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制毒化学品是指国家规定管制的可用于非法制造毒品的原料、配剂等化学物品,包括用以制造毒品的原料前体、试剂、溶剂、稀释剂及添加剂等。易制毒化学品本身并不是毒品,但其具有双重性,易制毒化学品既是一般医药、化工业原料,又是生产、制造或合成毒品必不可少的化学品。

2010年5月1日,中国卫生部施行《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运输、销售等制定了相应的管理办法,实行较为严格的管制。易制毒化学品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第二类、第三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学配剂。其中,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中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包括麦角酸、麦角胺、麦角新碱麻黄素类物质(包括麻黄素、伪麻黄碱、消旋麻黄素、去甲麻黄素、甲基麻黄素、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等)以及可能存在的相应盐类。

国务院于2021年6月7日发布公告,同意将α-苯乙乙酸甲酯、α-乙酰乙酰苯胺、3,4-CH2二氧苯基2-丙酮缩水甘油酸和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缩水甘油等6种物质列入易制毒化学品目录。

概述

无论是大麻、可卡因等植物天然毒品还是冰毒、摇头丸等合成化学毒品的加工都离不开易制毒化学品,从某种意义上说,没有易制毒化学品就没有毒品。2008年3月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21条规定,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实行许可制度。

《刑法》第350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运输、携带乙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进出境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在境内非法买卖上述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量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因此,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监管不仅是法律规定的义务,也是减少毒品来源、解决毒品问题的釜底抽薪之计,理所当然成为各级人民政府、各禁毒主管部门工作重点之一。

禁毒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易制毒化学品企业及从业人员应当履行禁毒职责或义务,也有条件和能力发挥更大作用。对易制毒化学品加强严格的执行管理,杜绝易制毒化学品流入不法分子的手中,以免造成伤害。

品种目录

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已经2005年8月17日国务院第10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

第一类

1.1-苯基2-丙酮

2.3,4-CH2二氧苯基-2-丙酮

3.胡椒醛

4.黄樟素

5.黄樟油

6.异黄樟素

7.N-乙酰邻氨基苯酸

8.邻氨基苯甲酸

9.麦角酸*

10.麦角胺*

11.麦角新碱*

12.麻黄素、伪麻黄碱、消旋麻黄素、去甲麻黄素、甲基麻黄素、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等麻黄素类物质*

13.N-苯乙基-4-哌啶酮

14.4-苯胺基-N-苯乙基哌啶

15.N-甲基-1-苯基-1-氯-2-丙胺

(注:13-15为2017年新增)

16.羟亚胺(2008年新增)

17.1-苯基2-溴-1-丙酮(2014年新增)

18.3-氧-2-苯基丁腈(2014年新增)

19.邻氯苯基环戊酮(2012年新增)

第二类

1.苯乙酸

2.乙酸酐

3.三氯甲烷

4.乙醚

5.

6.1-苯基-1-丙酮(苯丙酮

7.液溴

(注:6、7为2017年新增)

8.α-苯乙酰乙酸甲酯(注:2021年新增)

9.α-乙酰乙酰苯胺(注:2021年新增)

10.3,4-CH2二氧苯基-2-丙酮缩水甘油酸(注:2021年新增)

11.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缩水甘油酯(注:2021年新增)

第三类

1.甲苯

2.丙酮

3.甲基乙基酮

4.高锰酸钾

5.硫酸

6.盐酸

7.苯乙腈(注:2021年新增)

8.γ-丁内酯(注:2021年新增)

说明:

一、第一类、第二类所列物质可能存在的盐类,也纳入管制。

二、带有*标记的品种为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包括原料药及其单方制剂。

管理目录

2006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安部公布的《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国际核查管理规定》的附件:国际核查易制毒化学品管理。

管理目录更新消息

2008年7月8日,国家增补羟亚胺(俗称“K”粉)列入易制毒化学品名录,公安部等六部门发布公告要求加强对羟亚胺的管理。“为加强对羟亚胺的管理,防止其流入非法渠道制造毒品氯胺酮(俗称“K”粉),国务院批准将羟亚胺列入《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附表品种目录的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

2012年8月,国家增补邻氯苯基环戊酮列入易制毒化学品名录,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将1-苯基-2-溴-1-丙酮和3-氧-2-苯基丁列入易制毒化学品品种目录的函》(国办函〔2014〕40号,2014年3月31日)“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国务院同意将1-苯基-2-溴-1-丙酮和3-氧-2-苯基丁腈增列入《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附表《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中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将N-苯乙基-4-哌啶酮、4-苯胺基-N-苯乙基哌啶、N-甲基-1-苯基-1-氯-2-丙胺、溴素、1-苯基-1-丙酮列入易制毒化学品品种目录的函》(国办函〔2017〕120号,2017年11月6日)“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国务院同意在《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附表《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中增列N-苯乙基-4-哌啶酮、4-苯胺基-N-苯乙基哌啶、N-甲基1-苯基1-氯-2-丙胺为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增列、1-苯基-1-丙酮为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

参考资料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将α-苯乙酰乙酸甲酯等 6种物质列入易制毒化学品品种目录的函.中国政府网.2024-02-24

公安部等六部门发布公告要求加强对羟亚胺的管理.中国政府网.2021-07-28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管制邻氯苯基环戊酮的公告.中国政府网.2021-07-28