照捐资单位(捐资人)与基金会(或学校相关部门)签署的捐资协议执行,捐资协议在双方负责人签字后生效。凡协议中已列明资金使用范围、金额或支付时间的,在协议生效后即执行。受益单位委派专人负责该项目的具体实施。
非限定性基金的资助项目,一般由基金会秘书处每年11月以前编制下一年度的预算计划,提交理事会讨论通过后,由基金会秘书处按预算计划督办实施。
对临时提出的特殊项目资助(一般是在500万(含)以下的项目),由基金会秘书处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向基金管理领导小组提交资助项目方案,领导小组按学校重大资金投向的审核程序进行科学论证后作出决策,并先执行,待召开理事会时再进行报告说明。
留本基金的本金一般不得使用,如确需动用,必须按一定的程序论证后,经基金会理事会批准。
凡基金会资助的项目,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对基金会资助项目,基金会秘书处要组织专家对资助项目进行科学性和可行性的论证,确保资助项目符合《基金会章程》的使用要求,并对资助项目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问题,基金会秘书处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对严重违背协议者,可建议理事会或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停止资助并收回资金。
捐赠人有权向基金会秘书处查询捐赠资金及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秘书处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对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解除捐赠协议。
基金的使用范围
基金主要用于学校的公益活动和资助学校建设发展的项目。包括:
1、支持教学与研究设施的改善(包括建筑物、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等);
2、进一步推动特色优势学科专业的发展;
3、资助教学研究、科学与技术研究项目及专著出版;
4、吸引国际知名学者来校讲学及任教;
5、资助学校国际合作项目的开展和国际学术会议;
6、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及奖教金;
7、资助有益于学生综合素质拓展的各项活动;
8、按捐赠者意愿设立的资助项目;
9、基金会理事会认为需要支持、资助的项目。
基金财务管理
依据《基金会条例》及《基金会章程》,基金会遵循民间非盈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独立财务管理体制和独立会计核算体系,依法专户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理事会定期审议基金会的财务工作报告,并决定财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例如重大投资方案、大额资金使用等。秘书处在理事会的授权范围,具体负责基金会的日常财务工作。
基金会要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必须按国家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的要求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由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机构对基金会的基金进行财务监管。
基金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上海市民政局的监督、检查和管理,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的监督和指导。每年3月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接受年度检查。
年度工作报告包括:基本信息;人员、机构变动情况和会务情况;公益活动情况;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其它信息。
基金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之前,必须接受登记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给学校的所有捐资及增值收入一律汇入基金会专用账户,专款专用,不能挪作他用。捐赠金融产品如股票、债券、基金、金融衍生产品等,原则上在一个月内负责登记,并联系学校有关部门按照学校资产管理的规定进行资产管理。
基金会的学校正式职工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等,按照学校规定由学校负担,部分外聘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学校和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纳入基金会年度预算执行。所有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和行政支出不得超过当年基金总支出的10%,超额部分由学校负担。
资金保值增值
根据《基金会条例》及《基金会章程》的规定,基金会在合法和安全的前提下,在半数以上的理事同意许可下,可依法从事资金运作业务,争取获得更多的收益,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基金增值的运作方式一般采取将资金存入金融机构,也可以购买国债以及比较安全的金融理财产品等有价证券。
基金会要聘请理财、投资、经营等专业人士及学校相关部门负责人共同组成基金投资管理专家咨询组,发挥专业人士的专长,为资金运作做好咨询、当好参谋。
对重大的投资项目(100万(含)以上),基金会秘书处要组织投资管理专家组进行资金运作市场研究与市场调查,提出投资结构方案和投资渠道选择方案,并制定具体的投资理财策略和总体计划等报理事会进行审定,需三分之二理事表决同意。基金会秘书处应经常向基金管理领导小组汇报资金运作的实际情况。每笔对外投资均由理事长签发执行。
参考资料
张济顺书记在华东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成立大会上的讲话.dwb.ecnu.edu.cn.2011-0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